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剑南春”“國窖”“茅台”商标侵权案详情如下: 一、案件背景 2024年,海南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剑南春”“國窖”“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这些商标分别属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二、案件经过 线索来源: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海南省公安厅提供的线索,联合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2023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一楼隔间仓库放有4瓶“剑南春”白酒(酒精度:52%vol)、8瓶“國窖1573”白酒(酒精度:52%vol),在二楼仓库放有20瓶“贵州茅台酒(飞天)”(酒精度:53%vol)。 权利人鉴定: 经权利人现场鉴定,确认上述白酒并非其公司生产,且无论是产品规格还是外包装颜色、图案、文字,与其所侵权的商品外包装整体外观形象高度相似,系侵权商品。 立案调查: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即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经调查,上述商品货值为77120元。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由于该案涉案商品数量多、违法经营额较大,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1月17日将该案移送东方市公安局进行调查。然而,东方市公安局于2024年7月25日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本案退回移送单位。 三、案件处理结果 2024年8月2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销售侵犯“剑南春”“國窖”“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没收剑南春白酒4瓶、国窖1573白酒(经典装)8瓶、贵州茅台酒(飞天)20瓶; 罚款12.33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