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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管是普件提交,还是加急提交(代理代办代写),其实他们的审核周期都是一样的。顺利通过的情况下都是2个月,官方:提交后60自然日。
再者,我们先说普件,普件如果1-1.5个月还没有出现补正的话,那么基本上就等到2个月就可以了,因为大概率是审查通过了。
如果行情很一般,或者材料很一般,那么1-1.5个月就会出现补正啦,这时候直接补正再提交,不要拖拉!
最后说说加急,加急是给(代理代办代写),目前是500-600-700加急。
当然,毕竟交钱了哦,加急通过率还是相当高的。行情好的时候一次性全部通过很正常,行情不好时候补证后再提交就可以通过。
提交材料:
1.实名,个人实名涉及身份证,企业实名涉及执照及盖章
2.提交时候,提交手册、功能表、代码,管理员收验证码,签章页打印或签字,如果多著作权人需要提前准备一个合作开发,提交后等待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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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正式落幕。两会期间,知识产权维护再度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论题。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方燕、阎建国纷繁建议,赶快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以加强知识产权维护力度。全国政协常委赵雯则提出,要加速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习惯新时代知识产权维护的需求。 在版权维护范畴,近期最受重视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因电影过于火爆,相关侵权行为时有产生,引发了广泛评论。据悉,该片自春节上映以来,一路高开高走,不断打破票房纪录,不只位居我国影史票房第一,还跻身全球影史票房前列,成为现象级的文化事情。除了票房丰盛,相关衍生品同样火热,表现出该IP强大的商业价值。 我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扬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明,《哪吒2》的出品方所具有的IP部分,首要是其独创性的部分,具体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著作(动漫故事)、视听著作、视听著作中的虚拟人物形象和其他美术元素。这些IP元素,其他影视公司是不能随意使用的。 出品方多维度维护版权 检索工商信息即可发现,《哪吒2》的出品方成都可可豆、成都安闲境地以及光线传媒展现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前瞻性。从一开始,他们就进行了多维度挂号注册,人物形象和文字组合均有包括。电影中的哪吒、敖丙、申公豹、太乙真人等人物形象,都进行了著作权挂号。除了这些首要人物,影片中诸如村民、采藕大妈、小海妖这样的小人物也进行了挂号,乃至那群乌泱乌泱底子数不清的土拨鼠中,也有几只被挂号了著作权。 不只挂号注册的人物多,同一人物的不同形状也进行了挂号。哪吒这一人物,就挂号了婴儿版、战役版、六臂版、敖丙版等形象。龙王的人形、龙形形象分别进行了挂号,石矶娘娘也挂号了正常版和mini版,包括无量仙翁鼻青脸肿的状态都被申请了著作权。同时,文字商标也注册了多个类别,出品方之一的光线传媒近几年累计提交了149件“魔童降世”“魔童哪吒”“魔童闹海”等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146件已被核准注册。这些商标中除了影片中心元素,如“灵珠魔丸”“吒儿”“哪吒之魔童闹海”,就连“饺子导演”四个字也被注册了商标。这些注册的商标,不只包括传统的电影制造与发行,还触及玩具、服装等衍生品范畴。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几家出品方的公司围绕《哪吒2》共申请了400多件著作著作权,而且数量还在持续添加中。但是,即便布局如此细致,跟着电影的火爆,相关侵权行为仍有产生。一些购物渠道呈现了大量盗版衍生品,价格极低,店肆销售火爆。还有某游戏公司盗用影片人物形象,规划成游戏中的NPC。更有甚者,直接推出了山寨哪吒电影,经过相似的片名、海报规划,如调整配色、放大“哪吒”字样等方法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活跃应对侵权行为 面对种种侵权行为,出品方也活跃应对。据统计,光线传媒现在已经发起了超70次IP维权诉讼,其中胜诉率高达97%。这些案子中,既有一些小公司将影片人物形象印在产品上,也有一些大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影片元素进行二次开发。 值得注意的是,哪吒作为我国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归于公共财物。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余俊告诉记者,这类已进入公共范畴的元素无法被包括《哪吒2》出品方在内的任何主体独占,任何创造者均可依据传统结构进行再创造。我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说,大众熟知的故事情节、公共体裁、客观事实属公共范畴的部分,不受著作权维护,社会大众能够自由使用,“就像空气相同,谁都能够呼吸。” 但是,虽然《哪吒2》的出品方不能独占有关哪吒的IP,但他们所具有的独创性部分依然遭到法律维护。冯晓青表明,依据著作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思维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不维护著作所承载的思维、客观事实与体裁。但经过加工创造融入个人创意后形成的个性化表达,则遭到法律维护。例如,《哪吒2》中哪吒一起的人物形象规划(烟熏妆、尖牙等特征),以及经过剪纸、刻纸等传统技艺的还原(如火纹、莲斑纹装修)等,都系对哪吒这一具体人物形象的精细刻画,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独创性成为侵权与否要害 在此基础上,其他创造者在开发使用有关哪吒的IP时,需求做到具有自己的独创性,要与《哪吒2》中的中心元素具有明显差异。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世界体育与文娱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胡杨律师告诉记者,在法律上判别两者是否侵权,是经过“触摸”+“实质性相似”进行判别。如果后作者是触摸了先作者的著作后进行的创造,并且后著作与先著作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则可能构成侵权。因而,后作者在创造著作时,应当避免与《哪吒2》著作中呈现出相似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以及影视画面等内容。 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版权维护的热议,不只表现了对《哪吒2》等抢手著作版权维护的重视,也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维护作业的不断深入。跟着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昌盛,版权维护作业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未来,咱们需求进一步完善版权维护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进步大众版权意识,一起营造一个尊重立异、维护版权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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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代理费是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软著代办服务所收取的基础费用。这个费用通常根据代理机构的知名度、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普通代理的费用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具体费用可能因地区和服务内容的差异而有所变化。 加急费:如果客户希望加快软著申请进度,代理机构可能会提供加急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加急费用。加急费用的具体金额取决于加急的紧迫程度和代理机构的定价策略。 其他服务费:如查询费、材料准备费、邮寄费等,这些费用可能因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客户需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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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赔偿标准并无明确固定金额,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以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若上述两者均难以确定,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例如,若侵权导致被侵权人软件销售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实际损失,就以这些损失为赔偿标准;若难以确定实际损失,而侵权人因侵权获利较多,就以其获利作为赔偿依据;若都难以确定,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情节来酌定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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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202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10630610件,同比增长19.13%。 