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它不仅为车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树立了新的标杆,也为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以下是对该案件细节的详细描述:
一、案件背景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飞速发展,车联网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现代汽车中,为车主提供了丰富的车载娱乐和服务功能。然而,这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品牌汽车的车载视频应用中提供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提起诉讼。
被告: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被指控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
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生产制造商,被指控与案件有关。
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指控作为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参与了侵权视频的上线、展示、推广,并提供了会员套餐服务。
三、案件经过
原告方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则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抗辩理由。某公司辩称相关视频系由用户上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则辩称其系某品牌汽车的生产制造商,与案件无关;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其仅向某品牌汽车车主提供车载移动互联网和某视频应用的下载服务,无法控制作品提供行为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然而,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查,查明了以下事实:
某公司确实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
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不仅负责了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上线、展示、推广,还提供了会员套餐服务并进行收款。
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汽车硬件制造商,未直接参与内容提供,因此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四、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某公司和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结果生效。
五、案件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车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树立了新的标杆。它明确认定了车机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 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本案也为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思路,有利于引导各方在智能网联发展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