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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歌侵犯版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未经授权的表演和演唱:在商业演出、酒吧演唱、网络直播等场合,未经歌曲版权方的许可而演唱该歌曲,即使是在非营利性的场合,如家庭聚会或朋友间的演唱,如果未获得授权,也可能构成侵权。 录制并传播未经授权的演唱版本:通过录音设备录制他人的歌曲演唱后,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或其他渠道进行传播,让更多人能够听到该未经授权的演唱。 改编歌曲后未经授权使用:即使对原歌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编,但若未取得版权方的同意,也构成侵权。 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与传播:将演唱的歌曲录制下来并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销售或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侵犯表演者权利:未经表演者许可而录制、复制、发行或通过网络传播其表演,可能构成对表演者权利的侵犯。 避免唱歌侵犯版权的建议和措施: 事先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在进行商业演出、网络直播等活动前,确保获得歌曲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并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了解并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进行未经授权的表演、录制和传播行为。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在进行任何涉及音乐作品的活动时,始终保持对版权保护的警惕,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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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传片音乐侵权赔偿标准主要涉及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和赔偿机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是关于企业宣传片音乐侵权赔偿标准的详细概述: 一、侵权赔偿的基本标准 基本赔偿金额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在企业宣传片中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时,每首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金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分别占40%和60%。 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 如果侵权音乐被用于电视广告、网络广告、宣传片或商业促销活动中,法院会在此基础上酌情提高赔偿金额,通常可提高1-10倍。例如,若侵权情节严重,赔偿金额可能达到数千甚至上万元。 知名度的酌加标准 如果涉案音乐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获得国际奖项或成为知名影视剧主题曲),法院也会在基本赔偿金额的基础上酌情提高赔偿金额,通常为1-5倍。 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减标准 若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如使用范围有限),法院可能会适当减少赔偿金额,但最低赔偿金额仍需达到法定标准。 二、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实际损失 赔偿金额可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销售额减少、声誉损失等。 侵权所得 若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可依据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金额。 法定赔偿 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法定赔偿上限(最高可达50万元)进行裁定。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最低赔偿金额案例 某企业未经授权使用某音乐作品作为宣传片背景音乐,被起诉后法院判决其赔偿600元。该案例表明,即使侵权情节较轻,法院也会依法判决最低赔偿金额。 案例二:广告使用酌加赔偿案例 某企业在广告中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金额为3万元(基本赔偿金额的10倍),体现了广告使用情况下的酌加标准。 案例三:知名度作品酌加赔偿案例 某企业使用了一首知名影视剧的主题曲作为宣传片背景音乐,法院判决其赔偿金额为基本赔偿金额的5倍,即3000元以上。 四、预防侵权的建议 加强版权意识 在制作宣传片时,应事先获取音乐作品的合法授权,并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规范操作流程 制作团队应严格遵守版权审查流程,避免因疏忽导致侵权行为。 签订合同 与音乐著作权人签订明确的授权合同,确保权利清晰、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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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到公开平台,通常构成侵权行为,但具体是否侵权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以下是关键法律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构成侵权的典型情形 未经授权上传完整歌曲 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完整的音乐作品(词、曲、录音)上传至网络平台(如视频网站、社交媒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商用或传播范围广 即使未直接获利,若上传行为扩大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如播放量高),可能影响原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如减少正版播放量),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二次创作未获授权 对歌曲进行翻唱、改编、混剪等二次创作后上传,若未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可能侵犯 改编权 或 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可能不侵权的例外情况 已获得合法授权 通过音乐版权方、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平台的正版曲库获得授权(如购买商用许可)。 合理使用(需严格符合条件) 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的“合理使用”情形,例如: 个人学习/研究:非公开传播,仅供自己使用。 评论/教学:少量引用歌曲片段,并注明来源,且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注意:合理使用需满足 “三步检验标准”: (1)仅限于特定情形; (2)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3)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平台已获授权 部分平台(如抖音、YouTube)已通过版权合作获得部分音乐授权,用户使用平台提供的音乐库上传内容可能不构成侵权(需遵守平台规则)。 三、侵权后果 民事责任 删除侵权内容、赔偿损失(根据实际损失或法定赔偿,通常单曲赔偿金额在几百至数万元不等)。 行政责任 若传播范围广、情节严重,可能面临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 平台处罚 内容下架、账号限流、封禁等。 四、合法上传建议 获取授权 联系音乐版权方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版权许可(如“音乐版权授权平台”)。 使用正版曲库 利用平台提供的已获授权音乐(如视频平台的背景音乐库)。 注明来源并限制使用范围 若符合合理使用,需明确标注作者、作品名称,并控制使用比例(如不超过原曲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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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方某、苏某某主张对其二人合作完成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某科技公司是某综艺节目的出品公司,未经二原告许可,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二原告的音乐作品作为综艺节目舞蹈背景音乐。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对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与方某共同创作了涉案音乐作品并进行录制,作为曲作者及录制者,对该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享有权利。被告侵犯了二原告的署名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某、原告苏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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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涉案音乐作品:该音乐作品创作于2015年3月15日,作者为陈某,作品时长2分59秒,并于2016年4月19日在网上首次发行,陈某为著作权人。 授权情况:2024年2月24日,陈某将该音乐作品授权给某文化公司使用。 侵权事实:某文化公司发现某蕲艾制品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上销售的两款艾灸制品宣传视频中使用了涉案音乐作品,且未获得授权。 二、案件进展与争议 某文化公司诉求:某文化公司认为某蕲艾制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音乐作品用于商业活动中,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 某蕲艾制品公司辩称:公司规模不大,员工是在网上随便找的音乐,且卖的是蕲艾制品,跟背景音乐关系不大,不存在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法院调解与释法: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行政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某蕲艾制品公司了解情况。承办法官指出,若店铺使用音乐作品仅仅是出于营造氛围、供顾客欣赏等非营利性的,且未向公众收取额外费用,也未对歌曲进行改编、翻译等二次创作,这种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若店铺使用音乐作品是出于营利性目的,比如吸引顾客消费、提高店铺知名度等,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所经营的网络店铺实际上是利用涉案音乐作品进行商业活动,并从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应给原告相应的赔偿。 三、案件结果 调解结果:双方企业经调解,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某蕲艾制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音乐作品,并当即支付经济损失2000元。 四、法律解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侵权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避免侵权方式: 取得授权:最常见也最便捷的获取授权方式是在商用音乐版权平台付费购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音乐时,应注意所购买的音乐是否可以用于商用,其使用期限、范围及方式等具体要求。否则,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也可能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 使用公共版权音乐:所谓公共版权音乐,是指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已过,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的作品。权利不为个人专有,可随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