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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文物数字化成果(古建三维模型、壁画数字图像)的版权定性与合理使用

2026-02-04来源:山西版权登记中心

2026年厘清文物本体、数字化成果与衍生开发之间的版权关系

山西拥有海量的国宝级古建筑和壁画,其数字化成果(高精度三维模型、高清数字图像)是文物保护、研究和利用的基础。然而,文物本体已过版权保护期,但其数字化成果是否产生新的版权?博物馆、石窟寺管理单位、科研机构与商业公司之间,如何界定这些数字资产的权利边界?本文深入剖析这一文物大省特有的版权问题,为各方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

核心争议:云冈石窟研究院官方拍摄的**石窟造像高清图**,其他机构能否免费用于出版?一家公司利用公开的**佛光寺三维扫描数据**制作文创产品,是否需要授权?这涉及到对“独创性”的判定以及投入成本的保护。

一、文物数字化成果链的版权状态与使用规则

成果形态与产生方式版权法律定性分析合理使用与授权建议
**对文物的简单机械式扫描/拍摄**如果仅为忠实地、无独创性选择地记录(如标准光源下的正面扫描),形成的数字文件独创性很低,可能不构成新作品,但产生**特别权利(数据库权或邻接权)**。此类数字文件作为“文物数字副本”,其商业性使用应尊重采集者(通常是文保单位)的投入,通过协议获取使用许可,并支付合理费用,用于支持持续的文物保护工作。
**体现独创性创作的数字化成果**如果在拍摄中体现了**独特的灯光设计、视角选择、后期处理**,或在三维建模中进行了**精密的纹理贴图、艺术化渲染、残缺部分的高水平虚拟修复**,则构成**摄影作品**或**图形作品**,享有版权。版权归创作方(摄影师、建模师或其单位)所有。他人使用需获得版权方授权。文保单位在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数字化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此类成果的版权归属。
**基于数字化成果的深度研究出版物**对大量数字化素材进行**筛选、编排、对比、标注、解读**而形成的图录、研究报告,可作为**汇编作品**受版权保护。汇编作品的版权归汇编人(通常是研究机构或学者)所有。使用其中个别数字化图片,需同时获得图片版权方(如有)和汇编者的许可。
**利用数字化成果开发的文创产品**直接使用数字图像印制明信片,需获得数字图像权利人的授权。对数字模型进行创意设计后形成的新的美术作品,版权归设计者,但其创作基础应获得合法授权。建立“授权分层”机制:文保单位可提供基础性授权(低分辨率图,用于公益宣传)和商业性授权(高精度数据,用于高端文创)。授权协议应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和收益分成。

机制建设倡议:建议由 **“山西省文物局”** 牵头,联合法律专家,研究制定《山西省文物数字化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指引》。鼓励文保单位探索建立“开放数据”与“商业授权”并行的模式,在保障文物安全、尊重相关方投入的前提下,促进文物资源的合法、有序、创造性利用。

本文由全国知识产权官网政策研究室基于官方政策进行的专业分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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