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影视作品中,作者与制片方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独家授权模式,即制片方将小说版权(著作权)授予作者,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这种合作模式下,作者可以保留改编权,也可以不保留。 另一种是联合出品模式,即制片方与作者共同出资共同享有著作权。这种合作模式下,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将改编权(著作权)保留给制片方。 这两种模式有什么不同呢?这就是下面要讲的。 在影视作品中,制片方通过将小说版权(著作权)授予作者,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将改编权(著作权)保留给制片方。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独家授权模式,简称独家授权模式。而联合出品模式是将小说版权(著作权)同时授予制片方和作者,简称联合出品模式。 改编权(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作品,二是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改编权(著作权)是一种著作财产权,指将已有作品改编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对原作品进行添加、删减、修改、改编、翻译、注释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主要包括: (1)改变作品; (2)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这里所说的“独创性”,是指该新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在艺术上是独一无二的,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反映了作者独特的个性。比如,电视剧《甄嬛传》中,作者对小说《甄嬛传》进行了改编。 由此可见,享有改编权的作者必须是享有独创性表达的人。 如果是以同样的形式进行再创作,则不属于改编,而属于复制。 改编权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既可以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可以作为独立权利许可他人行使。比如:如果是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则改编权由制片方享有;如果是制片方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则该剧本的著作权由制片方享有。因此,影视作品中的改编权与小说作品中的改编权并不一样,它们属于不同的权利种类。 需要注意的是,影视作品中的改编权并不等同于改编成剧本、电影剧本等剧本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改编权是对作品的修改和改编,因此改编权的行使不影响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行使,但如果将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则需要经过作者同意。因此,作者改编权能获得多少收益,要看具体的情况。 独家授权模式下,作者与制片方是合同关系,制片方与作者之间是著作权转让关系,作者与制片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上述分析仅供参考,不同的版权授权模式对应着不同的合同性质,具体适用哪种模式要根据双方约定来确定。但不管选择哪种模式,最重要的还是要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只有将风险降到最低,才能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
一、将小说改编为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通常来说,把小说改编为视频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首先,如果只是单纯地将小说内容进行朗读并录制为视频,而没有获得小说作者的授权,这种行为有可能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如果在视频中加入了对小说的改编、重新剪辑、配乐或添加个人评论等内容,且这种改编没有得到原作者的许可,那么就可能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等合法权益。 最后,即便在视频中标注了小说的来源和作者信息,但如果没有获得合法的授权,仍然有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当然,在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况下,如用于教学目的或评论等,可能不构成侵权,但这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将小说改编为视频通常需要事先获得作者的授权,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二、县级单位能否申请版权登记 县级单位是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的。版权登记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作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无论是县级单位还是其他地区的单位或个人,只要满足版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都有权向版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版权登记时,需要准备作品样本、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版权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则予以登记并颁发版权登记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版权登记并非获得版权的必要条件。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版权,但进行版权登记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证据。 综上所述,县级单位具备申请版权登记的资格,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就可以获得版权登记的法律保护。 三、刑法是否保护私人利益 刑法确实对私人利益提供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私人利益。 刑法通过明确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对侵犯私人财产、人身权利等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这种打击行为间接地保护了公民的私人利益。 例如,在刑法中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对盗窃、抢劫、诈骗等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刑罚,这有效地遏制了此类侵犯私人财产利益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同时,刑法还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从而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等基本人身利益。 综上所述,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为私人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
用他人的经历进行小说创作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具体创作手法和法律要件综合判断: 一、法律认定标准 使用方式 若作品中出现真实姓名、特定身份标识(如职业+家庭关系)或可识别性细节(如工作单位+岗位),即使未使用全名,也可能被认定为指向特定个体。例如:在小说中描述"X公与Y姓经理婚外情"并附带岗位信息,即构成侵权。 内容性质 含有侮辱、诽谤或贬损性评价的表述(如称当事人为"狗男女"),直接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权侵害。 改编程度 单纯借鉴经历框架并加入独创性艺术加工(如改变事件顺序、虚构次要情节),通常不构成侵权。但直接套用核心事件脉络及细节(如医疗事故抢救过程、商业谈判关键对话),可能侵犯著作权或隐私权。 商业用途 用于出版、影视改编等商业行为时,即便已进行艺术化处理,仍需获得当事人书面授权。未经许可的商业化使用可能面临3倍违法所得赔偿。 二、典型侵权案例 某公众号小说通过姓氏+岗位+家庭关系组合描述,使同事圈精准锁定当事人,最终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道歉。 三、创作建议 对原型进行地域、职业、时间线等要素的匿名化处理 对敏感情节进行不低于30%的艺术加工 商业性创作前建议签订《素材使用授权协议》 涉及特殊行业(如医疗、军工)需额外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超过80%的侵权诉讼源于人物身份可识别性过高,建议创作者至少修改三项以上核心识别要素(如将"上海三甲医院心外科主任"改为"西北县城诊所全科医生")以规避风险。
-
根据《著作权法》,小说作为文学作品,未经许可使用属于侵权。小说侵权违规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判定: 使用内容:使用小说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尤其是涉及主要角色、情节和风格。 使用时间:使用时间超过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使用范围:使用范围显著超过首次使用时的合理范围。 具体判定需综合考虑使用内容是否涉及主要元素,使用时间是否超过五十年,以及使用范围是否超出合理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