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科技公司侵权《大鱼海棠》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为北京某文化公司,是电影《大鱼海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为多多科技公司,该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APP,该APP上提供了大量《大鱼海棠》的剧照,供用户下载、设置为手机壁纸或分享至社交平台。 二、侵权事实 用户在多多科技公司开发的APP上上传了《大鱼海棠》的侵权图片,使得不特定的公众能够随时获取这些图片。 多多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方,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未能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图片,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 三、法律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多多科技公司及其用户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理由如下: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已获得《大鱼海棠》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影片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多多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上提供了《大鱼海棠》的侵权图片,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这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多多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方,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未能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图片,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四、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多多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主观恶意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