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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侵权的判定与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金额的计算以及法律依据等。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一、图片侵权的判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传播、展示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即使对图片进行简单的调整(如颜色或色调的修改),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此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进行商业用途(如广告、宣传材料等)也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证明 在侵权案件中,原告需我搜索到的资料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这包括图片的原创性、被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图片的相似性以及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图片的事实。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合法授权的证明,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侵权行为的类型 图片侵权的具体类型包括: 未经许可发表作品; 窜改、歪曲他人作品;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图片进行商业用途; 未经授权修改他人图片。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 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赔偿金额的计算应优先考虑以下顺序: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的非法盈利: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可以按照侵权人的非法盈利来估算赔偿金额。 法定赔偿:如果上述两项都无法确定,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判决,通常在50万元以下。 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实际损失:权利人需我搜索到的资料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例如因侵权导致的销售损失、市场份额减少等。 非法盈利:侵权人需提供相关成本支出证明以证明其实际盈利。 法定赔偿:法院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或非法盈利的情况下,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通常在50万元以下。 其他因素的影响 图片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高价值或知名图片的赔偿金额通常较高。 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范围:长期或广泛传播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更高的赔偿金额。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故意侵权通常会导致更高的赔偿金额。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伯尔尼公约》 根据《伯尔尼公约》,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盈利或法定赔偿金额来确定赔偿金额。例如,在“豆腐渣工程”图片侵权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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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计图被侵权的赔偿和认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责任、赔偿标准以及具体的认定依据。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一、广告设计图被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广告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使用、歪曲、篡改或剽窃他人设计图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侵权行为需具备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等条件。 侵权责任的承担 停止侵害:侵权方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删除侵权广告、停止使用侵权设计图等。 赔偿损失:包括实际经济损失、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取的不当收益以及惩罚性赔偿。 赔礼道歉: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判令侵权方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金额的确定 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基于以下因素: 实际损失:如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侵权方的不当收益:如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 许可使用费: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参考相关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赔偿金额。 酌情提高赔偿标准:对于广告使用类侵权,可比照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 二、广告设计图被侵权的具体赔偿标准 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品、户外广告、电视广告等,可以比照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 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法院可酌情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某案件中,被告因故意侵权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2万元。 定额赔偿 在无法准确计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可采取定额赔偿的方式。例如,某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三、广告设计图被侵权的认定依据 证据收集 原告需提供设计图的创作证明、委托合同、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例如,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固定了网页侵权证据,有效避免了被告删除证据的风险。 侵权行为的判断 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作品的独创性:如广告设计图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如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恶意、是否对原告造成重大影响。 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如侵权行为是否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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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360公司在其AI新品发布会上演示了“局部重绘”功能,使用了一张女性古装写真图片作为示例。这张图片被指未经授权,来源于AI创作者DynamicWang(以下简称DW)通过其训练的AI绘图模型生成的作品。DW在社交平台上指控360公司盗用了其原图,并要求公开道歉及赔偿1元人民币。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AI生成图片版权归属的广泛讨论。 360公司方面否认了“盗图”指控,称图片是业务负责人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选择的示例,未及时关注来源,并表示愿意补上商业授权采购。然而,双方因赔偿金额和授权价格产生分歧。DW曾提出,360公司提出的4499元授权价格不合理,认为作为上市公司,360应支付更高的费用。最终,DW要求赔偿金额为1元人民币,并强调赔偿和道歉是前提,购买模型授权合作是后话。 近日,DW收到天津法院的传票,360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他,要求其在社交媒体主页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DW对此表示,将坚持依法维权,认为360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进行“图生图”二次创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他同时质疑360公司提起名誉权纠纷的动机,并期待通过司法途径澄清事实,回归版权议题的探讨。 案件将于3月13日开庭审理。此外,DW已于去年8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对360公司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他指出,AI时代“二创”的边界尚不明确,希望借此事件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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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AI视频侵权案是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的详细情况如下: 案件背景 《庆余年》是一部热播电视剧,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某科技公司持有。2024年,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AI一键成片”的软件,该软件通过AI技术切割、拼接《庆余年》剧集片段,生成3至7秒的短视频,并通过网络平台分发给用户。这些短视频未经授权,直接侵犯了《庆余年》的著作权。 诉讼过程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作品被侵权后,将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利用AI技术未经授权传播《庆余年》内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4日一审判决某网络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内容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明确指出,某网络公司开发的“AI一键成片”功能未经授权使用《庆余年》剧集片段,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强调,AI技术的使用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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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代理费是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软著代办服务所收取的基础费用。这个费用通常根据代理机构的知名度、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普通代理的费用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具体费用可能因地区和服务内容的差异而有所变化。 加急费:如果客户希望加快软著申请进度,代理机构可能会提供加急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加急费用。加急费用的具体金额取决于加急的紧迫程度和代理机构的定价策略。 