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金额的核算方法
依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践丢失确认:
这一般包含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售量削减所带来的利润丢失,以及其他可核算的直接经济丢失。
关于传统音乐实体专辑发行,可经过权利人作品复制品(专辑)销量削减的数量乘以每件复制品利润来核算;若复制品销量削减难以确认,则按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核算。
关于网络平台上的音乐发行或运用,可根据数字歌曲销售量、播放量、运用量、下载量等数据核算销量。
依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确认:
这一般触及侵权产品的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若网络平台上对音乐的侵权运用经过免费方法向用户提供,并经过收取广告费或其他服务费用取得收益,则侵权方的违法所得也应包含侵权人因运用音乐作品提高流量取得的广告等收入。
参照答应运用费给予补偿:
在无法确认权利人的实践丢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可参照音乐作品的权利答应运用费给予补偿。
认定合理的答应运用费需归纳考虑答应运用合同是否实践履行、有无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应依据,以及答应运用的权项、方法、规模、期限等要素与被诉行为之间有无可比性。
法定补偿:
当权利人关于上述补偿标准的核算和举证均无法实现时,法院可适用法定补偿断定补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则,法定补偿金的规模为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归纳考虑音乐作品类型、合理运用费、曲长、侵权行为性质、结果、音乐作品是否已由著作权团体管理组织管理等情节来确认补偿数额。
二、实践事例中的补偿金额
事例一:某商家未经授权运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月销量差异较大,最终补偿仅1800元。法院认为传达有限,裁夺补偿。
事例二:某店肆配乐侵权,法院归纳考虑了作品流行度、侵权性质等要素,判决补偿3000元。
三、其他考虑要素
在确认补偿金额时,还应考虑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这些费用虽不直接构成权利人的经济丢失,但却是维权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支出,理应得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