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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别人的视频是不是侵权,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没经过视频原作者的同意,随便转载可能会侵犯原作者的版权,特别是原作者明确说不让转载的时候。 那什么情况下不算侵权呢? 个人学习或研究:如果你转载视频只是为了自己学习或研究,没用来赚钱,而且没影响原视频的正常使用,通常不算侵权。 新闻报道或评论:为了报道新闻或评论某个问题,适当引用别人的视频,一般也不算侵权。 标注了出处还侵权吗? 合理使用的情况:在刚才说的不算侵权的情况下,标注了出处通常没问题。 非合理使用的情况:如果你转载视频是为了赚钱,或者原作者不让转载,即使标注了出处,也可能算侵权。 如果侵权了会怎样? 民事责任:可能要停止转载、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 行政或刑事责任:如果侵权严重,还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处罚。 简单来说,转载别人的视频前,最好先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如果没得到同意,要确保自己的转载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并且标注出处。如果原作者明确说不让转载,最好还是别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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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搬运”短视频的侵权案,给那些想搭便车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件的主角是小张,一个拥有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他专门为商家制作广告宣传的短视频,每条报价高达2万元。然而,他发现小梁多次未经许可,偷偷把他的原创短视频搬到另一个平台,还卖起了和他视频里类似的商品,小梁也因此涨了35万粉丝。 小张当然不乐意了,一纸诉状把小梁和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短视频确实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小梁未经许可搬运、修改并发布这些视频,侵害了小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万多元。 至于短视频平台,法院认为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责任。但这也提醒了平台们,要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搬运别人的短视频带货可不是小事,弄不好就要吃官司。创作者们也要提高版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作品。同时,平台方也要加强审核和管理,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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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侵权后,仅仅删除侵权内容并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侵权行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即使删除视频,若已造成损害,如原作者经济损失或名誉受损,侵权者仍需赔偿。 删除视频仅是停止侵害行为,但已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会因此消失。若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侵权者需配合法律程序,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赔偿金额通常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难以计算时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 侵权后应及时删除内容,主动与权利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若无法达成一致,应积极配合法律程序,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为避免侵权,发布内容前应确保获得权利人许可或支付报酬,定期检查内容侵权风险。 视频侵权后删除内容虽有助于减轻责任,但无法完全规避法律风险。建议尊重知识产权,谨慎处理侵权问题,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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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版权便是著作权,没有差异。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著作的作者对其著作享有的权力(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获得有两种办法:主动获得和挂号获得。在我国,依照著作权法规则,著作完成就主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需创造的对象现已满足法定的著作构成条件,既可作为著作遭到著作权法维护。 在学理上,依据性质不同,版权能够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略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扮演或许协助传达著作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方扮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造者、播送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宣布权,即决议著作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著作上署名的权力; (三)修正权,即修正或许授权他人修正著作的权力; (四)维护著作完整权,即维护著作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 (五)仿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办法将著作制造一份或许多份的权力;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许赠与办法向大众供给著作的原件或许仿制件的权力;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暂时使用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在外; (八)展览权,即揭露陈列美术著作、拍摄著作的原件或许仿制件的权力; (九)扮演权,即揭露扮演著作,以及用各种手段揭露播送著作的扮演的权力;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能设备揭露再现美术、拍摄、电影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等的权力;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办法揭露播送或许传达著作,以有线传达或许转播的办法向大众传达播送的著作,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许其他传送符号、声响、图像的相似东西向大众传达播送的著作的权力; (十二)信息网络传达权,即以有线或许无线办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著作的权力;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许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将著作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十四)改编权,即改动著作,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著作的权力; (十五)翻译权,行将著作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十六)汇编权,行将著作或许著作的片段通过挑选或许编排,汇集成新著作的权力;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著作权人能够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则的权力,并依照约定或许本法有关规则获得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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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正式落幕。两会期间,知识产权维护再度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论题。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方燕、阎建国纷繁建议,赶快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以加强知识产权维护力度。全国政协常委赵雯则提出,要加速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习惯新时代知识产权维护的需求。 在版权维护范畴,近期最受重视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因电影过于火爆,相关侵权行为时有产生,引发了广泛评论。据悉,该片自春节上映以来,一路高开高走,不断打破票房纪录,不只位居我国影史票房第一,还跻身全球影史票房前列,成为现象级的文化事情。除了票房丰盛,相关衍生品同样火热,表现出该IP强大的商业价值。 我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扬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明,《哪吒2》的出品方所具有的IP部分,首要是其独创性的部分,具体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著作(动漫故事)、视听著作、视听著作中的虚拟人物形象和其他美术元素。这些IP元素,其他影视公司是不能随意使用的。 出品方多维度维护版权 检索工商信息即可发现,《哪吒2》的出品方成都可可豆、成都安闲境地以及光线传媒展现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前瞻性。从一开始,他们就进行了多维度挂号注册,人物形象和文字组合均有包括。电影中的哪吒、敖丙、申公豹、太乙真人等人物形象,都进行了著作权挂号。除了这些首要人物,影片中诸如村民、采藕大妈、小海妖这样的小人物也进行了挂号,乃至那群乌泱乌泱底子数不清的土拨鼠中,也有几只被挂号了著作权。 不只挂号注册的人物多,同一人物的不同形状也进行了挂号。哪吒这一人物,就挂号了婴儿版、战役版、六臂版、敖丙版等形象。龙王的人形、龙形形象分别进行了挂号,石矶娘娘也挂号了正常版和mini版,包括无量仙翁鼻青脸肿的状态都被申请了著作权。