其他服务费:如查询费、材料准备费、邮寄费等,这些费用可能因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客户需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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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赔偿标准并无明确固定金额,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以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若上述两者均难以确定,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例如,若侵权导致被侵权人软件销售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实际损失,就以这些损失为赔偿标准;若难以确定实际损失,而侵权人因侵权获利较多,就以其获利作为赔偿依据;若都难以确定,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情节来酌定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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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图片是否侵权需结合法律条款和技术手段,具体判断依据及方法如下: 一、侵权判定标准 未经授权使用 使用图片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或超出授权范围(如商用未付费、修改作品等),均构成侵权。 篡改或剽窃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内容,或直接剽窃、盗用原图均属侵权行为。 署名不当 未参与创作却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或未标注原作者信息(如版权声明缺失)可能引发侵权争议。 二、侵权检测手段 技术筛查 全网监测工具:通过专业版权监测平台(如微版权平台)对全网进行24小时扫描,比对上传的图片样本或关键词,快速定位侵权内容。 搜索引擎反向查图:使用Google、百度等图片搜索功能,上传待查图片以检索相似图片来源,核实版权归属。 版权信息核查 检查图片是否存在版权标识(如©️、水印)、授权协议或来源声明,确认是否获得合法使用许可。 对商业用途图片,需通过版权登记机构或律师核实授权链完整性。 法律风险排查 针对商标、外观专利等特殊领域,通过WIPO数据库、亚马逊产品库等渠道筛查图片是否存在外观设计或商标侵权风险。 比对《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条款,确认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范畴(如教育、新闻报道等非商业用途)。 三、规避建议 明确授权:商用前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图片授权,保留书面协议或购买凭证。 声明标注:使用网络图片时标注来源及版权信息,避免误用未声明作品。 定期自查:借助监测工具定期扫描自有平台,及时下架疑似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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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文化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环节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创作、尊重版权,国家版权局联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举办2025年中国版权金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版权金奖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设立于2008年,每两年评选一次,是中国版权领域最高奖项,也是中国版权领域唯一的国际奖项。 中国版权金奖设作品奖、推广运用奖、保护奖和管理奖等4类奖项,共20个获奖名额,其中作品奖6个、推广运用奖5个、保护奖5个、管理奖4个。 二、评选标准 (一)作品奖 富有独创性,思想内容积极向上,艺术形象丰富生动,创作方式新颖独到,传播范围广,社会认知度高,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作品奖分为文学艺术、电影电视、音乐戏剧、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美术摄影等门类。 (二)推广运用奖 开发和利用版权资源成效显著,在推广和传播优秀作品,特别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整合版权产业链、管理和运营版权资产、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保护奖 积极维护权利人权益,探索运用创新方式,创造性解决版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产生重大影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版权秩序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管理奖 以创新理念和科学方法组织开展版权执法监管、社会服务、普法宣传等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优化版权服务体系、促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版权社会影响力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推荐范围 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在本辖区或相关领域内,推荐符合评选标准的作品、单位或个人。每类奖项可提名2个候选对象。 四、评审表彰 国家版权局成立中国版权金奖评选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有关推荐材料,提出拟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择期共同举办颁奖仪式,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提交时间 推荐单位须认真填写《2025年中国版权金奖提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于3月28日前将电子版提名推荐表发送至国家版权局指定邮箱,并将纸质版提名推荐表、推荐材料和作品样本(一式两份)寄至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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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一行赴海南保亭县调研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重点调研保亭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了解民间文艺作品登记工作、资源版权保护与促进情况以及民间文艺作品传承人、著作权人、版权企业等版权保护发展诉求。 海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振明、出版处处长魏如松、出版处二级调研员王金根、保亭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英挺等领导参加活动。 调研组实地考察了保亭县文化馆、县博物馆、海南省民间文艺版权服务工作站(保亭站)、海南黎族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基地,现场听取汇报,详细了解保亭黎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变、工作站版权登记、成果转化、版权咨询、版权交易以及黎族苗族民间文艺作品类别等情况,其中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代表性作品龙被、黎族竹木器乐鼻箫引起调研组的高度关注,调研组就如何更好地利用试点工作契机将具有黎苗族文化特点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保护与促进与在场人员进行了探讨。 调研组对保亭县为发展版权事业和产业所做出的努力给予了肯定,并表示保亭县拥有的可登记的版权作品类别非常丰富。 要求海南省版权局要和试点单位深入探索,做好民间文艺版权登记,利用版权赋能产业发展,并在版权价值转化和实际运用方面趟出一条路子,健全版权保护和创新机制,为民间文艺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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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的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日前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宁波市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其中,2024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555.7亿元,同比增长33.4%;累计发放贷款户数26545户,同比增长23.4%。但是,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制约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诸多痛点、难点和堵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经深入调查研究,决定选取知识产权密集且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在问题取得突破并积累经验后,逐步复制推广。工作方案以“知识产权”这一关键要素为突破口和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在登记、评估、处置、补偿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登记难”问题,支持在试点区域设立商标权及版权质押登记服务窗口或者代办点,开通版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推进质押登记办理便捷高效;加快建设在线版权质押登记平台,缩短办理周期。 二是针对“评估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对于单笔1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内部评估或者银企协商形式确定价值;鼓励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提供数据、模型和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用知识产权整体评价替代价值评估。 三是针对优化金融机构服务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制定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办法和管理制度;鼓励延长贷款期限,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鼓励将动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数据权益等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支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转让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三年内免收各项费用。 四是针对“处置难”问题,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制,推进专业化处置平台建设,鼓励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等设置知识产权质物处置专门版块;探索采取企业预缴质押期间专利年费等方式,避免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费而失效。 五是针对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健全问题,鼓励地方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探索风险补偿前置模式;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协作,发挥“政府+平台+金融”三方合作模式作用,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指导试点省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案例推广,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