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庆余年》AI视频侵权案是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的详细情况如下: 案件背景 《庆余年》是一部热播电视剧,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某科技公司持有。2024年,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AI一键成片”的软件,该软件通过AI技术切割、拼接《庆余年》剧集片段,生成3至7秒的短视频,并通过网络平台分发给用户。这些短视频未经授权,直接侵犯了《庆余年》的著作权。 诉讼过程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作品被侵权后,将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利用AI技术未经授权传播《庆余年》内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4日一审判决某网络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内容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明确指出,某网络公司开发的“AI一键成片”功能未经授权使用《庆余年》剧集片段,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强调,AI技术的使用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为严厉打击影院偷拍盗录、非法传播行为,维护良好院线电影版权保护秩序,提升公众电影版权保护意识,今年1月以来,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第7次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 截至2月20日,专项行动查办涉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案件22起,抓获偷拍盗录、违法传播人员40余人,推动相关网络平台删除涉春节档电影侵权链接229.57万条、封禁限播反复侵权账户4116个,严厉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行为,为正版院线电影保驾护航。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查办了一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件。 1.北京顺义某外籍人员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北京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4年12月以来,某外籍人员受境外盗版团伙指使,在北京某影院盗录《毒液:最后一舞》《焚城》并通过网盘传播。目前,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已对该外籍人员立案查处。 2.天津滨海赵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天津市滨海新区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30日,赵某某为提高社交平台个人账号关注度,在天津某影院盗录《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目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已对赵某某立案查处。 3.山西吕梁张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山西省吕梁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张某某为让他人观看,在吕梁某影院盗录《熊出没•重启未来》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目前,山西省吕梁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已对张某某立案查处。 4.吉林永吉林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吉林省吉林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林某某在永吉县某影院观看《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进行直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目前,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林某某立案查处。 5.江苏宿迁王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江苏省宿迁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影片牟利,王某某在沭阳县某影院盗录《熊出没·重启未来》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目前,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已对王某某立案查处。 6.江西萍乡王某某等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江西省萍乡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30日,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影片牟利,王某某等3人在萍乡多家影院先后盗录《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蛟龙行动》《射雕英雄传:侠之大者》《熊出没·重启未来》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目前,江西省萍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已对王某某等3人立案查处。 7.广东湛江李某某等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广东省湛江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30日,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影片牟利,李某某等5人先后在廉江某影院盗录《唐探1900》《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盘传播。目前,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已对李某某等5人立案查处。 8.浙江金华侦破任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 根据网络巡查线索,浙江省金华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任某等搭建盗版网站、App,传播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等电影作品,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牟利,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9.安徽侦破唐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 根据网络巡查线索,安徽省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唐某等搭建盗版影视网站、App,传播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等电影作品,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牟利,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 10.重庆侦破周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 根据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线索,重庆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等通过网店收集客户订单,加工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等各类动漫影视作品,制作存有侵权盗版影视作品的U盘对外销售牟利,涉案金额53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
多多科技公司侵权《大鱼海棠》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为北京某文化公司,是电影《大鱼海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为多多科技公司,该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APP,该APP上提供了大量《大鱼海棠》的剧照,供用户下载、设置为手机壁纸或分享至社交平台。 二、侵权事实 用户在多多科技公司开发的APP上上传了《大鱼海棠》的侵权图片,使得不特定的公众能够随时获取这些图片。 多多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方,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未能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图片,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 三、法律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多多科技公司及其用户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理由如下: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已获得《大鱼海棠》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影片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多多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上提供了《大鱼海棠》的侵权图片,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这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多多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方,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未能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图片,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四、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多多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主观恶意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
自2017年底至2023年1月,张某、孙某等人组织员工开发并运营了“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他们未经爱奇艺、优酷等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热门影视作品“下载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或购买第三方技术解析服务进行“盗链”播放,即编写代码模拟真实用户请求,骗取平台播放地址并跳过广告,从而在其App内非法传播作品并收取广告费。 据统计,至案发时,张某、孙某等人已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万余部,其中“盗链”传播达7万余部,点击量高达数千亿次。他们通过上述非法手段收取的广告费总计达3.92亿余元。 2024年6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孙某因同样罪名获刑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该案是全国最大的网络影视平台“盗链”侵权刑事案之一,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此案揭示了网络视频行业存在的严重侵权问题,也提醒了广大网民应支持正版、抵制盗版,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视频生态环境。
-