同时,文字商标也注册了多个类别,出品方之一的光线传媒近几年累计提交了149件“魔童降世”“魔童哪吒”“魔童闹海”等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146件已被核准注册。这些商标中除了影片中心元素,如“灵珠魔丸”“吒儿”“哪吒之魔童闹海”,就连“饺子导演”四个字也被注册了商标。这些注册的商标,不只包括传统的电影制造与发行,还触及玩具、服装等衍生品范畴。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几家出品方的公司围绕《哪吒2》共申请了400多件著作著作权,而且数量还在持续添加中。但是,即便布局如此细致,跟着电影的火爆,相关侵权行为仍有产生。一些购物渠道呈现了大量盗版衍生品,价格极低,店肆销售火爆。还有某游戏公司盗用影片人物形象,规划成游戏中的NPC。更有甚者,直接推出了山寨哪吒电影,经过相似的片名、海报规划,如调整配色、放大“哪吒”字样等方法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活跃应对侵权行为 面对种种侵权行为,出品方也活跃应对。据统计,光线传媒现在已经发起了超70次IP维权诉讼,其中胜诉率高达97%。这些案子中,既有一些小公司将影片人物形象印在产品上,也有一些大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影片元素进行二次开发。 值得注意的是,哪吒作为我国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归于公共财物。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余俊告诉记者,这类已进入公共范畴的元素无法被包括《哪吒2》出品方在内的任何主体独占,任何创造者均可依据传统结构进行再创造。我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说,大众熟知的故事情节、公共体裁、客观事实属公共范畴的部分,不受著作权维护,社会大众能够自由使用,“就像空气相同,谁都能够呼吸。” 但是,虽然《哪吒2》的出品方不能独占有关哪吒的IP,但他们所具有的独创性部分依然遭到法律维护。冯晓青表明,依据著作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思维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不维护著作所承载的思维、客观事实与体裁。但经过加工创造融入个人创意后形成的个性化表达,则遭到法律维护。例如,《哪吒2》中哪吒一起的人物形象规划(烟熏妆、尖牙等特征),以及经过剪纸、刻纸等传统技艺的还原(如火纹、莲斑纹装修)等,都系对哪吒这一具体人物形象的精细刻画,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独创性成为侵权与否要害 在此基础上,其他创造者在开发使用有关哪吒的IP时,需求做到具有自己的独创性,要与《哪吒2》中的中心元素具有明显差异。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世界体育与文娱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胡杨律师告诉记者,在法律上判别两者是否侵权,是经过“触摸”+“实质性相似”进行判别。如果后作者是触摸了先作者的著作后进行的创造,并且后著作与先著作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则可能构成侵权。因而,后作者在创造著作时,应当避免与《哪吒2》著作中呈现出相似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以及影视画面等内容。 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版权维护的热议,不只表现了对《哪吒2》等抢手著作版权维护的重视,也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维护作业的不断深入。跟着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昌盛,版权维护作业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未来,咱们需求进一步完善版权维护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进步大众版权意识,一起营造一个尊重立异、维护版权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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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影院偷拍盗录、非法传播行为,维护良好院线电影版权保护秩序,提升公众电影版权保护意识,今年1月以来,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第7次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 截至2月20日,专项行动查办涉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案件22起,抓获偷拍盗录、违法传播人员40余人,推动相关网络平台删除涉春节档电影侵权链接229.57万条、封禁限播反复侵权账户4116个,严厉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行为,为正版院线电影保驾护航。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查办了一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件。 1.北京顺义某外籍人员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北京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4年12月以来,某外籍人员受境外盗版团伙指使,在北京某影院盗录《毒液:最后一舞》《焚城》并通过网盘传播。目前,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已对该外籍人员立案查处。 2.天津滨海赵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天津市滨海新区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30日,赵某某为提高社交平台个人账号关注度,在天津某影院盗录《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目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已对赵某某立案查处。 3.山西吕梁张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山西省吕梁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张某某为让他人观看,在吕梁某影院盗录《熊出没•重启未来》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目前,山西省吕梁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已对张某某立案查处。 4.吉林永吉林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吉林省吉林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林某某在永吉县某影院观看《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进行直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目前,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林某某立案查处。 5.江苏宿迁王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江苏省宿迁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影片牟利,王某某在沭阳县某影院盗录《熊出没·重启未来》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目前,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已对王某某立案查处。 6.江西萍乡王某某等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江西省萍乡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30日,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影片牟利,王某某等3人在萍乡多家影院先后盗录《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蛟龙行动》《射雕英雄传:侠之大者》《熊出没·重启未来》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目前,江西省萍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已对王某某等3人立案查处。 7.广东湛江李某某等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广东省湛江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30日,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影片牟利,李某某等5人先后在廉江某影院盗录《唐探1900》《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盘传播。目前,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已对李某某等5人立案查处。 8.浙江金华侦破任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 根据网络巡查线索,浙江省金华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任某等搭建盗版网站、App,传播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等电影作品,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牟利,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9.安徽侦破唐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 根据网络巡查线索,安徽省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唐某等搭建盗版影视网站、App,传播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等电影作品,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牟利,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 10.