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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侵权被申述后究竟需要赔多少钱,这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数值,而是会依据诸多因从来综合断定。 一般来说,假如网店的侵权行为较为轻微,仅仅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别人的商标或图片等,或许补偿的金额在几千元到数万元之间。例如,若只是在店铺页面的某个角落使用了别人的商标标识,且未对别人的品牌形成较大影响,一般补偿数额或许在 5000 元到 2 万元左右。 但是,假使网店的侵权行为较为严峻,比方大规模地复制、销售别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严峻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导致别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危害,那么补偿金额或许会大幅上升。有或许达到数十万元乃至更高。 比方,关于一些知名品牌的专利侵权案子,补偿金额或许会在 30 万元到 50 万元之间,详细数额还需依据侵权的情节、持续时间、给权利人形成的丢失等因素进行详细的核算和裁定。 总之,网店侵权被申述后的补偿金额是一个因详细情况而异的规模,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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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北京时间2025年3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通报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制假售假案子。一个犯罪团伙经过将自产“假鞋”与二手“真鞋”拆分混搭,冒充正品在网络直播间售卖,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严重侵犯了相关品牌的版权、专利和商标权。 据警方介绍,这起案子始于2024年7月,当时市民徐先生向杨浦分局报案称,他在某许诺“官方正品”、“假一罚三”的直播间,以12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某品牌的“限定款”运动鞋。但是,收到货后,徐先生发现这双鞋气味冲鼻,鞋面喷漆色彩不均匀,但鞋底的纹路和品牌标志却非常清晰,与正品无异。仔细查看后,徐先生发现鞋面和鞋底拼接处有异常,怀疑自己买到了假货。 接报后,警方立行将鞋品交由品牌方进行判定。成果令人震惊,这双鞋竟然是将“真鞋底”与“假鞋面”混搭的冒充品。警方随即打开深化侦办,从直播渠道和网店入手,很快锁定了一个以犯罪嫌疑人郑某为首的制售冒充品牌运动鞋犯罪团伙。 经查,犯罪嫌疑人郑某原经营一家出产鞋底的公司。为牟取不法利益,自2024年2月起,他指使其妻子龚某设计仿版鞋样、创作鞋款,并托付曾某团伙采购品牌标识等原材料进行出产加工。为了打乱买家视野,郑某指示曾某团伙将出产的“假鞋”与其低价购买来的二手“真鞋”进行拆分组装,选用“真鞋面”与“假鞋底”、“假鞋面”与“真鞋底”混合调配的方法,拆底换皮、贴皮改色、喷涂,企图“以假乱真”。 此外,犯罪嫌疑人谢某、黄某二人在明知郑某出产、出售的是冒充品牌运动鞋的情况下,仍依据郑某的指令,分别负责直播网店的运营以及仓储发货作业,以每双1000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大举对外出售。 这起案子不仅涉及商标侵权,更触及了版权和专利侵权的敏感地带。犯罪嫌疑人郑某等人未经授权,私行运用品牌方的商标、设计元素和专利技术,出产并出售冒充产品,严重损害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 截至案发,警方已抄获冒充品牌运动鞋3400余双,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现在,犯罪嫌疑人郑某、龚某、曾某、黄某、谢某因涉嫌冒充注册商标罪,已被警方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另4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明,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也打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警方将持续对冒充品牌商标的供货源头进行追查冲击,实在维护顾客和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警方也提醒广大顾客,在购买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轻信不明来源的产品,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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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出版商和作家协会对Meta提起诉讼:AI滥用版权内容引发法律风暴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AI)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新阶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最近,法国的三大出版机构联合提起诉讼,指控Meta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大规模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AI模型。 以下是详细报道:这起引人注目的诉讼由法国三大出版商协会——法国国家出版机构、法语区出版商和数字网络联盟——发起。 这些组织在诉讼中指出,Meta以非法方式使用了图片、视频、音乐、书籍等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并将它们用于训练AI模型。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版权,而且涉嫌经济“寄生”行为。 面对这一指控,法国出版机构明确表示,这场诉讼具有“示范意义”,将为未来的法律程序提供借鉴和指导。 在他们看来,此次诉讼不仅是针对Meta的,也是对所有科技公司的警示,希望它们能够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 这一事件并非孤立。在全球范围内,我们看到许多科技公司都卷入了类似的诉讼。比如在美国,有多位作者对Meta提起诉讼,理由是该公司滥用书籍来训练其大型语言模型Llama。 而在印度,印度作家协会也对谷歌提出诉讼,指控他们未经允许滥用其作品来训练AI模型。 Meta作为全球领先的科技公司,其业务范围遍及全球。 因此,它已经多次成为被告。例如,在美国,它就因涉嫌滥用数十亿本书籍来训练其大型语言模型Llama而受到指控。 未来,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的类似诉讼在全球范围内展开。 在这件事上,我们需要深思法律与科技之间的关系。 我们鼓励和推动科技的创新,但同时也必须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作者的权益。这是一个相互依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Meta这样的科技公司而言,他们必须认真对待版权问题,尊重知识产权,避免滥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AI模型。 在现代社会,每一项发明都可能成为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法律保护对象。如果企业随意使用他人的知识和技能,那么创新本身也将失去价值。 对于版权持有者而言,他们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说“不”。虽然作者创作作品时可能不了解AI技术及其潜在影响,但作为版权持有者,他们拥有相应的权益和权利。如果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没有得到合理的授权,那么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等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这场法律风暴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它提醒我们,在推动科技创新的同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这也将促使科技公司更加注重版权问题,推动整个社会对版权问题的重视和认知。 