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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版权便是著作权,没有差异。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著作的作者对其著作享有的权力(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获得有两种办法:主动获得和挂号获得。在我国,依照著作权法规则,著作完成就主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需创造的对象现已满足法定的著作构成条件,既可作为著作遭到著作权法维护。 在学理上,依据性质不同,版权能够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略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扮演或许协助传达著作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方扮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造者、播送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宣布权,即决议著作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著作上署名的权力; (三)修正权,即修正或许授权他人修正著作的权力; (四)维护著作完整权,即维护著作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 (五)仿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办法将著作制造一份或许多份的权力;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许赠与办法向大众供给著作的原件或许仿制件的权力;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暂时使用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在外; (八)展览权,即揭露陈列美术著作、拍摄著作的原件或许仿制件的权力; (九)扮演权,即揭露扮演著作,以及用各种手段揭露播送著作的扮演的权力;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能设备揭露再现美术、拍摄、电影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等的权力;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办法揭露播送或许传达著作,以有线传达或许转播的办法向大众传达播送的著作,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许其他传送符号、声响、图像的相似东西向大众传达播送的著作的权力; (十二)信息网络传达权,即以有线或许无线办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著作的权力;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许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将著作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十四)改编权,即改动著作,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著作的权力; (十五)翻译权,行将著作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十六)汇编权,行将著作或许著作的片段通过挑选或许编排,汇集成新著作的权力;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著作权人能够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则的权力,并依照约定或许本法有关规则获得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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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涉及侵权的情况 转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如果转载的新闻作品包含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如调查背景、幕后故事、新闻评论等,这些内容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未经作者许可,擅自转载这些内容可能构成侵权。 未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转载已发表的作品时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如果未指明这些信息,可能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以营利为目的的转载: 如果转载新闻是为了牟利,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即使是指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转载,除非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转载新闻时,如果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单纯事实消息的转载: 时事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可以任意转载。这类新闻通常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当前事件,仅仅是对事实的简单陈述,不包含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不可避免地转载已发表作品: 在报道时事新闻时,如果不可避免地需要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在转载时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那么这种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这是出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公众知情权的考虑,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以及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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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的判罚主要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以下是对这三个方面判罚的详细解释: 一、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外,版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二、行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一般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情节严重的版权侵权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