一、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现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平台上提供了优酷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优酷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同时,法院还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告需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影视作品的版权秩序、打击网络盗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再次强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于擅自提供、传播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同时,此案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
一、赔偿计算方式
实际损失赔偿:
搬运视频侵权时,首先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如视频播放量减少导致的广告收入损失、观众流失等。
违法所得赔偿: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侵权人通过搬运视频所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的评估,如广告收入、赞助费用等。
权利使用费赔偿: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类似视频作品在正常许可情况下的使用费用的评估。
法定赔偿:
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赔偿额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旨在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侵权行为的情节:
侵权行为的情节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恶意搬运、大量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等,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也是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如果侵权人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承担更高的赔偿金额,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这一点。
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也应纳入赔偿金额的计算范围。这些开支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实际案例
在实际案例中,搬运视频侵权的赔偿金额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因素,判决侵权人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金额。同时,也有案例显示,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可能会判决更高的赔偿金额。
-
春节将至,为了确保广大观众能够享受到一个健康、有序的观影环境,并有力维护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国家版权局携手国家电影局、公安部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启动了针对院线电影的版权保护专项工作。此次专项工作旨在加强电影版权的全链条保护,特别是在春节这一电影消费高峰期,严厉打击盗录、传播等侵犯电影版权的行为。 专项工作将聚焦多个关键环节,包括预警保护、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首先,国家版权局会提前公布一批重点院线电影的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提醒相关企业和公众注意版权保护。这一举措旨在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预防潜在的侵权行为。 在事中监管方面,四部门将加强协作,加大对影院、网络平台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他们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制止任何形式的盗录和传播行为。同时,对于诱导、教唆未成年人进行偷拍盗录和网络传播等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良好的电影市场版权秩序。 在事后处置环节,对于查实的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此外,还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电影版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此次专项工作的启动,不仅是对电影版权保护的一次有力加强,更是对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持。它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也为广大电影创作者和观众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相信在四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电影产业的版权保护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
一、案件背景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 侵权作品:电视剧《唐朝诡事录》 案件起因:爱奇艺拥有电视剧《唐朝诡事录》的全球范围内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等。然而,自该剧开播以来,快手App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视频,包括具体情节的剪辑、剧情和画面等,爱奇艺认为这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案件经过 起诉与一审: 爱奇艺在获取相关证据后,向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手及相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起诉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万元。 一审法院主要围绕爱奇艺是否为适格原告、快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理。法院认定,爱奇艺享有《唐朝诡事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同时,法院认为快手基于技术手段和用户管理,可对侵权行为予以管控,但在收到爱奇艺通知删除函后,平台中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因此不能认定快手已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快手赔偿爱奇艺公司80万元。 上诉与二审: 快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快手表示,其平台上的“话题及其下面的短视频”“分类版块”等是平台通用的基本功能,是计算机语言对平台内的全部内容通过标题、话题、标签等客观数据计算自动生成的结果,不能认定平台有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特定内容的行为存在。此外,快手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偏高。 二审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快手作为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理应对平台上的侵权现象进行主动治理,而非被动地等待权利人通知后再采取措施。同时,考虑到《唐朝诡事录》的知名度、版权许可费、会员收益以及快手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80万元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因此维持了一审原判。 三、案件影响与启示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该案件再次提醒了短视频平台及用户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短视频平台应建立健全的版权审核机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促进长短视频平台合作:该案件也引发了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合作与共赢的讨论。长视频平台拥有大量的优质内容资源,而短视频平台则具有强大的用户基础和传播能力。双方可以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推动法律完善: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该案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
热播剧署名纠纷“诉前禁令”和解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热播剧的署名权争议及诉前禁令的适用。以下是对该案件细节的详细描述: 一、案件背景 在影视行业,热播剧的推出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关注度。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热播剧的署名权争议也逐渐浮出水面。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热播剧署名权纠纷,涉及知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因未标明原著小说作者身份而引发诉讼。 二、案件当事人 本案的原告是某知名小说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被告则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系热播电视剧的出品方及著作权人。该剧集改编自原告的小说,但在播出过程中,原告发现该剧集的片头、片尾及其宣传海报、视频等物料上,均未对该剧集的改编来源进行说明,未表明原告系该剧集原著小说作者的身份。 三、案件经过 侵权发现:原告在电视剧热播期间,发现其署名权受到侵害,于是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禁令申请:考虑到涉案侵权行为正在发生且仍在扩大,原告在诉前阶段即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即诉前禁令,要求立即下架、停播该剧集。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进行了详细的审查。法院认为,作为涉案剧集的出品方及著作权人,被告在制作发行涉案剧集的过程中,未对该剧集的改编来源进行说明,未表明原告系该剧集原著小说作者的身份,构成署名权侵权的可能性极大。同时,涉案剧集正处在热播期,且其更新已接近尾声,如不及时予以制止,极有可能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禁令发出: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依法发出了诉前禁令,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下架、停播该剧集。 和解达成:在禁令发出后,法院积极向当事人开示心证,并引导当事人进行了多轮沟通协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在剧集后续的宣传和发行中明确标注原著小说作者的身份,并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赔偿款。 四、案件意义 保护原创:本案的成功处理,彰显了法院对原创作品的尊重和保护。通过诉前禁令的适用,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维护了原告的署名权。 促进和解: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不仅避免了诉讼的进一步升级,也节省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 警示作用: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影视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它提醒影视制作方在改编小说等原创作品时,应尊重原著作者的署名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完善制度:本案也暴露了影视行业在署名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本案的处理,有助于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