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潮玩盲盒作为一种结合潮流玩具与随机抽取元素的商品形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流行,特别是在直播平台上,通过直播展示盲盒内容吸引观众购买,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然而,这种销售模式也引发了版权侵权的争议。
二、案件双方
原告:某知名潮玩IP的著作权人,拥有多款热门潮玩盲盒产品的设计版权。
被告:一家在直播平台上销售潮玩盲盒的贸易商行及其经营者。
三、案件事实
原告发现被告在直播平台上销售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潮玩盲盒极为相似的产品。这些产品在外观、设计元素上与原告的原创作品高度一致,但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或许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了证明侵权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直播时的视频截图、销售页面的截图以及观众购买后的产品实物作为证据。这些证据显示,被告在直播中展示了与原告作品相似的盲盒产品,并通过直播间的链接进行销售。
四、争议焦点
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销售的盲盒产品是否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是否已尽到举证责任,以及被告是否应承担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的举证责任。
五、审理过程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比了被告销售的盲盒产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认为两者在整体设计、细节元素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构成实质性相似。
举证责任的考量: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被告若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应承担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已获得授权或许可的举证责任。然而,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
侵权责任的判定: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六、案件启示
本案强调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作为著作权人,原告在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要求其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了商家在销售潮玩盲盒等商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