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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是什么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可谓是五花八门。 其中包括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复制他人具有版权的作品,如各类文学创作、艺术表演、音乐演奏、软件开发等领域;或者是恶意冒充他人的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甚至相同的标识; 再者就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实施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例如非法生产、使用、销售、允诺销售以及进口他人所拥有的专利涉猎的产品等等。并且,诸如借助不道德手段获取并利用或公开他人商业机密的行为,也被公认为典型的侵害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是否都判刑的确如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胜枚举,相应的罪名亦如繁星璀璨。 若以侵犯版权罪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款金额或单独处罚金; 如果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情节恶劣至极,将会面临三年及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且还需同时缴纳罚款。《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是否犯罪怎么判 在确立侵犯知识产权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时,主要需考虑的要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手段的特征及对相关权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多个方面。侵犯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种类繁多,比方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标专用权罪以及侵犯专利权罪等等。各个事例的具体判决标准会受到犯罪复杂性及其具体情况的影响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法庭会依据以下几个关键因素来做出量刑裁决:1.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3.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与重要性;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曾有过类似犯罪记录等。若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对较低,则可能会面临较为轻微的刑事处罚,比如缓期执行、罚款等;反之,若侵权行为极其严重,那么就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等。 知识产权侵权形式多样,涵盖版权作品非法复制、商标恶意冒充、专利擅自使用及商业机密窃取。如擅自复制文学、艺术、音乐、软件等版权作品;冒用商标于相似商品;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技术生产销售;及窃取公开商业机密,均属严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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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哪些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所采用的主要归责原则包括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形式。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于侵权者而言,其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过错,也就是指他们应当知道或者是明明知道自身的行为将会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却依然坚持这样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他们才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者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选择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侵犯知识产权罪可以提起自诉吗 若侵犯知识产权事宜未产生严重威胁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根本利益之不利影响,且受害者持有充分证据支撑其主张,即可向法定司法机构提起自诉。 下面将详细列出三种具体情况:首先,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只有在告知公民时才会进行审理,这包括了: 一方面是涉及到侮辱或诽谤他人的案件,但必须要强调的是此类行为仅限于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根本利益尚未构成实质性威胁的范畴之外; 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以暴力手段干预婚姻自主行为以及虐待他人等恶劣事件;最后则是指关于侵占他人财物的案件。 其次,当人民检察院并未主动提起公众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具备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以下几种轻微的刑事犯罪行为: 如故意伤害,非法入侵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除非这些行为已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根本利益构成威胁以外; 再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其前提是这种行为尚未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根本利益构成威胁。 最后一种情况是当受害人具备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该依法受到刑事追责,然而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早已做出了不受理此案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侵犯知识产权是否犯罪怎么判 在确立侵犯知识产权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时,主要需考虑的要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手段的特征及对相关权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多个方面。侵犯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种类繁多,比方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标专用权罪以及侵犯专利权罪等等。各个事例的具体判决标准会受到犯罪复杂性及其具体情况的影响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法庭会依据以下几个关键因素来做出量刑裁决:1.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3.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与重要性;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曾有过类似犯罪记录等。若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对较低,则可能会面临较为轻微的刑事处罚,比如缓期执行、罚款等;反之,若侵权行为极其严重,那么就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等。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采用过错与无过错两大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要求侵权者明知或应知行为损害他人知识产权仍为之,方担责。无过错原则则不论主观故意与否,只要行为侵权即需赔偿。实践中,据侵权类型不同,灵活选用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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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认定条件都有什么 首先,无可争议的是存在未经授权滥用他人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为,例如未经合法许可便擅自进行复制、发行、演出、放映等活动。 其次,这些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往往存在着明显的过错,这种过错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为之,也有可能是疏忽大意所致。 再者,这些侵权行为无疑会对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例如经济利益的损失、社会声誉的贬损等等。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二、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否能提起自诉 在特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之罪行可允许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 然而,若该类侵权行为对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此时职责权限将转移至检察官处,由后者代表司法机关发起公诉程序。