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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6年电——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软件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然而,许多创业者和技术负责人在为软件寻求法律保护时,往往面临一个根本性困惑:究竟该申请软件著作权还是软件专利?选择不当,可能导致投入大量成本却无法获得有效保护,让核心技术面临"裸奔"风险。 一、保护本质截然不同:代码表达 vs 技术思想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突破200万件,而涉及软件技术的发明专利授权量约为15万件。这一巨大差异背后,反映了两者在保护本质上的根本区别。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代码的具体表达形式,就像保护一本小说的文字;而软件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和创新构思,相当于保护小说的核心剧情。"知名知识产权专家张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近期,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区别。某AI公司起诉竞争对手软件界面和代码结构抄袭,最终凭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胜诉。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某企业虽拥有某财务软件的著作权,却未能阻止竞争对手用完全不同代码实现相同功能,法院认定这不构成侵权。 二、审查标准与获取成本差异显著 从获取难度看,两者差异明显。软件著作权实行"登记制",通常只需2-4个月即可获得证书,官方费用仅数百元。而软件专利采用严格的"实质审查制",审查周期长达2-3年,总成本往往达数万元。 "我们见过太多企业踩坑。"资深专利代理师李静告诉记者,"有初创团队花大价钱申请软件专利,却因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被驳回;也有企业只做了著作权登记,结果核心技术方案被对手轻易绕开。"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期限也不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可达开发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或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而发明专利保护期固定为申请日起20年。 三、行业实践:不同场景的选择策略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技术类型的企业应采取差异化的保护策略。 对于用户界面突出、设计创新的应用软件,专家建议采取"著作权为主,外观设计专利为辅"的策略。例如,某知名社交APP不仅登记了软件著作权,还为其独特的图标设计和界面布局申请了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构建了立体保护网。 对于底层算法驱动、技术门槛高的工业软件,则应采用"著作权与发明专利并重"的组合拳。国内某领先的预测性维护软件企业,在完成著作权登记的同时,针对其核心的机器学习算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布局了数十项发明专利,形成了坚实的技术壁垒。 四、企业决策:从成本考量到战略布局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知识产权策略也应从简单的成本考量升级为战略布局。 "中小企业至少要为所有正式发布的软件办理著作权登记,这是最基础的保护。"张维建议,"而成长型企业,则应建立创新挖掘机制,在软件公开发布前,就对可专利的技术点进行评估和申请。" 科创板上市企业"科技视界"的董秘王磊分享了他们的经验:"我们在上市前梳理了全部软件资产,不仅补充登记了多项著作权,还系统布局了核心专利组合。这在上市审核和市值评估中都成为了重要加分项。" 五、前沿挑战:AI生成代码的权属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新的挑战正在浮现。近期,关于AI自动生成代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发了业内广泛讨论。 "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不承认AI本身作为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指出,"但对于使用者的贡献程度如何认定,特别是具有独创性的提示词(Prompt)能否构成创作,仍需进一步明确。" 专家提醒,企业在使用AI辅助开发时,应仔细审查工具的用户协议,并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成果归属,避免未来发生权属争议。 六、政策支持与风险警示 国家层面正不断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24年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了登记流程。各地政府对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专利申请也提供了不同程度的补贴政策。 然而,风险依然存在。最常见的是忽视开源软件合规性。"许多企业因为使用了GPL等协议的开源代码而未遵守相应义务,导致整个项目面临开源风险。"李静警告道。 结语:在软件定义一切的时代,明智的知识产权选择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答题。从理解著作权与专利的根本区别开始,构建适合自身技术特点和商业需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成为每个技术驱动型企业的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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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5年度第十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2025年度第十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一、院线电影 序号 作品名称 相关权利人 上映日期 1 志愿军:浴血和平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电影制片分公司 2025年9月30日 2 浪浪人生 上海猫眼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3 刺杀小说家2 上海猫眼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 4 风林火山 上海猫眼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 5 三国的星空第一部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 6 猪猪侠:一只老猪的逆袭 霍尔果斯千澄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 7 毕正明的证明 北京大麦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 8 震耳欲聋 霍尔果斯联瑞木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4日 二、电视剧 序号 名称 权利人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网络服务商 1 我们的河山 上海克顿伙伴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 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网、咪咕视频 (2025年8月—2033年8月) 2 阵地 广西电视传媒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爱奇艺、咪咕视频、腾讯视频 (2025年9月—2035年9月) 3 目之所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爱奇艺 (2025年8月—2075年10月) 4 大生意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爱奇艺 (2025年10月—2075年10月) 5 子夜归 上海柠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 (2025年8月—2031年8月) 6 骄阳似我 