总之,Meta被法国出版商和作家协会指控大规模盗用版权内容训练AI模型,由此引发了一场法律风暴。 然而,这不仅是对Meta的挑战,也是对整个社会的挑战。只有通过法律和科技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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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视作品中,作者与制片方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独家授权模式,即制片方将小说版权(著作权)授予作者,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这种合作模式下,作者可以保留改编权,也可以不保留。 另一种是联合出品模式,即制片方与作者共同出资共同享有著作权。这种合作模式下,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将改编权(著作权)保留给制片方。 这两种模式有什么不同呢?这就是下面要讲的。 在影视作品中,制片方通过将小说版权(著作权)授予作者,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将改编权(著作权)保留给制片方。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独家授权模式,简称独家授权模式。而联合出品模式是将小说版权(著作权)同时授予制片方和作者,简称联合出品模式。 改编权(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作品,二是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改编权(著作权)是一种著作财产权,指将已有作品改编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对原作品进行添加、删减、修改、改编、翻译、注释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主要包括: (1)改变作品; (2)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这里所说的“独创性”,是指该新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在艺术上是独一无二的,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反映了作者独特的个性。比如,电视剧《甄嬛传》中,作者对小说《甄嬛传》进行了改编。 由此可见,享有改编权的作者必须是享有独创性表达的人。 如果是以同样的形式进行再创作,则不属于改编,而属于复制。 改编权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既可以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可以作为独立权利许可他人行使。比如:如果是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则改编权由制片方享有;如果是制片方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则该剧本的著作权由制片方享有。因此,影视作品中的改编权与小说作品中的改编权并不一样,它们属于不同的权利种类。 需要注意的是,影视作品中的改编权并不等同于改编成剧本、电影剧本等剧本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改编权是对作品的修改和改编,因此改编权的行使不影响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行使,但如果将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则需要经过作者同意。因此,作者改编权能获得多少收益,要看具体的情况。 独家授权模式下,作者与制片方是合同关系,制片方与作者之间是著作权转让关系,作者与制片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上述分析仅供参考,不同的版权授权模式对应着不同的合同性质,具体适用哪种模式要根据双方约定来确定。但不管选择哪种模式,最重要的还是要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只有将风险降到最低,才能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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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小说改编为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通常来说,把小说改编为视频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首先,如果只是单纯地将小说内容进行朗读并录制为视频,而没有获得小说作者的授权,这种行为有可能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如果在视频中加入了对小说的改编、重新剪辑、配乐或添加个人评论等内容,且这种改编没有得到原作者的许可,那么就可能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等合法权益。 最后,即便在视频中标注了小说的来源和作者信息,但如果没有获得合法的授权,仍然有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当然,在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况下,如用于教学目的或评论等,可能不构成侵权,但这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将小说改编为视频通常需要事先获得作者的授权,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二、县级单位能否申请版权登记 县级单位是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的。版权登记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作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无论是县级单位还是其他地区的单位或个人,只要满足版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都有权向版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版权登记时,需要准备作品样本、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版权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则予以登记并颁发版权登记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版权登记并非获得版权的必要条件。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版权,但进行版权登记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证据。 综上所述,县级单位具备申请版权登记的资格,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就可以获得版权登记的法律保护。 三、刑法是否保护私人利益 刑法确实对私人利益提供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私人利益。 刑法通过明确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对侵犯私人财产、人身权利等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这种打击行为间接地保护了公民的私人利益。 例如,在刑法中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对盗窃、抢劫、诈骗等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刑罚,这有效地遏制了此类侵犯私人财产利益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同时,刑法还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从而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等基本人身利益。 