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版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等一系列专有权利。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合法播放的条件 授权播放:如果在直播中播放的电影是经过版权方授权的,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例如,直播一些公共领域的电影或者是经过授权的直播平台播放合法的电影内容,这种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用于教学、评论等非商业目的,可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播放电影而不构成侵权。但这些情况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不能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避免侵权的方法 为了避免侵权,建议直播间在播放电影前确认是否获得了版权方的授权。如果无法确定,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或了解相关的版权法律规定。
-
申请直播电视剧版权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如下: 确定版权所有者 首先,需要确认电视剧的版权所有者。这通常涉及电视剧的制作公司、发行公司或版权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视剧片尾字幕、官方网站或版权查询机构来获取相关信息。 联系版权所有者 与版权所有者取得联系,了解版权授权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这可能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费用等条款。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官方网站进行联系。 准备申请材料 根据版权所有者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个人或公司的基本信息、直播计划书、版权使用承诺书等。 提交版权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版权所有者或版权管理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或中国版权中心的应用程序进行在线申请。 签订合同 如果版权所有者同意授权,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明确授权范围、期限、费用等条款的合同。合同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版权登记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版权登记。可以前往国家版权局或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登记完成后,会收到版权证书。 遵守合同条款 在获得授权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直播,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此外,还需遵守版权协议,如标明版权信息和播放时间限制等。
-
唱歌侵犯版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未经授权的表演和演唱:在商业演出、酒吧演唱、网络直播等场合,未经歌曲版权方的许可而演唱该歌曲,即使是在非营利性的场合,如家庭聚会或朋友间的演唱,如果未获得授权,也可能构成侵权。 录制并传播未经授权的演唱版本:通过录音设备录制他人的歌曲演唱后,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或其他渠道进行传播,让更多人能够听到该未经授权的演唱。 改编歌曲后未经授权使用:即使对原歌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编,但若未取得版权方的同意,也构成侵权。 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与传播:将演唱的歌曲录制下来并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销售或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侵犯表演者权利:未经表演者许可而录制、复制、发行或通过网络传播其表演,可能构成对表演者权利的侵犯。 避免唱歌侵犯版权的建议和措施: 事先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在进行商业演出、网络直播等活动前,确保获得歌曲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并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了解并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进行未经授权的表演、录制和传播行为。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在进行任何涉及音乐作品的活动时,始终保持对版权保护的警惕,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的版权。
-
在抖音、快手、小红书上进行二次剪辑并希望过原创且不被侵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素材选择 合法授权:确保所使用的素材已获得合法授权。这包括从官方发布的混剪集锦、预告片等内容中获取素材,或者从授权的视频平台、版权方处获取素材。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片段,以免构成侵权。 无版权素材:使用无版权素材是避免侵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寻找并使用那些已经明确声明为无版权或允许自由使用的视频、音频、图片等素材。 二、剪辑技巧 合理编辑和组合:对素材进行合理的编辑和组合,以表达新的观点、创意或信息。避免实质性地替代原作品或损害其完整性。 避免过度使用原素材:在剪辑过程中,应控制使用原素材的比例和时长。只使用片段且不占整个作品的主要部分,以降低侵权风险。 创新剪辑:通过剪辑技巧、转场效果、配乐等方式,使二次剪辑作品具有独特的风格和创意。这有助于提升作品的原创性,并降低侵权风险。 三、注明来源和出处 明确标注:在发布二次剪辑作品时,应明确标注素材的来源和出处。这既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也是遵守版权法的表现。 获取授权:如果可能的话,尝试联系原作者并获取其授权。在获得授权后,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二次剪辑和发布。
-
