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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与赔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司法解释,侵权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填补损失为主: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为优先赔偿依据。
法定赔偿兜底:当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法院可酌情裁定赔偿金额。
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如重复侵权、明知故犯)可主张1-5倍法定赔偿。
二、三大核心赔偿计算方式
1. 实际损失赔偿
适用情形:原告能提供著作权侵权导致的具体经济损失证据(如销量下降、订阅流失)。
计算公式:
赔偿额 = 侵权作品销售量 × 单价 × 利润率 + 订单流失利润
案例参考:
某小说被盗版,法院依据被盗版平台VIP订阅量减少20万、订阅单价5元/月、利润率30%,判决被告赔偿360万元。
2. 违法所得赔偿
适用情形:被告通过侵权直接获利(如广告分成、会员收费)。
计算公式:
赔偿额 = 侵权作品传播量 × 单价 × 税后利润率
取证关键:需提供被告的广告收入流水、用户付费记录等。
案例参考:
某音乐平台因未授权传播歌曲被判赔380万元,计算依据为侵权歌曲播放量1.2亿次 × 广告分成0.003元/次。
3. 法定赔偿
适用情形:原告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
赔偿标准(2023年修订):
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500元至50万元
软件作品:500元至50万元
法院裁量因素:
侵权行为性质(如恶意侵权可顶格赔偿)
作品影响力(如“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作品”可获更高赔偿)
侵权持续时间(持续超3年案件赔偿系数≥1.5倍)
三、合理开支与精神损害赔偿
合理开支
范围: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
证明要求:需提供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原始文件。
案例参考:某摄影师获赔28万元合理开支(含10万元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条件:
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风尚(如传播低俗内容);
作品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或作者特殊身份(如非遗传承人作品)。
赔偿上限: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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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版权便是著作权,没有差异。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著作的作者对其著作享有的权力(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获得有两种办法:主动获得和挂号获得。在我国,依照著作权法规则,著作完成就主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需创造的对象现已满足法定的著作构成条件,既可作为著作遭到著作权法维护。 在学理上,依据性质不同,版权能够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略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扮演或许协助传达著作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方扮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造者、播送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宣布权,即决议著作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著作上署名的权力; (三)修正权,即修正或许授权他人修正著作的权力; (四)维护著作完整权,即维护著作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 (五)仿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办法将著作制造一份或许多份的权力;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许赠与办法向大众供给著作的原件或许仿制件的权力;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暂时使用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在外; (八)展览权,即揭露陈列美术著作、拍摄著作的原件或许仿制件的权力; (九)扮演权,即揭露扮演著作,以及用各种手段揭露播送著作的扮演的权力;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能设备揭露再现美术、拍摄、电影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等的权力;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办法揭露播送或许传达著作,以有线传达或许转播的办法向大众传达播送的著作,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许其他传送符号、声响、图像的相似东西向大众传达播送的著作的权力; (十二)信息网络传达权,即以有线或许无线办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著作的权力;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许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将著作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十四)改编权,即改动著作,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著作的权力; (十五)翻译权,行将著作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十六)汇编权,行将著作或许著作的片段通过挑选或许编排,汇集成新著作的权力;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著作权人能够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则的权力,并依照约定或许本法有关规则获得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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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正式落幕。