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你的创作图片被抄袭并申请了版权后,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确认侵权事实 首先,你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对比侵权图片与原作,确认侵权事实。如果侵权方已经将图片用于商业用途,可以进一步收集证据,如侵权图片的使用场景、销售记录等。 保留证据 收集并固定侵权证据是维权的关键。你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侵权行为,并保存相关电子证据,如侵权图片的截图、侵权方的网站或平台信息等。此外,如果可能,可以通过公证处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 联系侵权方协商 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联系侵权方,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关图片。同时,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如果对方配合,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协商未果,你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起草正式的维权声明,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可以帮助你准备诉讼材料,包括作品底稿、版权登记证书、侵权证据等。 行政投诉或调解 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平台或商家,可以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版权保护中心投诉,请求其介入处理。相关部门可能会对侵权行为进行警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 版权登记 如果尚未完成版权登记,建议尽快申请版权保护。版权登记可以为你的作品提供法律上的初步证明,有助于后续维权。 诉讼维权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且对方拒不配合,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根据《著作权法》,你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并公开道歉。 利用网络平台投诉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商平台或社交媒体上,可以直接通过平台的投诉渠道提交侵权证据,要求删除侵权图片或链接。例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通常设有侵权投诉功能。 注意时效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应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行动,否则可能会因超过法定时效而失去维权机会。
-
中华化工公司和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一种利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新工艺,并将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该技术工艺使中华化工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全球约60%的市场份额。然而,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利用该技术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市场价格下滑,中华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大幅缩减。 法院判决过程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侵害部分技术秘密的行为,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上诉与二审判决 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害全部技术秘密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最高法院改判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9亿元,这是中国司法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特点与影响 商业秘密价值巨大: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高,对中华化工公司而言至关重要,而王龙集团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侵权情节严重:王龙集团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迅速投入生产,对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此外,王龙集团拒不执行法院的行为保全裁定,进一步加重了侵权行为的恶劣性。 高额赔偿:本案赔偿金额高达1.59亿元,创下了中国司法史上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最高赔偿记录。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对商业秘密的高度重视,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刑事与民事责任衔接: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本案侵权行为涉嫌构成商业秘密犯罪,已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进一步推动了民事救济与刑事追责的衔接。
-
电视剧《漂白》陷入抄袭风波,主要涉及其剧情与南方都市报2012年深度调查报道《漂白》的高度相似性。这一争议自2025年1月20日起由前南方都市报记者王猛发起,他在社交媒体上指控该剧抄袭其报道,并晒出对比材料,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抄袭指控:王猛指出,《漂白》的剧情与他2012年的报道在核心内容上高度相似,包括“身份漂白”这一核心概念,以及部分细节和笔误的照搬。他列举了17处疑似抄袭的内容,包括文笔措辞、案例细节等。 编剧回应:编剧陈枰否认抄袭指控,称剧本的核心概念来源于案件主办人员的采访,并强调所有原型采访和案头工作均有证据支持。他还提到,该剧是基于小说改编,且已获得完整版权链。 制片方态度:爱奇艺作为出品方,尚未就抄袭指控作出正式回应,但表示将积极处理此事。 法律层面:律师指出,判断抄袭需考虑接触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性。由于《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属于纪实文学,客观事实部分不受版权保护,因此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构成对主观创作部分的抄袭。
-
版权保护赋能传统非遗“开新枝”,是指在现代社会背景下,通过加强版权保护机制,为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其创新性发展,使古老的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生机。 传统非遗是民族文化的瑰宝,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内涵。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许多非遗项目面临着技艺失传、市场萎缩等困境。版权保护机制的引入,为非遗的传承与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 版权保护能够激发非遗传承人的创作热情。通过明确非遗作品的版权归属,保障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更加积极地投身于非遗技艺的传承与创新中。这不仅有助于保留非遗的原始风貌,还能推动非遗与现代审美的结合,创造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作品。 版权保护还能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播与交流。在版权保护框架下,非遗作品可以通过数字化、网络化等方式进行广泛传播,吸引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同时,版权保护还能为非遗文化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保障,推动非遗文化走向世界舞台。 版权保护赋能传统非遗“开新枝”,不仅有助于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还能推动其创新性发展,为传统文化注入新的活力。未来,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加强非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让古老的非遗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焕发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