其中,2024年全国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7802965件,同比增长21.39%。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290130件,占登记总量的16.53%;福建省1257538件,占登记总量的16.12%;山东省817265件,占登记总量的10.47%;河北省516355件,占登记总量的6.6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500200件,占登记总量的6.41%。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56.15%。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4285495件,占登记总量的54.92%;第二是摄影作品2478666件,占登记总量的31.77%;第三是文字作品728096件,占登记总量的9.33%;第四是影视作品136345件,占登记总量的1.75%。以上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7.77%。此外,还有音乐作品37782件,占登记总量的0.48%;录像制品33487件,占登记总量的0.43%;图形作品30523件,占登记总量的0.39%;录音制品20111件,占登记总量的0.26%;模型、戏剧、曲艺、建筑作品等共计5694件,占登记总量的0.07%。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2024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827213件,同比增长13.31%,整体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61万件,占登记总量的57%。 从各地区登记数量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北京、江苏、四川、浙江、上海、山东、湖北、安徽、辽宁。上述地区共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约193万件,占登记总量的68%。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24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432件,同比增长5.11%;涉及合同数量287个,同比下降24.87%;涉及作品数量1934件,同比下降7.11%;涉及主债务金额467708.25万元,同比下降53.03%;涉及担保金额410135.17万元,同比下降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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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判断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实质性相似性: 判断两个软件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是侵权认定的核心。这通常涉及对软件的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进行详细比较。如果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软件在核心程序结构、配置等方面存在相同或高度相似之处,则可能构成侵权。 具体步骤包括:对比源代码、二进制代码、用户界面等,检查是否存在大量相同或相似的代码片段。 接触可能性: 接触可能性是指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软件。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是独立开发的软件且未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则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存在证据表明被告曾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增加了侵权的可能性。 接触可能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被告曾公开复制、发表、分发原告软件,或者被告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等。 排除合理解释: 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来证明其使用的软件资料有合法来源,或者其开发的软件与原告软件有显著区别,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合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被告能够证明其软件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或者其软件具有独立创新性。 权利归属: 确定原告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是侵权认定的前提。只有当原告软件符合原创性要求(如代码、结构、界面设计等)且具有独创性时,才能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方法: 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将软件抽象分解为不同层次,过滤出不受保护的成分,然后在较高层次上进行比较,最后综合评价。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首先证明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然后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三步判断法:包括明确权利归属、对比侵权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排除合法使用。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是判断软件侵权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明确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其他考量因素: 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主张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如为了学习、研究或评论目的而使用他人软件。 技术进步:随着技术的发展,部分原本被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可能因技术进步而不再构成侵权。 软件侵权判断标准主要基于实质性相似性、接触可能性和排除合理解释三个核心要素,并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方法和法律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判断方法来认定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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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记证书和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法律地位、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相似之处。以下是详细分析: 1. 法律地位和效力 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是证明作品存在及其创作时间、作者身份和内容的文件,主要用于公示作品的权属关系,帮助解决著作权归属纠纷,增加作品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它是一种间接证据,具有推定力,但不具有决定性证据效力。 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作品出版和发行权力的文件,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证明文件,在版权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它是一种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作品的合法性和权利归属。 2. 登记目的和适用范围 作品登记证书:主要用于证明作品的存在和创作时间,适用于解决著作权归属纠纷、宣传推广、建立品牌等场景。