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所述,侵犯知识产权之罪行系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授权同意,擅自非法使用其知识产权,从而破坏知识产权管理秩序以及侵害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且违法所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侵犯知识产权是否犯罪怎么判 在确立侵犯知识产权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时,主要需考虑的要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手段的特征及对相关权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多个方面。侵犯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种类繁多,比方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标专用权罪以及侵犯专利权罪等等。各个事例的具体判决标准会受到犯罪复杂性及其具体情况的影响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法庭会依据以下几个关键因素来做出量刑裁决:1.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3.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与重要性;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曾有过类似犯罪记录等。若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对较低,则可能会面临较为轻微的刑事处罚,比如缓期执行、罚款等;反之,若侵权行为极其严重,那么就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等。 存在未经授权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如非法复制、发行等,行为人主观上存过错,故意或疏忽。此等行为严重损害所有者经济利益与声誉。必须指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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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驱动的根本保障,也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对于赋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如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以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详细探讨: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个人与企业层面:个人和企业都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了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无意识侵权。这包括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政府与社会层面:政府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完善自主创新机制 加强自主创新: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自主创新,提供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具有重大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项目,应给予重点扶持。 三、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 立法保护: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行政保护: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包括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集体管理组织保护: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公约: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与认可。 五、案例分析与实践探索 长沙经验:长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成功获批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长沙通过高规格推进示范区建设,汇聚全市力量,构建知识产权“1+N”全链条保护体系和行政司法“三合一”保护机制。这些经验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企业实践:一些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球共取得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通过技术创新和品牌塑造,为全球消费者带去了高质量的中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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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与意义 背景:在当前的科技创新环境下,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如风险大、需求冷、转化难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服务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的支持。 意义:全国首家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鉴证评估中心的成立,旨在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助力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它将为重大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的风险减量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功能定位与服务体系 功能定位: 提供覆盖科技成果转化的全流程风险减量解决方案。 深入桥接、汇聚产学研合力,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保险机构与投贷机构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注入强劲动能。 服务体系:“122N”服务体系 一个核心能力:与政产学研深度融合,聚合资源,探索形成果价值与转化风险评估能力,努力实现成果转化风险合理预判。 两种服务: 风险减量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将鉴证服务嵌入保险业务流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为转化关键风险点研判提供智库支撑。当转化出现技术瓶颈时,通过“专家会诊”、“揭榜挂帅”等形式开展“二次救助”,避免研发活动终止或失败。 撬动投保贷联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建立科技领域与金融领域互认、互信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体系。发挥保险资金耐心资本和增信牵引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信贷等多种资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投长期,多措并举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两大场景:覆盖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两大场景,助力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1到10”“10到100”的标志性成果加快落地。 N类对象:服务地方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银行和信贷资本等机构,通过构建“政府+担保+保险”的多方联动风险补偿机制、做好供需桥接、融资增信等措施,降低风险,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三、影响与展望 影响:该鉴证评估中心的成立,将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降低转化过程中的风险,提高转化成功率。同时,它还将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 展望:未来,该鉴证评估中心将借助多方力量,逐步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完善“122N”服务体系。同时,它还将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服务科技创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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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阿特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视听、美术作品著作权而受到法律制裁。这起案件成为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之一,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始于2021年,当时北京阿特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了一款名为“快玩乐盒”的小程序。