上海西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 (2025年9月—2035年8月) 7 许我耀眼 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 (2025年9月—2075年12月) 8 枭起青壤 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 (2025年9月—2075年12月) 9 守护者们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优酷网、咪咕视频 (2025年9月—2075年9月) 10 入青云 上海拾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优酷网 (2025年9月—2075年9月) 11 黑白局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优酷网 (2025年9月—2075年9月) 12 我在顶峰等你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优酷网 (2025年8月—2075年8月) 13 二龙湖·“村”暖花开2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耐飞文化有限公司 优酷网 (2025年8月—2075年8月) 14 水龙吟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中视同成(平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獭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芒果TV、咪咕视频 (2023年10月—2073年10月) 15 灼灼韶华 传线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优酷网 (2025年9月—2075年9月) 16 命悬一生 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 爱奇艺 (2025年10月—2031年10月) 17 佳偶天成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爱奇艺 (2025年10月—2075年10月) 18 赴山海 江苏稻草熊影业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爱奇艺 (2025年9月—2075年9月) 19 余生有涯 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 (2025年9月—207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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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协会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中宣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对中国版权协会和第六届理事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会议指出,近年来,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全社会增强版权意识,维护良好版权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会议认为,中国版权协会新一届理事会要强化政治引领,增强做好版权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服务意识,推动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适应科技变革,促进版权工作创新发展;深化交流合作,在版权国际传播中发挥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会议强调,在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进程中,版权工作大有可为,中国版权协会要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单位,在推动我国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作为。 中国出版协会理事长邬书林在代表行业协会致辞中表示,多年来,中国版权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版权法治建设、产业发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强化社会服务,为我国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中国出版协会愿与中国版权协会携手合作,推进版权保护与出版创新发展。 中国版权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阎晓宏作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他表示,在中宣部的领导下,协会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提升为会员服务能力,激发版权创新活力,助力版权强国建设,推动版权事业健康发展。 大会表决通过了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章程修改草案,选举产生协会第七届领导机构人选。 新当选的中国版权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周慧琳主持了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他表示,中国版权协会新一届理事会要认真落实中宣部的部署要求,守正创新、真抓实干,不断开创中国版权协会工作的新局面。 中宣部有关厅局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广电总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协会学会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委宣传部(版权局)负责同志、版权协会代表和来自全国各地的会员代表50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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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 累计销售金额达2亿余元人民币,查扣侵权积木玩具2万余件及制假模具100余套。 抓捕情况 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捣毁犯罪窝点10处,涉及生产、批发、终端销售全链条。 犯罪手法 主犯杨某通过1:1复刻乐高正品(包括模具、包装、说明书),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成品与外包装高度相似,极具迷惑性。 侦查与收网时间线 2025年3月:金山警方走访乐高公司时获悉网络平台销售仿制品线索,经鉴定确认侵权。 2025年6月25日:警方在四省市同步收网,现场查获散装积木、组装说明书及待售成品。 犯罪时间跨度:团伙自2022年开始运作,形成“杨某生产→纪某批发→董某终端销售”的完整链条。 法律定性 杨某等25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侦办中。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非法复制发行美术作品(乐高积木的独创性设计受著作权保护)且数额巨大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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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取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自行取证或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权利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自行取证可能会有一定难度。因此,委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的律师进行取证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律师能更准确地把握取证的方向和范围,并能运用熟练的诉讼技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 二、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因此,权利人可以在诉前向公证机关申请对侵权证据进行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或调取证据 在必要时,权利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或调取证据。