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是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一次重要行动,彰显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该案发生在2023年,当时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了一个名为“大作网”的平台。这个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长期通过爬虫技术抓取网上传播的美术作品和相关素材,并向公众和会员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其中包括《小黄人》《功夫熊猫》等知名美术作品,这些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保护,但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却擅自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迅速展开调查。经过一系列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执法总队确认了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10万元。这一处罚决定不仅维护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其他潜在的侵权者。 此案的查处,不仅是对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打击,更是对整个互联网版权环境的一次净化和规范。它提醒所有互联网企业,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规运营,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一、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不超过多久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诉讼时效通常定格在三年内。而在这宝贵光阴里,权利人应积极主张自身法律权益,以防诉讼期限届满后,可能遭遇败诉的困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现特殊情形,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原则是指什么 侵害知识产权赔偿原则有填平和惩罚性赔偿。填平原则要求赔偿受害方全部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用于恶意严重侵权,法院可裁定超出实际损失索赔。如企业擅自用他人专利,先按填平原则算损失赔偿,若企业过错严重,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侵犯知识产权刑法规定有哪些 我国刑事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有严格规定。企业未经授权擅用相同商标,性质恶劣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明知是假冒商标商品仍销售且收益巨大等,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等严重时也犯罪,以保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在这三年期间,权利人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但需注意,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证据关键:权利证明(专利证、商标证、著作权证),直接证据(侵权产品、销售记录、宣传物料截图),公证文书增强法律效力,辅以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作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知识产权侵权处罚标准规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惩戒因行为性质及严重度而异,轻则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重则可能面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刑事责任。如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超五万,可处五倍以下罚款,否则最高罚二十五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律师费要多少钱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代理费用不设统一标准,通常受案件复杂度、知识产权类型、争议金额及律师经验声誉等因素影响。费用范围广泛,从数千元至数百万元不等。简单案件代理费较低,而复杂案件或高争议金额的案件,代理费用则相对较高。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通常包括: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用以证明您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证据,比如侵权产品、销售记录、宣传材料、网页截图等,这些能直接反映侵权方的行为。另外,公证文书也很重要,通过公证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增强其法律效力。还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
一、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不超过多久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诉讼时效通常定格在三年内。而在这宝贵光阴里,权利人应积极主张自身法律权益,以防诉讼期限届满后,可能遭遇败诉的困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现特殊情形,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原则是指什么 侵害知识产权赔偿原则有填平和惩罚性赔偿。填平原则要求赔偿受害方全部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用于恶意严重侵权,法院可裁定超出实际损失索赔。如企业擅自用他人专利,先按填平原则算损失赔偿,若企业过错严重,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侵犯知识产权刑法规定有哪些 我国刑事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有严格规定。企业未经授权擅用相同商标,性质恶劣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明知是假冒商标商品仍销售且收益巨大等,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等严重时也犯罪,以保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在这三年期间,权利人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但需注意,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
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案件,它不仅在司法层面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效力,还为 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以下是对该案件细节的详细描述: 一、案件背景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然而,数据权益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尤其是数据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问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开始试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旨在通过登记来明确数据的权属和权益,为数据的流通和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二、案件当事人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科技创新企业,拥有大量经过精心录制和处理的语音数据集。被告则是一家同样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公司,被指控非法获取并传播了原告的数据集。 三、案件经过 数据收集与处理:原告公司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录制了1505小时的普通话语音数据,并进行了去标识化处理,确保数据无法识别到被采集者个人。 侵权行为发现:原告发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非法获取并传播了这些数据集,允许网络用户随意下载。 法律维权:原告认为自己是案涉数据集的首次制作人和合法权利人,依法享有数据权益。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对数据集的合法持有和权益。 司法认定:经过审理,法院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法院认为,该登记证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是数据集的合法持有人。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四、案件意义 司法确认:本案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效力,为数据 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数据确权: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数据持有的初步证据,为数据的确权提供了新的路径。 促进数据流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效力得到确认后,有助于降低数据交易的成本和风险,促进数据的流通和交易。 法律探索:本案为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法律探索和实践经验,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
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它不仅为车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树立了新的标杆,也为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以下是对该案件细节的详细描述: 一、案件背景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飞速发展,车联网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现代汽车中,为车主提供了丰富的车载娱乐和服务功能。然而,这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品牌汽车的车载视频应用中提供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提起诉讼。 被告: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被指控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 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生产制造商,被指控与案件有关。 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指控作为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参与了侵权视频的上线、展示、推广,并提供了会员套餐服务。 三、案件经过 原告方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则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抗辩理由。某公司辩称相关视频系由用户上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则辩称其系某品牌汽车的生产制造商,与案件无关;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其仅向某品牌汽车车主提供车载移动互联网和某视频应用的下载服务,无法控制作品提供行为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然而,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查,查明了以下事实: 某公司确实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 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不仅负责了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上线、展示、推广,还提供了会员套餐服务并进行收款。 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汽车硬件制造商,未直接参与内容提供,因此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四、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某公司和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结果生效。 五、案件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车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树立了新的标杆。它明确认定了车机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 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本案也为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思路,有利于引导各方在智能网联发展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