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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AI视频侵权案是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的详细情况如下: 案件背景 《庆余年》是一部热播电视剧,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某科技公司持有。2024年,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AI一键成片”的软件,该软件通过AI技术切割、拼接《庆余年》剧集片段,生成3至7秒的短视频,并通过网络平台分发给用户。这些短视频未经授权,直接侵犯了《庆余年》的著作权。 诉讼过程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作品被侵权后,将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利用AI技术未经授权传播《庆余年》内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4日一审判决某网络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内容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明确指出,某网络公司开发的“AI一键成片”功能未经授权使用《庆余年》剧集片段,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强调,AI技术的使用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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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飞速发展,AI深度合成技术在音视频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这一技术的滥用也引发了严重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近日,央视新闻曝光了一系列涉及名人音视频合成的侵权事件,包括企业家雷军和演员刘德华等名人频频成为受害者。这些事件不仅侵犯了名人的肖像权和声音权,还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一、事件回顾 雷军的恶搞事件 2024年国庆期间,有网民制作并上传了大量雷军的AI音频,内容包括骂人、恶搞小米产品的语音等。这些内容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引发了广泛关注。尽管这些行为给公众带来了娱乐,但未经雷军本人授权,使用其声音进行创作和传播,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刘德华的声音被伪造 有网民利用AI技术模仿刘德华的声音,通过网络平台吸引流量。这一行为引起了刘德华电影公司的高度关注,并迅速发布声明,提醒公众警惕伪造声音的AI语音合成技术骗局。 张文宏医生的带货视频 有不法分子利用AI技术制作了张文宏医生的音视频,用于商品推广。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张文宏医生的肖像权和声音权,还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危害社会秩序。 二、技术门槛低,侵权现象频发 AI深度合成技术的门槛较低,许多购物平台和网络主播将其作为牟利工具。消费者只需支付几十元即可定制个性化的名人音视频。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模式,使得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三、法律与监管挑战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声音权等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声音并进行传播。国内已审结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监管措施 相关部门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AI侵权行为。例如,微信平台发布消息称,将从严打击利用AI技术仿冒知名人士进行不当营销的行为,已累计处置违规内容532条,关闭账号209个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如何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个人权利。 四、公众防范意识需提高 专家提醒,面对AI合成音视频的滥用,公众应提高防范意识。首先,不要轻信未经验证的音视频内容;其次,遇到可疑情况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最后,企业和平台也应加强管理,优化技术手段,及时鉴别和处置类似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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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别人的视频是否违法,取决于多个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播其视频可能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转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考虑其行为性质和目的。如果转播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且未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构成侵权。然而,如果转播是为了营利或未经许可将作品提供给公众,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侵权。 具体案例: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审理一起涉及“搬运”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小张是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他创作的短视频主要用于商品广告宣传,每条短视频的服务报价均为2万元。小梁未经许可,通过消除署名水印的方式在另一个短视频App上“搬运”小张的原创短视频,并销售与小张视频中推广的商品相似的商品。法院认定小梁的行为侵害了小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律责任:如果转播行为被认定为侵权,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还可能触犯刑法,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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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计算方式
实际损失赔偿:
搬运视频侵权时,首先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如视频播放量减少导致的广告收入损失、观众流失等。
违法所得赔偿: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侵权人通过搬运视频所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的评估,如广告收入、赞助费用等。
权利使用费赔偿: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类似视频作品在正常许可情况下的使用费用的评估。
法定赔偿:
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赔偿额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旨在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侵权行为的情节:
侵权行为的情节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恶意搬运、大量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等,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也是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如果侵权人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承担更高的赔偿金额,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这一点。
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也应纳入赔偿金额的计算范围。这些开支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实际案例
在实际案例中,搬运视频侵权的赔偿金额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因素,判决侵权人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金额。同时,也有案例显示,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可能会判决更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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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 侵权作品:电视剧《唐朝诡事录》 案件起因:爱奇艺拥有电视剧《唐朝诡事录》的全球范围内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等。然而,自该剧开播以来,快手App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视频,包括具体情节的剪辑、剧情和画面等,爱奇艺认为这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案件经过 起诉与一审: 爱奇艺在获取相关证据后,向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手及相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起诉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万元。 一审法院主要围绕爱奇艺是否为适格原告、快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理。法院认定,爱奇艺享有《唐朝诡事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同时,法院认为快手基于技术手段和用户管理,可对侵权行为予以管控,但在收到爱奇艺通知删除函后,平台中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因此不能认定快手已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快手赔偿爱奇艺公司80万元。 上诉与二审: 快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快手表示,其平台上的“话题及其下面的短视频”“分类版块”等是平台通用的基本功能,是计算机语言对平台内的全部内容通过标题、话题、标签等客观数据计算自动生成的结果,不能认定平台有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特定内容的行为存在。此外,快手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偏高。 二审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快手作为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理应对平台上的侵权现象进行主动治理,而非被动地等待权利人通知后再采取措施。同时,考虑到《唐朝诡事录》的知名度、版权许可费、会员收益以及快手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80万元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因此维持了一审原判。 三、案件影响与启示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该案件再次提醒了短视频平台及用户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短视频平台应建立健全的版权审核机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促进长短视频平台合作:该案件也引发了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合作与共赢的讨论。长视频平台拥有大量的优质内容资源,而短视频平台则具有强大的用户基础和传播能力。双方可以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推动法律完善: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该案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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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抄袭别人的文案是否违法,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抄袭的程度、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对原作者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抄袭行为通常指的是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使用其创作的内容,且未给予适当的署名或补偿。在视频制作中,如果直接复制或模仿他人的文案,且未进行明显的创新或改编,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抄袭。
判断视频是否抄袭别人的文案,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文案内容的相似度:如果视频中的文案与原文案在内容、结构、表达方式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那么很可能构成抄袭。
是否注明出处:如果视频制作者在使用他人文案时未注明出处或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视为抄袭。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视频制作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文案,且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或未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这种行为更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如果抄袭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那么侵权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为了避免视频抄袭别人的文案,建议视频制作者采取以下措施:
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劳动成果,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文案或创意。
注明出处:如果使用了他人的文案或创意,应注明出处并获得原作者的许可。
进行创新:在借鉴他人文案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改编,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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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构成侵权 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随意拍摄他人视频,这一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这主要是因为拍摄行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下架删除上传的录像。如果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并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害等处理。 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尤其是在私密空间或进行私密活动时拍摄,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合法拍摄的情形 虽然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可能构成侵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拍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以下是一些合法拍摄的情形: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根据法律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新闻报道: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其他合法情形:如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可能构成合法拍摄。 三、如何避免侵权 为了避免因拍摄他人视频而构成侵权,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获得同意:在拍摄他人视频前,应尽可能获得被拍摄者的同意。这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注意拍摄场合:在公共场合拍摄时,应注意避免拍摄到他人的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 尊重他人权益:在拍摄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避免恶意毁损、玷污、丑化他人的肖像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