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一位摄影师杨某发现其精心创作的摄影作品被某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金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用于商品的宣传和推广。 杨某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通过了作品登记,享有明确的著作权。然而,金某在开设的网络店铺中,未经杨某许可,通过商品链接向公众展示该摄影图片,使得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浏览、下载等形式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杨某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杨某在发现侵权行为后,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侵权网页内容进行了取证,并提交了作品原图、作品登记证书、作品首发页面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杨某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金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杨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