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会议,传达学总书记重要讲话所作的工作报告,就贯彻落实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指出,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深刻分析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对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高瞻远瞩、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报告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具体部署。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强调,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特别是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用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坚定不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要落实政治责任,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持续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全力以赴推进中央巡视整改任务落实,认真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评价,推动全局各级党组织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要在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指导下,组织开好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全面从严治党专题会商会议,谋划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激励全局干部职工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要持续筑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高质量开展党组内部巡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持续加强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纪检机构建设,提升监督执纪能力,打造纪检铁军。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荐设立葫芦岛(泳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辽知发〔2020〕10号)、《关于推荐兴城市申请设立葫芦岛(泳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关于兴城(泳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筹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兴城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面向泳装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12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34号)要求,加快启动快速维权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泳装产业发展实际,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
购买盗版出版物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但这一行为确实对版权所有者构成了潜在的经济威胁。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购买盗版出版物主要用于个人阅读或学习的行为,并不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利。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主要规范的是对作品的使用行为,而购买行为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使用”范畴。 然而,尽管购买盗版出版物不构成直接侵权,但这一行为无疑为盗版市场提供了需求支撑,从而间接地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盗版出版物的存在使得正版出版物的销售受到冲击,影响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虽然购买盗版出版物在法律上可能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从道德和长远利益来看,这一行为并不值得提倡。消费者应该增强版权意识,选择正版出版物,以支持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打击盗版行为的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侵权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音乐版权纠纷案件。该案涉及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旗下拥有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全民K歌四大在线音乐平台)因未经许可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而被指控侵权。 据悉,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长期未经许可持续大量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尽管经过法院多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该集团仍拒绝合法使用音乐作品,从而损害了众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为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多次对腾讯音乐集团提起侵权之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腾讯音乐集团旗下平台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酷狗音乐作为腾讯音乐集团子公司,因侵犯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决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共计近22万元人民币。此外,酷我音乐也因类似侵权行为被判决向音著协赔偿近12万元人民币。 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我国法律对音乐版权的保护力度,也为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它也提醒了广大音乐平台和内容创作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法使用音乐作品,共同维护良好的音乐市场秩序。
-
一、赔偿计算方式
实际损失赔偿:
搬运视频侵权时,首先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如视频播放量减少导致的广告收入损失、观众流失等。
违法所得赔偿: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侵权人通过搬运视频所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的评估,如广告收入、赞助费用等。
权利使用费赔偿: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类似视频作品在正常许可情况下的使用费用的评估。
法定赔偿:
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赔偿额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旨在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侵权行为的情节:
侵权行为的情节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恶意搬运、大量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等,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也是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如果侵权人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承担更高的赔偿金额,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这一点。
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也应纳入赔偿金额的计算范围。这些开支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实际案例
在实际案例中,搬运视频侵权的赔偿金额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因素,判决侵权人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金额。同时,也有案例显示,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可能会判决更高的赔偿金额。
-
一、可能涉及侵权的情况 转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如果转载的新闻作品包含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如调查背景、幕后故事、新闻评论等,这些内容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未经作者许可,擅自转载这些内容可能构成侵权。 未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转载已发表的作品时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如果未指明这些信息,可能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以营利为目的的转载: 如果转载新闻是为了牟利,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即使是指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转载,除非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转载新闻时,如果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单纯事实消息的转载: 时事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可以任意转载。这类新闻通常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当前事件,仅仅是对事实的简单陈述,不包含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不可避免地转载已发表作品: 在报道时事新闻时,如果不可避免地需要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在转载时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那么这种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这是出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公众知情权的考虑,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以及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