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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到公开平台,通常构成侵权行为,但具体是否侵权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以下是关键法律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构成侵权的典型情形 未经授权上传完整歌曲 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完整的音乐作品(词、曲、录音)上传至网络平台(如视频网站、社交媒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商用或传播范围广 即使未直接获利,若上传行为扩大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如播放量高),可能影响原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如减少正版播放量),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二次创作未获授权 对歌曲进行翻唱、改编、混剪等二次创作后上传,若未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可能侵犯 改编权 或 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可能不侵权的例外情况 已获得合法授权 通过音乐版权方、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平台的正版曲库获得授权(如购买商用许可)。 合理使用(需严格符合条件) 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的“合理使用”情形,例如: 个人学习/研究:非公开传播,仅供自己使用。 评论/教学:少量引用歌曲片段,并注明来源,且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注意:合理使用需满足 “三步检验标准”: (1)仅限于特定情形; (2)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3)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平台已获授权 部分平台(如抖音、YouTube)已通过版权合作获得部分音乐授权,用户使用平台提供的音乐库上传内容可能不构成侵权(需遵守平台规则)。 三、侵权后果 民事责任 删除侵权内容、赔偿损失(根据实际损失或法定赔偿,通常单曲赔偿金额在几百至数万元不等)。 行政责任 若传播范围广、情节严重,可能面临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 平台处罚 内容下架、账号限流、封禁等。 四、合法上传建议 获取授权 联系音乐版权方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版权许可(如“音乐版权授权平台”)。 使用正版曲库 利用平台提供的已获授权音乐(如视频平台的背景音乐库)。 注明来源并限制使用范围 若符合合理使用,需明确标注作者、作品名称,并控制使用比例(如不超过原曲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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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侵权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音乐版权纠纷案件。该案涉及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旗下拥有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全民K歌四大在线音乐平台)因未经许可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而被指控侵权。 据悉,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长期未经许可持续大量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尽管经过法院多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该集团仍拒绝合法使用音乐作品,从而损害了众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为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多次对腾讯音乐集团提起侵权之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腾讯音乐集团旗下平台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酷狗音乐作为腾讯音乐集团子公司,因侵犯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决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共计近22万元人民币。此外,酷我音乐也因类似侵权行为被判决向音著协赔偿近12万元人民币。 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我国法律对音乐版权的保护力度,也为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它也提醒了广大音乐平台和内容创作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法使用音乐作品,共同维护良好的音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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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方某、苏某某主张对其二人合作完成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某科技公司是某综艺节目的出品公司,未经二原告许可,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二原告的音乐作品作为综艺节目舞蹈背景音乐。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对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与方某共同创作了涉案音乐作品并进行录制,作为曲作者及录制者,对该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享有权利。被告侵犯了二原告的署名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某、原告苏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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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和音乐著作权在实质上是相互关联的概念,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解析: 音乐版权 定义:音乐版权特指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涵盖了音乐作品的创作、录制、复制、演出和播放等方面的权利。 涵盖内容:包括音乐创作的各个方面,如作曲、作词以及录音作品的版权。具体来说,创作权决定是否公开作品和如何公开;修改权指修改和编辑作品的权利;署名权要求标注作者姓名;保护作品完整性则是防止作品被篡改或曲解。 权利主体: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如作曲家、作词家等。 权利期限:音乐版权的保护期限通常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音乐著作权 定义: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可以称为作者权。它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修改、复制、发行和表演的权利。 广义与狭义:狭义的音乐著作权仅指创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或相关权,即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比如表演者对其表演、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的专有权。 涵盖内容: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播放权、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以及署名权、作品完整性保护权等精神权利。 权利主体:包括创作者(如作曲家、作词家)和传播者(如表演者、录制者)。 特色权利:集体管理权,即许多音乐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组织,以这个组织的名义,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行使权利。 二者关系 实质相同:音乐版权和音乐著作权在实质上是同一概念,都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法律基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音乐领域,版权和著作权是可以互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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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化浪潮的持续推进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版权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据最新数据显示,版权产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其持续增长的势头备受瞩目。 版权产业涵盖了音乐、影视、出版、软件、游戏等多个领域,这些领域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还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随着消费者对高质量文化内容需求的不断增加,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成为经济的新增长点。 在音乐领域,数字音乐市场的崛起为版权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各大音乐平台通过版权合作和付费会员制度,为音乐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对高品质音乐内容的需求。此外,音乐版权的跨界融合也推动了文旅产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影视领域,版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为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有力保障。