两会期间,知识产权维护再度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论题。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方燕、阎建国纷繁建议,赶快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以加强知识产权维护力度。全国政协常委赵雯则提出,要加速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习惯新时代知识产权维护的需求。 在版权维护范畴,近期最受重视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因电影过于火爆,相关侵权行为时有产生,引发了广泛评论。据悉,该片自春节上映以来,一路高开高走,不断打破票房纪录,不只位居我国影史票房第一,还跻身全球影史票房前列,成为现象级的文化事情。除了票房丰盛,相关衍生品同样火热,表现出该IP强大的商业价值。 我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扬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明,《哪吒2》的出品方所具有的IP部分,首要是其独创性的部分,具体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著作(动漫故事)、视听著作、视听著作中的虚拟人物形象和其他美术元素。这些IP元素,其他影视公司是不能随意使用的。 出品方多维度维护版权 检索工商信息即可发现,《哪吒2》的出品方成都可可豆、成都安闲境地以及光线传媒展现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前瞻性。从一开始,他们就进行了多维度挂号注册,人物形象和文字组合均有包括。电影中的哪吒、敖丙、申公豹、太乙真人等人物形象,都进行了著作权挂号。除了这些首要人物,影片中诸如村民、采藕大妈、小海妖这样的小人物也进行了挂号,乃至那群乌泱乌泱底子数不清的土拨鼠中,也有几只被挂号了著作权。 不只挂号注册的人物多,同一人物的不同形状也进行了挂号。哪吒这一人物,就挂号了婴儿版、战役版、六臂版、敖丙版等形象。龙王的人形、龙形形象分别进行了挂号,石矶娘娘也挂号了正常版和mini版,包括无量仙翁鼻青脸肿的状态都被申请了著作权。同时,文字商标也注册了多个类别,出品方之一的光线传媒近几年累计提交了149件“魔童降世”“魔童哪吒”“魔童闹海”等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146件已被核准注册。这些商标中除了影片中心元素,如“灵珠魔丸”“吒儿”“哪吒之魔童闹海”,就连“饺子导演”四个字也被注册了商标。这些注册的商标,不只包括传统的电影制造与发行,还触及玩具、服装等衍生品范畴。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几家出品方的公司围绕《哪吒2》共申请了400多件著作著作权,而且数量还在持续添加中。但是,即便布局如此细致,跟着电影的火爆,相关侵权行为仍有产生。一些购物渠道呈现了大量盗版衍生品,价格极低,店肆销售火爆。还有某游戏公司盗用影片人物形象,规划成游戏中的NPC。更有甚者,直接推出了山寨哪吒电影,经过相似的片名、海报规划,如调整配色、放大“哪吒”字样等方法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活跃应对侵权行为 面对种种侵权行为,出品方也活跃应对。据统计,光线传媒现在已经发起了超70次IP维权诉讼,其中胜诉率高达97%。这些案子中,既有一些小公司将影片人物形象印在产品上,也有一些大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影片元素进行二次开发。 值得注意的是,哪吒作为我国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归于公共财物。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余俊告诉记者,这类已进入公共范畴的元素无法被包括《哪吒2》出品方在内的任何主体独占,任何创造者均可依据传统结构进行再创造。我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说,大众熟知的故事情节、公共体裁、客观事实属公共范畴的部分,不受著作权维护,社会大众能够自由使用,“就像空气相同,谁都能够呼吸。” 但是,虽然《哪吒2》的出品方不能独占有关哪吒的IP,但他们所具有的独创性部分依然遭到法律维护。冯晓青表明,依据著作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思维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不维护著作所承载的思维、客观事实与体裁。但经过加工创造融入个人创意后形成的个性化表达,则遭到法律维护。例如,《哪吒2》中哪吒一起的人物形象规划(烟熏妆、尖牙等特征),以及经过剪纸、刻纸等传统技艺的还原(如火纹、莲斑纹装修)等,都系对哪吒这一具体人物形象的精细刻画,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独创性成为侵权与否要害 在此基础上,其他创造者在开发使用有关哪吒的IP时,需求做到具有自己的独创性,要与《哪吒2》中的中心元素具有明显差异。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世界体育与文娱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胡杨律师告诉记者,在法律上判别两者是否侵权,是经过“触摸”+“实质性相似”进行判别。如果后作者是触摸了先作者的著作后进行的创造,并且后著作与先著作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则可能构成侵权。因而,后作者在创造著作时,应当避免与《哪吒2》著作中呈现出相似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以及影视画面等内容。 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版权维护的热议,不只表现了对《哪吒2》等抢手著作版权维护的重视,也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维护作业的不断深入。跟着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昌盛,版权维护作业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未来,咱们需求进一步完善版权维护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进步大众版权意识,一起营造一个尊重立异、维护版权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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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出版商和作家协会对Meta提起诉讼:AI滥用版权内容引发法律风暴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AI)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新阶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最近,法国的三大出版机构联合提起诉讼,指控Meta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大规模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AI模型。 