综上所述,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为私人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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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案件背景 林某于2023年2月使用Midjourney软件生成“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图片《伴心》,经多次修改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并完成版权登记。某技术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及实体装置建造,引发侵权诉讼。 宣判结果 法院判决侵权方需在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公开道歉,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万元;但实体装置因仅借鉴“爱心”基础设计,未被认定为侵权。 二、核心争议与判决依据 独创性认定 法院认为,林某通过调整提示词、手动修改图片细节(如长宽比、倒影设计等),体现了“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使AI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AI生成内容的权属 Midjourney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生成图片的资产及权利归属用户。法院结合协议内容和创作过程(登录验证、迭代记录等),确认林某对《伴心》享有著作权。 三、判决意义与行业影响 法律空白填补 此案系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AIGC著作权纠纷案,明确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是AI生成内容受保护的核心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司法参考。 创新与保护的平衡 法院在判决中限定著作权保护范围,仅针对平面图片本身,允许他人基于“创意与思想”进行衍生设计(如实体装置),避免权利滥用,促进技术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协同发展。 四、争议焦点扩展 技术伦理争议 判决强调AI工具需服务于人类创造力,而非替代创作者的主体地位。通过保护具备独创性的AI辅助作品,既尊重技术革新,也保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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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版权声明模板核心要素及范文框架,结合法律实务要求整理: 一、权利归属声明 作品标识 明确作品名称、类型及创作完成时间,例如: 《XXXX》(文字/美术/视听作品)系本人/本公司于2025年3月完成的原创作品。 权利人信息 注明著作权人全称及身份标识: 著作权归属于[个人姓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二、权利保留条款 禁止性行为 列举未经许可不得实施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作品进行篡改、剽窃、拆分传播或用于商业牟利。 演绎权限制 声明二次创作需经授权: 基于本作品创作衍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改编、影视化)须取得书面许可。 三、授权使用规则 授权范围示例 限定使用场景及时效: 允许[被授权方]在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于中国大陆地区将作品用于非营利性教育推广。 署名要求 强制标注来源信息: 使用时应完整标注作品来源:[权利人名称],未经许可不得转授权。 四、侵权处理机制 追责声明 明确维权手段及后果: 侵权行为将导致民事索赔,且权利人保留刑事报案权利。 联系方式 提供维权对接通道: 侵权举报受理邮箱:XXX@XXX.com,需提交侵权链接及权属证明。 五、法律适用条款 本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争议管辖法院为[权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注:实际使用时需根据作品类型(文字/视听/软件等)调整具体条款,建议商业作品声明中增加版权登记号(如:国作登字-2025-XXXX)强化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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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的经历进行小说创作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具体创作手法和法律要件综合判断: 一、法律认定标准 使用方式 若作品中出现真实姓名、特定身份标识(如职业+家庭关系)或可识别性细节(如工作单位+岗位),即使未使用全名,也可能被认定为指向特定个体。例如:在小说中描述"X公与Y姓经理婚外情"并附带岗位信息,即构成侵权。 内容性质 含有侮辱、诽谤或贬损性评价的表述(如称当事人为"狗男女"),直接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权侵害。 改编程度 单纯借鉴经历框架并加入独创性艺术加工(如改变事件顺序、虚构次要情节),通常不构成侵权。但直接套用核心事件脉络及细节(如医疗事故抢救过程、商业谈判关键对话),可能侵犯著作权或隐私权。 商业用途 用于出版、影视改编等商业行为时,即便已进行艺术化处理,仍需获得当事人书面授权。未经许可的商业化使用可能面临3倍违法所得赔偿。 二、典型侵权案例 某公众号小说通过姓氏+岗位+家庭关系组合描述,使同事圈精准锁定当事人,最终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道歉。 三、创作建议 对原型进行地域、职业、时间线等要素的匿名化处理 对敏感情节进行不低于30%的艺术加工 商业性创作前建议签订《素材使用授权协议》 涉及特殊行业(如医疗、军工)需额外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超过80%的侵权诉讼源于人物身份可识别性过高,建议创作者至少修改三项以上核心识别要素(如将"上海三甲医院心外科主任"改为"西北县城诊所全科医生")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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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小说作为文学作品,未经许可使用属于侵权。小说侵权违规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判定: 使用内容:使用小说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尤其是涉及主要角色、情节和风格。 使用时间:使用时间超过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使用范围:使用范围显著超过首次使用时的合理范围。 具体判定需综合考虑使用内容是否涉及主要元素,使用时间是否超过五十年,以及使用范围是否超出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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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曾提起公诉的一个案件涉及三名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田某某。他们被指控运营近20个盗版小说APP,涉及侵权盗版小说3000余部,并通过广告流量分成获利。 判决结果: 杜某某、徐某某、田某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 各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四百二十万元不等。 违法所得、作案工具等被没收。 禁止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网络文学APP等与网络文学著作权有关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