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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网络游戏被处以高额罚款案,是一起涉及网络游戏出版运营领域的重大版权案件。以下是对该案件细节的详细描述: 一、案件背景 随着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游戏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出版、盗版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打击这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执法力度。 二、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的主要公司是一家名为南宁市星际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云游”)的游戏公司。该公司因非法出版网络游戏,被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贵港市文旅局”)处以高额罚款。 三、案件细节 违法事实: 星际云游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一款名为《御龙弑天》的网络游戏增加后缀名,形成了八款不同名称的网络游戏。这些游戏在修改登录界面后,通过“一九九六游戏平台”以及“蛋蛋游戏平台”进行出版运营。 星际云游公司利用上述平台向玩家提供用户系统实名注册、游戏程序下载、游戏充值,并进行宣传推广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的分成。 调查与处罚: 贵港市文旅局接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移送的非法出版物案件后,对星际云游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查证,星际云游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贵港市文旅局依法对星际云游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设备和工具,并处以103874486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上网出版的网络游戏,将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星际云游公司通过运营非法网络游戏获取收入超两千万元,因此被处以1亿多元的罚款。 四、案件影响与启示 市场影响: 该案件的查处对网络游戏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彰显了相关部门打击非法出版网络游戏的决心和力度。 该案件也提醒其他游戏公司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业启示: 游戏公司在运营网络游戏时,必须确保游戏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授权。 游戏公司应加强对游戏平台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平台成为 非法出版网络游戏的渠道。 游戏公司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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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署名纠纷“诉前禁令”和解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热播剧的署名权争议及诉前禁令的适用。以下是对该案件细节的详细描述: 一、案件背景 在影视行业,热播剧的推出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关注度。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热播剧的署名权争议也逐渐浮出水面。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热播剧署名权纠纷,涉及知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因未标明原著小说作者身份而引发诉讼。 二、案件当事人 本案的原告是某知名小说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被告则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系热播电视剧的出品方及著作权人。该剧集改编自原告的小说,但在播出过程中,原告发现该剧集的片头、片尾及其宣传海报、视频等物料上,均未对该剧集的改编来源进行说明,未表明原告系该剧集原著小说作者的身份。 三、案件经过 侵权发现:原告在电视剧热播期间,发现其署名权受到侵害,于是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禁令申请:考虑到涉案侵权行为正在发生且仍在扩大,原告在诉前阶段即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即诉前禁令,要求立即下架、停播该剧集。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进行了详细的审查。法院认为,作为涉案剧集的出品方及著作权人,被告在制作发行涉案剧集的过程中,未对该剧集的改编来源进行说明,未表明原告系该剧集原著小说作者的身份,构成署名权侵权的可能性极大。同时,涉案剧集正处在热播期,且其更新已接近尾声,如不及时予以制止,极有可能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禁令发出: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依法发出了诉前禁令,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下架、停播该剧集。 和解达成:在禁令发出后,法院积极向当事人开示心证,并引导当事人进行了多轮沟通协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在剧集后续的宣传和发行中明确标注原著小说作者的身份,并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赔偿款。 四、案件意义 保护原创:本案的成功处理,彰显了法院对原创作品的尊重和保护。通过诉前禁令的适用,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维护了原告的署名权。 促进和解: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不仅避免了诉讼的进一步升级,也节省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 警示作用: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影视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它提醒影视制作方在改编小说等原创作品时,应尊重原著作者的署名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完善制度:本案也暴露了影视行业在署名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本案的处理,有助于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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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等实用艺术作品认定及著作权侵权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服装这一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及其著作权的保护。以下是对该案件细节的详细描述: 一、案件背景 在服装行业,设计创新是推动品牌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商家开始通过仿制、抄袭等手段,侵犯他人的服装设计著作权,严重损害了原创设计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设计者的权益,司法部门加大了对服装等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案件当事人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时装公司,其设计并推出了多款具有独特风格的服装,并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反响。被告则是一家服饰店,被指控销售了与原告服装在视觉上高度相似的仿制品。 三、案件经过 原告起诉: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服装与自己的设计作品在图案、色彩、款式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提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其设计的服装作品原件、设计草图、宣传图片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是服装设计的原创者。同时,原告还提供了被告销售的仿制品图片和购买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法庭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法院认为,服装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保护应满足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同时还应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在物理上或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的要件。 侵权判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服装设计作品具有独创性,且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分离,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仿制品在视觉上与原告的设计作品存在高度相似性,且被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仿制品是独立创作的,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件意义 明确保护范围:本案明确了著作权法下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以及服装设计中的图案元素组合及其在成衣上的呈现样态如何进行 著作权保护。这有助于规范服装行业的设计创新行为,保障设计者的合法权益。 强调界限:本案强调了实用物与著作权法保护之间的界限,即只有当服装的审美价值可以与实用功能相分离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有助于避免对实用物品的过度保护,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 警示作用: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侵权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鼓励了原创设计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服装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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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案件,它不仅在司法层面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效力,还为 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以下是对该案件细节的详细描述: 一、案件背景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然而,数据权益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尤其是数据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问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开始试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旨在通过登记来明确数据的权属和权益,为数据的流通和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二、案件当事人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科技创新企业,拥有大量经过精心录制和处理的语音数据集。被告则是一家同样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公司,被指控非法获取并传播了原告的数据集。 三、案件经过 数据收集与处理:原告公司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录制了1505小时的普通话语音数据,并进行了去标识化处理,确保数据无法识别到被采集者个人。 侵权行为发现:原告发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非法获取并传播了这些数据集,允许网络用户随意下载。 法律维权:原告认为自己是案涉数据集的首次制作人和合法权利人,依法享有数据权益。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对数据集的合法持有和权益。 司法认定:经过审理,法院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法院认为,该登记证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是数据集的合法持有人。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四、案件意义 司法确认:本案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效力,为数据 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数据确权: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数据持有的初步证据,为数据的确权提供了新的路径。 促进数据流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效力得到确认后,有助于降低数据交易的成本和风险,促进数据的流通和交易。 法律探索:本案为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法律探索和实践经验,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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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它不仅为车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树立了新的标杆,也为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以下是对该案件细节的详细描述: 一、案件背景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飞速发展,车联网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现代汽车中,为车主提供了丰富的车载娱乐和服务功能。然而,这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品牌汽车的车载视频应用中提供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提起诉讼。 被告: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被指控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 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生产制造商,被指控与案件有关。 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指控作为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参与了侵权视频的上线、展示、推广,并提供了会员套餐服务。 三、案件经过 原告方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则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抗辩理由。某公司辩称相关视频系由用户上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则辩称其系某品牌汽车的生产制造商,与案件无关;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其仅向某品牌汽车车主提供车载移动互联网和某视频应用的下载服务,无法控制作品提供行为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然而,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查,查明了以下事实: 某公司确实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 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不仅负责了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上线、展示、推广,还提供了会员套餐服务并进行收款。 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汽车硬件制造商,未直接参与内容提供,因此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四、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某公司和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结果生效。 五、案件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车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树立了新的标杆。它明确认定了车机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 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本案也为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思路,有利于引导各方在智能网联发展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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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