以下是详细报道:这起引人注目的诉讼由法国三大出版商协会——法国国家出版机构、法语区出版商和数字网络联盟——发起。 这些组织在诉讼中指出,Meta以非法方式使用了图片、视频、音乐、书籍等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并将它们用于训练AI模型。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版权,而且涉嫌经济“寄生”行为。 面对这一指控,法国出版机构明确表示,这场诉讼具有“示范意义”,将为未来的法律程序提供借鉴和指导。 在他们看来,此次诉讼不仅是针对Meta的,也是对所有科技公司的警示,希望它们能够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 这一事件并非孤立。在全球范围内,我们看到许多科技公司都卷入了类似的诉讼。比如在美国,有多位作者对Meta提起诉讼,理由是该公司滥用书籍来训练其大型语言模型Llama。 而在印度,印度作家协会也对谷歌提出诉讼,指控他们未经允许滥用其作品来训练AI模型。 Meta作为全球领先的科技公司,其业务范围遍及全球。 因此,它已经多次成为被告。例如,在美国,它就因涉嫌滥用数十亿本书籍来训练其大型语言模型Llama而受到指控。 未来,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的类似诉讼在全球范围内展开。 在这件事上,我们需要深思法律与科技之间的关系。 我们鼓励和推动科技的创新,但同时也必须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作者的权益。这是一个相互依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Meta这样的科技公司而言,他们必须认真对待版权问题,尊重知识产权,避免滥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AI模型。 在现代社会,每一项发明都可能成为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法律保护对象。如果企业随意使用他人的知识和技能,那么创新本身也将失去价值。 对于版权持有者而言,他们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说“不”。虽然作者创作作品时可能不了解AI技术及其潜在影响,但作为版权持有者,他们拥有相应的权益和权利。如果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没有得到合理的授权,那么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等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这场法律风暴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它提醒我们,在推动科技创新的同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这也将促使科技公司更加注重版权问题,推动整个社会对版权问题的重视和认知。 总之,Meta被法国出版商和作家协会指控大规模盗用版权内容训练AI模型,由此引发了一场法律风暴。 然而,这不仅是对Meta的挑战,也是对整个社会的挑战。只有通过法律和科技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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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案件背景 林某于2023年2月使用Midjourney软件生成“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图片《伴心》,经多次修改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并完成版权登记。某技术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及实体装置建造,引发侵权诉讼。 宣判结果 法院判决侵权方需在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公开道歉,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万元;但实体装置因仅借鉴“爱心”基础设计,未被认定为侵权。 二、核心争议与判决依据 独创性认定 法院认为,林某通过调整提示词、手动修改图片细节(如长宽比、倒影设计等),体现了“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使AI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AI生成内容的权属 Midjourney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生成图片的资产及权利归属用户。法院结合协议内容和创作过程(登录验证、迭代记录等),确认林某对《伴心》享有著作权。 三、判决意义与行业影响 法律空白填补 此案系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AIGC著作权纠纷案,明确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是AI生成内容受保护的核心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司法参考。 创新与保护的平衡 法院在判决中限定著作权保护范围,仅针对平面图片本身,允许他人基于“创意与思想”进行衍生设计(如实体装置),避免权利滥用,促进技术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协同发展。 四、争议焦点扩展 技术伦理争议 判决强调AI工具需服务于人类创造力,而非替代创作者的主体地位。通过保护具备独创性的AI辅助作品,既尊重技术革新,也保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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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版权声明模板核心要素及范文框架,结合法律实务要求整理: 一、权利归属声明 作品标识 明确作品名称、类型及创作完成时间,例如: 《XXXX》(文字/美术/视听作品)系本人/本公司于2025年3月完成的原创作品。 权利人信息 注明著作权人全称及身份标识: 著作权归属于[个人姓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二、权利保留条款 禁止性行为 列举未经许可不得实施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作品进行篡改、剽窃、拆分传播或用于商业牟利。 演绎权限制 声明二次创作需经授权: 基于本作品创作衍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改编、影视化)须取得书面许可。 三、授权使用规则 授权范围示例 限定使用场景及时效: 允许[被授权方]在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于中国大陆地区将作品用于非营利性教育推广。 署名要求 强制标注来源信息: 使用时应完整标注作品来源:[权利人名称],未经许可不得转授权。 四、侵权处理机制 追责声明 明确维权手段及后果: 侵权行为将导致民事索赔,且权利人保留刑事报案权利。 