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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技术秘密判赔1.59亿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彰显司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

2025-01-22来源:全国知识产权

中华化工公司和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一种利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新工艺,并将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该技术工艺使中华化工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全球约60%的市场份额。然而,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利用该技术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市场价格下滑,中华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大幅缩减。
法院判决过程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侵害部分技术秘密的行为,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上诉与二审判决
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害全部技术秘密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最高法院改判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9亿元,这是中国司法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特点与影响
商业秘密价值巨大: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高,对中华化工公司而言至关重要,而王龙集团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侵权情节严重:王龙集团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迅速投入生产,对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此外,王龙集团拒不执行法院的行为保全裁定,进一步加重了侵权行为的恶劣性。
高额赔偿:本案赔偿金额高达1.59亿元,创下了中国司法史上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最高赔偿记录。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对商业秘密的高度重视,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刑事与民事责任衔接: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本案侵权行为涉嫌构成商业秘密犯罪,已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进一步推动了民事救济与刑事追责的衔接。

本文由全国知识产权官网政策研究室基于官方政策进行的专业分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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