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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注意到有关“树洞姐姐”系列漫画版权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关注。为维护创作团队的合法权益,规范该系列漫画的使用与传播,现就相关版权事宜作出如下严正声明: “树洞姐姐”系列漫画为上游新闻精心策划、全力打造并独家出品的原创作品。此系列漫画的创作灵感源自重庆市璧山区“树洞口袋”信箱里青少年们倾诉心声的真实来信,每一幅漫画都凝聚着创作团队的心血与智慧,经过精心构思、细致绘制而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游新闻依法享有“树洞姐姐”系列漫画完整且排他的著作权。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权等一系列权利。 在此,我们郑重强调,未经上游新闻书面授权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得以转载、摘编、复制、传播、改编或其他任何形式使用“树洞姐姐”系列漫画的相关内容。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均构成对上游新闻版权的严重侵犯。对于此类侵权行为,上游新闻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我们已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将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取证,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树洞姐姐”系列漫画的衍生开发工作,均由上游新闻与官方合作方携手推进。任何非经官方渠道宣称的合作均属无效,上游新闻对其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社会各界有与“树洞姐姐”系列漫画进行合作或获取授权许可的需求,请务必通过上游新闻官方渠道与我们取得联系。 本声明的发布,旨在明确“树洞姐姐”系列漫画的版权归属,保护创作者的辛勤付出和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真诚呼吁社会各界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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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歌手杨坤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模仿类网红“四川芬达”账号运营者蒋某、李某,要求删除侵权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川芬达”为抖音平台搞笑博主(粉丝35.9万),长期通过模仿杨坤的造型、动作及经典梗(如“32场演唱会”、《中国好声音》导师形象)制作视频,并在直播中使用类似节目LOGO背景板,引发争议。被告称其模仿“未提及杨坤姓名”“以搞笑为主”,但视频内容被平台多次下架并封禁账号。杨坤方认为其行为超出合理模仿范畴,涉嫌损害名誉权。 被告回应称“作为粉丝感到委屈”,强调创作初衷为“带来欢乐”,但部分网友认为其模仿带有贬低意味,支持杨坤维权。目前案件已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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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案件背景 林某于2023年2月使用Midjourney软件生成“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图片《伴心》,经多次修改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并完成版权登记。某技术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及实体装置建造,引发侵权诉讼。 宣判结果 法院判决侵权方需在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公开道歉,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万元;但实体装置因仅借鉴“爱心”基础设计,未被认定为侵权。 二、核心争议与判决依据 独创性认定 法院认为,林某通过调整提示词、手动修改图片细节(如长宽比、倒影设计等),体现了“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使AI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AI生成内容的权属 Midjourney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生成图片的资产及权利归属用户。法院结合协议内容和创作过程(登录验证、迭代记录等),确认林某对《伴心》享有著作权。 三、判决意义与行业影响 法律空白填补 此案系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AIGC著作权纠纷案,明确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是AI生成内容受保护的核心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司法参考。 创新与保护的平衡 法院在判决中限定著作权保护范围,仅针对平面图片本身,允许他人基于“创意与思想”进行衍生设计(如实体装置),避免权利滥用,促进技术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协同发展。 四、争议焦点扩展 技术伦理争议 判决强调AI工具需服务于人类创造力,而非替代创作者的主体地位。通过保护具备独创性的AI辅助作品,既尊重技术革新,也保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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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曾提起公诉的一个案件涉及三名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田某某。他们被指控运营近20个盗版小说APP,涉及侵权盗版小说3000余部,并通过广告流量分成获利。 判决结果: 杜某某、徐某某、田某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 各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四百二十万元不等。 违法所得、作案工具等被没收。 禁止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网络文学APP等与网络文学著作权有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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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AI视频侵权案是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的详细情况如下: 案件背景 《庆余年》是一部热播电视剧,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某科技公司持有。2024年,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AI一键成片”的软件,该软件通过AI技术切割、拼接《庆余年》剧集片段,生成3至7秒的短视频,并通过网络平台分发给用户。这些短视频未经授权,直接侵犯了《庆余年》的著作权。 诉讼过程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作品被侵权后,将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利用AI技术未经授权传播《庆余年》内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4日一审判决某网络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内容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明确指出,某网络公司开发的“AI一键成片”功能未经授权使用《庆余年》剧集片段,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强调,AI技术的使用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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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科技公司侵权《大鱼海棠》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为北京某文化公司,是电影《大鱼海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为多多科技公司,该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APP,该APP上提供了大量《大鱼海棠》的剧照,供用户下载、设置为手机壁纸或分享至社交平台。 二、侵权事实 用户在多多科技公司开发的APP上上传了《大鱼海棠》的侵权图片,使得不特定的公众能够随时获取这些图片。 