国际知名拍卖行佳士得在纽约举办了一场名为“增强智能”的AI艺术专场拍卖,然而,这场拍卖却因版权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近6000名艺术家联名公开抗议,呼吁取消这场拍卖,认为它侵害了人类艺术家的利益。 据悉,此次拍卖涵盖了一批具有创新思维的艺术家的杰出作品,包括从20世纪60年代的早期人工智能先驱哈罗德·科恩到当代艺术家如雷菲克·阿纳多尔、品达·范·阿曼等人的创作。然而,抗议的艺术家们指出,许多被拍卖的艺术品均使用人工智能模型创作,而这些模型据称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由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而成的。他们认为,这些模型及其背后公司通过剥削人类艺术家的无偿劳动,开发与之形成商业竞争的人工智能产品,并以高价出售,这是对相关人工智能产品背后剥削行为的默许和纵容。 面对抗议,佳士得方面则表示,参与这场拍卖的艺术家均具备扎实的多媒介创作实践,部分作品已被顶级美术馆收藏。他们通过AI技术延展了艺术表达的维度,专场拍卖其实在论证“AI是增强而非替代人类创造力的工具”。佳士得数字艺术总监妮可·塞尔斯·吉尔斯也强调,参与拍卖的艺术家们对于AI的使用是彰显主体意识、受创作者意图所控的。 然而,这场争议的核心在于AI艺术的“版权边界”问题。艺术家们质疑,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人类作品训练AI模型是否构成侵权?AI生成的艺术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版权应归属于谁?这些问题都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事实上,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关于AI生成图片和影像的侵权起诉屡屡发生。从已判决案件的结果来看,人工智能生成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在2023年1月,美国的三名艺术家曾发起全球首个关于“文生图”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集体诉讼,指出某AI公司未经许可从网络上抓取了数十亿张受版权保护的图像用于训练其图像生成模型。然而,这一诉讼的首战以失利告终,地方法院认为直接说生成后的图片违反版权法“不太合理”。而在中国,也有类似案例。武汉审结的一例著作权纠纷案认定AI生成图可受著作权保护,确证了AI艺术存在不容忽视的创意成分。 此次佳士得AI艺术专场拍卖引发的争议,无疑再次将这些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一方面,AI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艺术创作带来了新的可能性和表达方式;另一方面,如何界定AI艺术的版权边界、保护人类艺术家的权益、促进艺术与科技的健康发展,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长期从事AI绘画与跨学科创作的上海科技大学创意与艺术学院副教授王颉认为,拍卖争议或许源于佳士得步子迈得太快了。在他看来,AI艺术应该充分接受以画廊为代表的一级市场检验之后,再进入以拍卖为代表的二级市场。面对快速发展的AI艺术,相关立法也亟待跟上。 油画家杜海军则表示,AI正在掀起不可逆的艺术潮流,不能说未来这类艺术定会成为主流,但它们一定会成为艺术版图中重要的一块。他认为,艺术作品本来就缺乏严格的价格体系,作为新生事物的AI艺术价格更难以衡量,需要时间过滤泡沫,真正找到它的位置与价值。 此次争议也引发了业界对AI艺术未来发展的深思。中国美术学院副院长韩绪认为,拍卖争议如一面镜子,照出艺术及艺术家最可贵之处。他强调,艺术家借力AI需要持谨慎态度,不能让出人类特有的生命感触与情感表达。同时,他也认为面对AI不必谈虎色变、因噎废食,应积极探索“人+AI”的复合创作模式。 总的来说,佳士得首场AI艺术专场拍卖引发的争议,背后是技术革新与艺术伦理的激烈碰撞。如何平衡技术进步与艺术创作的关系、界定AI艺术的版权边界、保护各方权益,将是未来艺术与科技领域需要共同面对的挑战。
-
2025年2月24日,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在西宁隆重召开。此次会议旨在传达学习全国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总结202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成绩与经验,并安排部署2025年的重点工作任务。 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拉开帷幕,来自全省新闻出版和版权战线的代表们齐聚一堂,共同回顾过去一年的奋斗历程,展望未来的发展蓝图。会议指出,2024年,全省新闻出版战线在主题出版、印刷发行、版权保护、全民阅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全体新闻出版工作者的辛勤付出,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会议也深刻分析了当前新闻出版(版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会议强调,202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推动新闻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战线要紧紧围绕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十大工程”,以“八个着力”为重点,主动作为、实干争先,努力开创新闻出版(版权)工作新局面。 具体而言,会议要求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战线要着力做好主题出版,推出一批反映时代精神、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精品力作;着力抓好报纸期刊出版,不断提升编校质量,打造更多优质内容产品;着力擦亮“书香青海”品牌,营造爱读书、善读书、读好书的浓厚氛围,推动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着力推动行业深化改革,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质效,推动出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着力促进印刷发行提质增效,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切实提高印刷发行保障能力;着力提升农牧家书屋使用效益,推动优质文化服务直达基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着力提高版权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版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激发社会创新创造能力;着力夯实人才队伍建设基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出版人才队伍,为新闻出版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还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大家纷纷表示,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聚力量,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次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的召开,不仅为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战线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目标,也为推动新闻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新闻出版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