这款小程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了包括视听作品《斗罗大陆》及美术作品《史莱克七怪》等在内的多部作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2023年9月,根据权利人提供的投诉线索,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开始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区块链存证技术,成功获取了侵权证据,确认了北京阿特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2023年11月,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02.72元以及罚款50000元。这一处罚决定不仅维护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我国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坚定决心。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是首都版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使用区块链电子存证查办的案件。这一创新做法不仅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还为互联网环境下办理版权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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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是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一次重要行动,彰显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该案发生在2023年,当时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了一个名为“大作网”的平台。这个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长期通过爬虫技术抓取网上传播的美术作品和相关素材,并向公众和会员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其中包括《小黄人》《功夫熊猫》等知名美术作品,这些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保护,但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却擅自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迅速展开调查。经过一系列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执法总队确认了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10万元。这一处罚决定不仅维护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其他潜在的侵权者。 此案的查处,不仅是对上海君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打击,更是对整个互联网版权环境的一次净化和规范。它提醒所有互联网企业,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规运营,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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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播唱歌的性质与版权法规定 直播唱歌属于公开表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直播唱歌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关键在于是否获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二、侵权的判定标准 未经许可的表演:若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且未经词曲著作权权利人许可进行表演,那么理论上主播有侵权之嫌。这是因为主播通过直播唱歌获得了各种名义的打赏,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个人学习与欣赏的例外:如果主播仅为个人学习、欣赏、使用而翻唱歌曲,并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侵权。 三、如何避免侵权 获得许可:为避免侵权风险,主播在直播唱歌前应尽可能获得词曲著作权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使用公共领域作品:主播可以选择演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这些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可以自由使用。 注意平台规定:直播平台也应加强监管,确保平台上的表演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主播在使用平台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依据 在实际案例中,已有因主播未经许可直播唱歌而被判侵权的先例。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表演者权利、著作权人权利以及合理使用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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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人文的性质与版权法规定 同人文,通常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以及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者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的小说。关于其是否侵权,主要取决于创作者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的授权,以及同人文的创作方式、内容、传播范围等因素。 二、不侵权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写同人文可能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如果同人文的创作目的是为了评论、批评、新闻报道、教学或研究等,且使用原作的部分内容是必要的,那么这种使用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判断需要具体分析同人作品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内容的数量以及对原作市场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独创性内容:如果同人文虽然使用了原作中的角色名字或背景设定,但故事情节、对话等都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没有直接复制或大量引用原作内容,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被视为侵权。 三、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写同人文可能构成侵权: 未经授权使用原作内容:如果同人文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使用其原创作品进行再创作,并以营利为目的或用于商业用途,那么很可能触犯著作权法。 大量复制原作内容:如果同人文大量复制了原作的内容,比如大段地引用原文,或者故事情节、对话等都与原作高度相似,那么可能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恶意歪曲、篡改原作:如果同人文对原作中的角色形象进行了歪曲、丑化,或者对原作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可能侵犯原作者的名誉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四、如何避免侵权 为避免写同人文时侵犯他人版权,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获得授权:在创作同人文前,尽可能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如果无法获得授权,应确保同人文的创作方式、内容等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 保持独创性:在创作同人文时,尽量保持独创性,避免直接复制或大量引用原作内容。可以通过对原作进行改编、创新等方式,创作出具有独特风格的作品。 尊重原作者权益:在创作和传播同人文时,应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对原作进行恶意歪曲、篡改或损害其声誉。 了解法律法规:在创作同人文前,应深入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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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首次在中国杭州举办。此次大会由中国贸促会和AIPPI共同主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和AIPPI中国分会承办,以“知识产权的平衡保护与创新发展”为主题。 来自全球92个国家和地区的约2300名知识产权界人士汇聚一堂,围绕大会主题展开了深入交流与讨论。在为期4天的大会中,与会者共进行了约百场交流活动,广泛凝聚合作共识,激发创新活力。 大会的核心成果之一是审议通过了《2024年AIPPI杭州决议》。该决议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权利行使等多个领域,包括“披露要求及不遵守后果的国际协调”“包含非显著性表述的组合商标的冲突”“著作权领域的戏仿抗辩”“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四个研究专题。这一决议将成为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重要参考。 此次大会的举办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历史性成就的高度认可,也凸显了中国在世界创新版图中的重要地位。未来,中国将继续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为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