越来越多的优秀影视作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不仅提升了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还为版权产业带来了可观的收益。同时,影视版权的多元化开发也为产业带来了新的增长点,如衍生品开发、版权运营等。 在出版和软件领域,版权保护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出版企业通过加强版权合作和打击盗版行为,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推动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软件企业则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提升了产品的竞争力,为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版权保护在游戏领域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游戏企业纷纷加强版权保护力度,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游戏版权的多元化运营也为产业带来了新的增长点,如游戏直播、电竞赛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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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歌曲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该行为具有营利性质,则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翻唱歌曲侵权的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责任 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将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具体方式如下: 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被侵权人的现有财产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唱片销量下降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还包括为调查和制止侵权以及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材料印制费、交通食宿费、审计费等。 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主要是指侵权人因翻唱行为获得的利润,通常计算利润时以产品的销售利润为准,如侵权翻唱歌曲的下载量、播放量等产生的收益。 参照正常许可费计算:正常许可费是指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之前,曾将作品善意有偿许可他人使用时所收取的费用。在侵权赔偿计算中,可以此作为参考,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 定额赔偿:当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定额赔偿的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若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行政责任 翻唱歌曲侵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警告。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违法经营额的处理方式如下: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若翻唱歌曲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刑事处罚包括: 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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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 被告:长沙可可酒吧饮食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长沙可可酒吧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可酒吧”) 案由:侵犯录音制品获酬权 二、案情概述 音集协作为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向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著作权人转付使用费。然而,从2023年4月到2024年1月间,音集协多次发现可可酒吧在经营过程中播放录音制品,却未按法律规定向音集协支付报酬。尽管音集协多次与可可酒吧交涉,但可可酒吧拒绝支付。因此,音集协于2024年4月依法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判过程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可可酒吧在其经营的“COCOBAR”酒吧公开播放涉案录音制品,构成以《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将录音制品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方式使用录音制品,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未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构成侵权,而音集协作为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获酬权的本案被告提起法律诉讼。 在确定判赔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知名度、传唱度、数量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地理位置等因素,并参考了音集协公示的录音制品使用费协商标准以及其与长沙市酒吧KTV娱乐行业商会签订的许可费支付协议标准。 四、判决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长沙可可酒吧饮食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长沙可可酒吧饮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音集协著作权报酬(含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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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授权的情况 如果改编者获得了原歌曲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那么对歌曲的改编就不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改编者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自由地进行改编,并可以使用改编后的歌曲。 二、未获得授权的情况 改编后仅供个人使用:如果改编后的歌曲仅用于个人欣赏、学习或研究,并且没有公开传播或商业利用,那么这种使用方式通常不会被视为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改编行为并没有对原作者的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改编后公开传播或商用:如果改编后的歌曲被公开传播、发行或用于商业目的,而没有获得原作者的授权,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改编者通过利用原作者的作品获得了经济利益,而原作者却未从中获得任何报酬。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改编行为被认定为侵权,那么改编者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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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的判罚主要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以下是对这三个方面判罚的详细解释: 一、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外,版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二、行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一般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情节严重的版权侵权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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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播唱歌的性质与版权法规定 直播唱歌属于公开表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直播唱歌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关键在于是否获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二、侵权的判定标准 未经许可的表演:若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且未经词曲著作权权利人许可进行表演,那么理论上主播有侵权之嫌。这是因为主播通过直播唱歌获得了各种名义的打赏,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个人学习与欣赏的例外:如果主播仅为个人学习、欣赏、使用而翻唱歌曲,并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侵权。 三、如何避免侵权 获得许可:为避免侵权风险,主播在直播唱歌前应尽可能获得词曲著作权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使用公共领域作品:主播可以选择演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这些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可以自由使用。 注意平台规定:直播平台也应加强监管,确保平台上的表演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主播在使用平台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依据 在实际案例中,已有因主播未经许可直播唱歌而被判侵权的先例。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表演者权利、著作权人权利以及合理使用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