联系方式 提供维权对接通道: 侵权举报受理邮箱:XXX@XXX.com,需提交侵权链接及权属证明。 五、法律适用条款 本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争议管辖法院为[权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注:实际使用时需根据作品类型(文字/视听/软件等)调整具体条款,建议商业作品声明中增加版权登记号(如:国作登字-2025-XXXX)强化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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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代理费是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软著代办服务所收取的基础费用。这个费用通常根据代理机构的知名度、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普通代理的费用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具体费用可能因地区和服务内容的差异而有所变化。 加急费:如果客户希望加快软著申请进度,代理机构可能会提供加急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加急费用。加急费用的具体金额取决于加急的紧迫程度和代理机构的定价策略。 其他服务费:如查询费、材料准备费、邮寄费等,这些费用可能因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客户需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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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赔偿标准并无明确固定金额,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以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若上述两者均难以确定,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例如,若侵权导致被侵权人软件销售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实际损失,就以这些损失为赔偿标准;若难以确定实际损失,而侵权人因侵权获利较多,就以其获利作为赔偿依据;若都难以确定,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情节来酌定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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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202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10630610件,同比增长19.13%。 其中,2024年全国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7802965件,同比增长21.39%。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290130件,占登记总量的16.53%;福建省1257538件,占登记总量的16.12%;山东省817265件,占登记总量的10.47%;河北省516355件,占登记总量的6.6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500200件,占登记总量的6.41%。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56.15%。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4285495件,占登记总量的54.92%;第二是摄影作品2478666件,占登记总量的31.77%;第三是文字作品728096件,占登记总量的9.33%;第四是影视作品136345件,占登记总量的1.75%。以上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7.77%。此外,还有音乐作品37782件,占登记总量的0.48%;录像制品33487件,占登记总量的0.43%;图形作品30523件,占登记总量的0.39%;录音制品20111件,占登记总量的0.26%;模型、戏剧、曲艺、建筑作品等共计5694件,占登记总量的0.07%。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2024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827213件,同比增长13.31%,整体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61万件,占登记总量的57%。 从各地区登记数量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北京、江苏、四川、浙江、上海、山东、湖北、安徽、辽宁。上述地区共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约193万件,占登记总量的68%。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24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432件,同比增长5.11%;涉及合同数量287个,同比下降24.87%;涉及作品数量1934件,同比下降7.11%;涉及主债务金额467708.25万元,同比下降53.03%;涉及担保金额410135.17万元,同比下降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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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稿可以申请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设计稿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包括平面设计(如海报、标志、插画等)、工业设计(如产品外观、家具等)和室内设计等。设计稿的版权申请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版权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模型等,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提交申请:向版权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填写规范的表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审核:版权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作品的原创性和完整性。 登记发证:审核通过后,版权登记机构会颁发版权登记证书,证明作品的合法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