多多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方,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未能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图片,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 三、法律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多多科技公司及其用户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理由如下: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已获得《大鱼海棠》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影片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多多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上提供了《大鱼海棠》的侵权图片,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这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多多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方,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未能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图片,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四、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多多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主观恶意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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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因代码抄袭案被判赔偿美摄科技8266.8万元人民币,案件涉及抖音等多款产品。以下是案件的详细情况: 案件背景 2021年,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摄科技”)起诉字节跳动及其旗下抖音等8款产品涉嫌代码抄袭,指控其抄袭美摄SDK软件的核心代码,包括拼写错误的代码。美摄科技认为,字节跳动通过员工获取其技术秘密,并在旗下产品中重复使用了美摄的代码,严重侵害了其知识产权。 2023年6月底和2024年5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公司侵害美摄SDK软件著作权,判令其赔偿美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约2670.4万元。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过程 一审判决:2023年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670.4万元。 二审判决:字节跳动和美摄科技均对一审判决不满,分别提起上诉。2024年5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中关于侵权的认定,但将赔偿金额调整为8266.8万元。 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结果,确认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公司侵权成立,并需赔偿美摄科技8266.8万元。 案件争议点 代码抄袭的认定:法院认定字节跳动通过员工获取美摄科技的技术秘密,并在旗下产品中重复使用了美摄的代码。司法鉴定显示,被诉侵权代码占比极小,但足以构成侵权。 赔偿金额的争议:美摄科技最初索赔金额高达22.74亿元,但法院认为其索赔金额过高,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为8266.8万元。 技术秘密保护:本案首次明确“拼写错误的代码”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证据,体现了对技术秘密侵权的严厉惩处。 字节跳动的回应 字节跳动副总裁李亮表示,涉事员工曾在美摄科技工作,离职两年半后加入字节跳动,使用了部分在美摄期间编写的代码。尽管这些代码占比较小,但违反了行业规范。字节跳动已对涉事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了合规培训和历史代码排查。 社会影响 本案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案例,彰显了司法对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此案也提醒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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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底至2023年1月,张某、孙某等人组织员工开发并运营了“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他们未经爱奇艺、优酷等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热门影视作品“下载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或购买第三方技术解析服务进行“盗链”播放,即编写代码模拟真实用户请求,骗取平台播放地址并跳过广告,从而在其App内非法传播作品并收取广告费。 据统计,至案发时,张某、孙某等人已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万余部,其中“盗链”传播达7万余部,点击量高达数千亿次。他们通过上述非法手段收取的广告费总计达3.92亿余元。 2024年6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孙某因同样罪名获刑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该案是全国最大的网络影视平台“盗链”侵权刑事案之一,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此案揭示了网络视频行业存在的严重侵权问题,也提醒了广大网民应支持正版、抵制盗版,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视频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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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现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平台上提供了优酷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优酷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同时,法院还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告需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影视作品的版权秩序、打击网络盗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再次强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于擅自提供、传播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同时,此案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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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剑南春”“國窖”“茅台”商标侵权案详情如下: 一、案件背景 2024年,海南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剑南春”“國窖”“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这些商标分别属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二、案件经过 线索来源: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海南省公安厅提供的线索,联合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2023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一楼隔间仓库放有4瓶“剑南春”白酒(酒精度:52%vol)、8瓶“國窖1573”白酒(酒精度:52%vol),在二楼仓库放有20瓶“贵州茅台酒(飞天)”(酒精度:53%vol)。 权利人鉴定: 经权利人现场鉴定,确认上述白酒并非其公司生产,且无论是产品规格还是外包装颜色、图案、文字,与其所侵权的商品外包装整体外观形象高度相似,系侵权商品。 立案调查: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即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经调查,上述商品货值为77120元。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由于该案涉案商品数量多、违法经营额较大,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1月17日将该案移送东方市公安局进行调查。然而,东方市公安局于2024年7月25日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本案退回移送单位。 三、案件处理结果 2024年8月2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销售侵犯“剑南春”“國窖”“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没收剑南春白酒4瓶、国窖1573白酒(经典装)8瓶、贵州茅台酒(飞天)20瓶; 罚款12.33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