它是一种自愿登记制度,不影响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 著作权登记证书:主要用于确认作品的出版和发行权力,适用于版权纠纷、版权转让、版权许可等场景。它是强制登记制度的一部分,通常在作品正式出版或发行前办理。 3. 证书颜色和样式 作品登记证书:通常为黄色。 著作权登记证书:通常为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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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因代码抄袭案被判赔偿美摄科技8266.8万元人民币,案件涉及抖音等多款产品。以下是案件的详细情况: 案件背景 2021年,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摄科技”)起诉字节跳动及其旗下抖音等8款产品涉嫌代码抄袭,指控其抄袭美摄SDK软件的核心代码,包括拼写错误的代码。美摄科技认为,字节跳动通过员工获取其技术秘密,并在旗下产品中重复使用了美摄的代码,严重侵害了其知识产权。 2023年6月底和2024年5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公司侵害美摄SDK软件著作权,判令其赔偿美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约2670.4万元。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过程 一审判决:2023年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670.4万元。 二审判决:字节跳动和美摄科技均对一审判决不满,分别提起上诉。2024年5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中关于侵权的认定,但将赔偿金额调整为8266.8万元。 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结果,确认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公司侵权成立,并需赔偿美摄科技8266.8万元。 案件争议点 代码抄袭的认定:法院认定字节跳动通过员工获取美摄科技的技术秘密,并在旗下产品中重复使用了美摄的代码。司法鉴定显示,被诉侵权代码占比极小,但足以构成侵权。 赔偿金额的争议:美摄科技最初索赔金额高达22.74亿元,但法院认为其索赔金额过高,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为8266.8万元。 技术秘密保护:本案首次明确“拼写错误的代码”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证据,体现了对技术秘密侵权的严厉惩处。 字节跳动的回应 字节跳动副总裁李亮表示,涉事员工曾在美摄科技工作,离职两年半后加入字节跳动,使用了部分在美摄期间编写的代码。尽管这些代码占比较小,但违反了行业规范。字节跳动已对涉事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了合规培训和历史代码排查。 社会影响 本案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案例,彰显了司法对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此案也提醒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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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关键依据,其核心在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或概念。以下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的详细概述: 1.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通常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这一原则要求证明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具体来说: 接触:指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受保护作品。例如,被告曾研究、复制或使用过原告的作品。 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在代码、结构、功能、界面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这种相似性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侵权。 2. 实质性相似的具体判定方法 为了判断实质性相似,法院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SSO(序列、结构与组织)标准:通过分析软件的序列、结构和组织来判断是否构成表达。 AFC(抽象、过滤和比较)标准:通过抽象化、过滤掉非表达性内容后进行比较。 镜像复制标准:要求被控侵权作品完全复制原告作品的代码,但实际操作中较难适用。 3. 合理来源抗辩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作品来源于合法渠道,即通过合理来源获得,那么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例如,被告可以提供合法购买或授权使用的证据。 4. 代码使用比例与功能实现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还会关注以下因素: 代码使用比例:如果被告使用的原告核心代码比例较高(如超过30%),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功能实现:即使代码不同,但如果功能实现高度相似,也可能构成侵权。 5. 外观设计与用户体验 除了代码层面,软件的外观设计(如界面布局、图标设计)和用户体验也被视为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如果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在视觉效果和用户体验上高度相似,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6. 举证责任与技术鉴定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但被告可以通过提供合理来源证明来推翻侵权指控。在必要时,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双方软件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7. 法律保护范围与例外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仅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程序或算法。因此,在判断侵权时,法院会严格区分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界限。 8.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抽象性和复杂性,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往往较为困难。例如,通用指令或算法的使用并不构成侵权,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9. 法律责任与赔偿 一旦认定侵权成立,被告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赔偿金额通常基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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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作为原告,指控江苏华福视频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快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公司,如无锡二零一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腾讯认为,这些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该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开庭公告,案件于2025年1月22日开庭,具体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侵权行为的认定:腾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计算机软件,并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赔偿责任的承担:如果侵权行为被认定,那么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腾讯的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加强版权保护:此案再次强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有助于提升社会对版权保护的意识。 促进技术创新:加强版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打击侵权行为,可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