重庆侦破周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 根据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线索,重庆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等通过网店收集客户订单,加工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等各类动漫影视作品,制作存有侵权盗版影视作品的U盘对外销售牟利,涉案金额53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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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版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等一系列专有权利。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合法播放的条件 授权播放:如果在直播中播放的电影是经过版权方授权的,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例如,直播一些公共领域的电影或者是经过授权的直播平台播放合法的电影内容,这种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用于教学、评论等非商业目的,可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播放电影而不构成侵权。但这些情况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不能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避免侵权的方法 为了避免侵权,建议直播间在播放电影前确认是否获得了版权方的授权。如果无法确定,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或了解相关的版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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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直播电视剧版权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如下: 确定版权所有者 首先,需要确认电视剧的版权所有者。这通常涉及电视剧的制作公司、发行公司或版权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视剧片尾字幕、官方网站或版权查询机构来获取相关信息。 联系版权所有者 与版权所有者取得联系,了解版权授权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这可能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费用等条款。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官方网站进行联系。 准备申请材料 根据版权所有者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个人或公司的基本信息、直播计划书、版权使用承诺书等。 提交版权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版权所有者或版权管理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或中国版权中心的应用程序进行在线申请。 签订合同 如果版权所有者同意授权,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明确授权范围、期限、费用等条款的合同。合同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版权登记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版权登记。可以前往国家版权局或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登记完成后,会收到版权证书。 遵守合同条款 在获得授权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直播,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此外,还需遵守版权协议,如标明版权信息和播放时间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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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科技公司侵权《大鱼海棠》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为北京某文化公司,是电影《大鱼海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为多多科技公司,该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APP,该APP上提供了大量《大鱼海棠》的剧照,供用户下载、设置为手机壁纸或分享至社交平台。 二、侵权事实 用户在多多科技公司开发的APP上上传了《大鱼海棠》的侵权图片,使得不特定的公众能够随时获取这些图片。 多多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方,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未能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图片,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 三、法律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多多科技公司及其用户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理由如下: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已获得《大鱼海棠》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影片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多多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上提供了《大鱼海棠》的侵权图片,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这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多多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方,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未能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图片,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四、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多多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主观恶意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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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文化产业的不断繁荣,电影产业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版权保护作为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以下简称《司法建议书》)为电影产业的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电影产业是一个智力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其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版权保护不仅能够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能激发创新创造的活力,推动电影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所指出的,电影作品是文化创新的重要载体,加强版权保护是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当前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尽管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涉及电影的盗版、抄袭等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年均增长率高达7.46%。此外,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也对长视频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家电影局和公安部等部门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侵权行为依然存在,亟需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 三、加强版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完善立法: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来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执法: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版、盗播等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24年春节期间,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联合部署了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重点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行为。 技术手段: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建立版权保护的技术屏障。例如,通过数字水印、版权登记等方式,确保作品的原创性和归属权。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引导会员强化法治精神、公平竞争、原创示范等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例如,福建省版权局在春节档期间开展了版权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版权保护对电影产业的积极影响 加强版权保护不仅能够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能激发创新创造的活力,推动电影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例如,通过严格的版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优质资源投入电影创作,提高影片质量,满足观众多样化的需求。此外,版权保护还能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提升中国电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