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现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平台上提供了优酷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优酷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同时,法院还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告需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影视作品的版权秩序、打击网络盗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再次强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于擅自提供、传播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同时,此案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