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等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 在取证过程中,为了证明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事实,权利人需要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如软件登记证书、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等)、被告接触原告软件的证据、原被告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证据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判断被告是否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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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争议 侵权主张 微筑科技指控某建工集团未经授权,复制、修改并使用其核心建筑行业管理软件源代码,开发功能高度相似的竞品软件,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 技术比对焦点 双方争议集中在: 源代码实质性相似比例(尤其核心算法、架构设计); 是否属于“自主开发”(被告辩称代码为独立编写)。 判罚结果与难点 判决公开度低 该案判决书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平台披露,具体赔偿金额或禁令措施暂无官方数据(可能因涉商业秘密或调解结案)。 类案参考方向 类似软件侵权案中,法院通常采取以下判罚逻辑: 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软件,销毁侵权代码; 经济赔偿: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确定赔偿额(建筑行业软件通常判赔数十万至数百万); 维权成本:支持原告合理的律师费、鉴定费(如代码相似性鉴定)。 司法实践关键考量 源代码比对技术 法院依赖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代码进行“同一性鉴定”,重点分析: 代码结构、核心函数逻辑的相似性; 是否存在非必要雷同(如注释、变量命名等)。 (例:在“上海某软件诉中建龙信案”中,因20%核心代码高度重合,法院认定侵权) 举证责任倾斜 若原告提供初步侵权证据(如被告软件存在己方技术特征),被告需证明代码合法来源,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行业影响与建议 建筑软件侵权高发领域 BIM工程管理、项目协同平台等定制化软件易被抄袭,企业需: 通过著作权登记+代码存证强化权属证明; 在合同中明确限制源代码使用范围。 维权策略优化 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封存被告服务器代码防销毁; 惩罚性赔偿:若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可主张著作权法规定的1-5倍赔偿(《著作权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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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至28日,第十八次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IP5)合作局长系列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轮值主办。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主持会议。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日本特许厅长官小野洋太、韩国特许厅厅长金完基分别率团出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高级代表五十棲毅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会议。同期还举行了五局与产业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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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侵权问题:首先需要确认投诉人提出的侵权问题是什么,如版权问题、商标问题、肖像权问题等。一旦确认了侵权问题,企业就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二、联系投诉人:在确认了侵权问题后,需要主动联系投诉人,与他们协商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表达歉意,说明情况,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对方要求赔偿,企业也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赔偿方案。 三、提交证据:在协商过程中,企业需要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并且没有侵犯对方的任何权益。这些证据可以是作品截图、创作过程记录、相关证明等。 四、法律援助:如果对方不同意协商或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企业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如果需要,企业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诉材料。 五、后续处理:在解决问题后,企业需要加强作品管理,避免再次出现侵权行为。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版权意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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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持冷静,及时沟通 明确告知对方删除视频,指出其行为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若对方拒绝,可进一步采取措施。 2.阻止视频传播 若视频已上传至网络平台,立即联系平台并提供证据,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平台有义务及时处理。 3.收集证据 保留沟通记录、视频截图、时间地点等信息,作为维权依据。 4.报警或法律诉讼 若存在威胁、敲诈(如裸聊记录被用于勒索),应立即报警,此类行为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若侵权造成损失,可咨询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特殊情况处理: 若涉及隐私部位偷拍或传播,可能构成犯罪,需第一时间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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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删除视频: 当事人首先可以尝试联系网站或平台,要求其删除涉及自己的视频。这通常是通过网站的投诉机制或联系客服实现的。 如果网站或平台拒绝删除,或者无法联系到网站或平台,当事人可以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 2.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视频的传播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造成了严重侵害,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3.提起侵权之诉: 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因此,如果视频的传播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或隐私权,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