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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苗某某投资、发行某戏曲剧,并录制了音像作品,戏曲剧受到许多戏曲爱好者的喜爱。出于欣赏和传播传统戏曲文化的目的,张某某在某平台直播播放了苗某某戏曲录音制品,观看直播人数达上百人,张某某获得了一些粉丝量和粉丝赠送的小礼物。岂料,2023年8月3日,张某某被苗某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张某某很是困惑,认为其直播的目的并非侵权,且戏曲录音制品上并未标注“该戏曲有版权,若侵权及时删除”等字样,怎么就成被告了?承办法官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曲作品、视听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苗某某通过投资及授权,取得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及对侵权行为维权的权利,通过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专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某在未征得苗某某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网络平台播放苗某某的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苗某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办法官向张某某详细阐明法律规定后,张某某当即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积极与苗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最终,8月28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履行完毕。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直播爱好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提高法律意识,注重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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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公司,在未获得戏曲作品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一部知名的传统戏曲作品用于其商业宣传和推广活动中。该公司不仅将戏曲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在广告中播放,还在其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以及线下活动中大量使用戏曲片段,以此吸引公众的注意并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著作权人得知此事后,迅速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文化公司侵犯了其戏曲作品的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在庭审过程中,著作权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戏曲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并详细阐述了文化公司的侵权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文化公司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戏曲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要求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在其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渠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文化公司还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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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对该处罚的详细概述: 一、处罚原则 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主要针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美术作品等侵权行为。 二、处罚标准 一般情况: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说法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等情形。 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除了《刑法》的规定外,我国还有《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在民事层面,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可能引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设备等。 四、处罚的执行与监督 处罚的执行由司法机关负责,包括法院和监狱等。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会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会对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处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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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一位摄影师杨某发现其精心创作的摄影作品被某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金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用于商品的宣传和推广。 杨某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通过了作品登记,享有明确的著作权。然而,金某在开设的网络店铺中,未经杨某许可,通过商品链接向公众展示该摄影图片,使得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浏览、下载等形式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杨某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杨某在发现侵权行为后,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侵权网页内容进行了取证,并提交了作品原图、作品登记证书、作品首发页面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杨某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金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杨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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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基本赔偿:赔偿数额一般为著作权人因侵权而实际产生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参照权利使用费赔偿: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法定赔偿: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合理开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标准 基本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 参照权利使用费赔偿: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当上述标准均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合理开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 基本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不过,也有说法认为,当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或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当上述标准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合理开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