董宇辉上线的首支单曲采用了AI辅助创作的方式,这引发了关于版权界定的讨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版权归属的核心判定标准 目前,全球法律体系对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但已出现一些关键判例和立法趋势。在判定版权归属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核心因素: 人类创造性贡献度:这是判定版权归属的关键。如果AI的生成过程仅基于简单的指令,如“写一首爱情诗”,这通常不构成创作。然而,当输入包含角色设定、情感脉络、场景细节等详细指令时,人类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作者。 AI的自主性程度:AI的自主性程度也会影响版权的判定。如果AI的生成过程是完全随机的,如生成对抗网络(GAN)的随机输出,那么这些内容通常不享有版权。相反,如果AI的生成过程是可控的,如通过ControlNet精准控制构图,那么这可能会增强使用者对生成内容的权利主张。 行业特殊规则:在某些行业中,如影视和出版业,对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可能有特殊规定。例如,美国编剧工会禁止用AI替代编剧的署名权,而亚马逊则要求AI生成的图书必须声明,否则可能下架。 二、董宇辉单曲的版权界定 针对董宇辉上线的首支单曲《吾乡》,其版权界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创作过程的透明度:董宇辉在作品中明确注明作曲部分使用了AI辅助创作。这种透明度有助于确定人类和AI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度。 人类创作的独创性:尽管AI参与了作曲过程,但如果人类创作者在AI生成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调整,并达到了独创性的高度,那么该部分作品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AI使用的具体方式:需要关注AI在创作过程中扮演的具体角色。如果AI仅作为辅助工具,提供灵感或建议,而不直接参与创作决策,那么人类创作者应享有主要的版权。 三、建议与风险防控 对于使用AI辅助创作的创作者来说,以下是一些建议和风险防控措施: 了解行业动态和政策:创作者应密切关注AI创作领域的行业动态和相关政策的最新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创作策略。 关注服务协议:在使用AI大模型平台时,创作者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平台的使用者规范和知识产权条款,以避免潜在的版权纠纷。 保留创作证据:创作者应保存与创作过程相关的所有证据,如提示词记录、修改版本、人工调整的工程文件等,以证明作品的独创性。 明确标注AI使用范围:在作品中明确标注AI的使用范围,如“编曲由AI辅助”,并保留创作过程记录,有助于确定版权的归属。 进行原创性检测:在作品完成后,创作者应对生成后的内容与他人作品的相似性进行判断,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及时版权登记:对于完全由人类创作的部分,如歌词、演唱等,创作者应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文章被抄袭达到10%的比例即可被认定为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抄袭程度达到10%即可被判定为侵权行为。具体来说,作品中无论是表达元素、具体的人物设定、人物间的关系或是情节事件,只要其中5个以上或者超过总比例的10%即认定为抄袭。 抄袭的判定标准 比例标准:抄袭比例达到整体内容的10%即可被认定为抄袭。对于非诗词类的作品,引用的篇幅不得超过2500字或者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具体段落标准:如果一部著作中有五个段落或句子出现了高度相似甚至相同的情况,可以视为轻度抄袭;当这种情况发生在十个段落或句子以上时,可以视为严重抄袭;如果相似度高达二十处以上,则应被判定为剽窃;若相似度超过整体内容的三成,则属于严重剽窃。 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维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抄袭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百分比判定:抄袭达到整体内容的10%及以上即可被认定为抄袭。如果相似度超过30%,则可视为严重剽窃。 字数判定:对于非诗词类作品,引用的篇幅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引用总量超过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构成抄袭。 段落判定:一部著作中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视为轻度抄袭;10处以上为严重抄袭;20处以上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则为严重剽窃。 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均构成侵权,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合理引用与抄袭的区别:合理引用是指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属于法定“合理使用”,不构成抄袭。但如果引用过多,超出合理范围,则可能构成抄袭。
-
抄袭没有版权的作品也算侵权。抄袭是指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包括完全照抄或者对原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后使用。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是违法的。 抄袭行为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抄袭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抄袭行为包括剽窃他人作品,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抄袭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抄袭行为的法律界定 抄袭行为的法律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抄袭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作品具备独创性,即使没有注册版权,也依法享有著作权。 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二千五百个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主观方面:抄袭行为需要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