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记录者、研究者、改编者与传承社区之间的权利平衡探索
山西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如上党八音会、河曲民歌、左权开花调、晋北道情等。在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像、记谱整理、研究出版乃至创新改编时,涉及记录者、研究者、改编者与原生社区(传承群体)的多方权益。如何既鼓励抢救性记录与创造性转化,又切实尊重和保护文化传承主体的精神与物质权益?本文探讨构建符合法律与伦理的山西实践框架。
伦理与法律焦点:一位音乐学者录制并整理了**河曲民歌全集**后出版并享有版权,但提供歌谣的民歌传承人未获任何报酬或署名,这是否公平?一家公司使用**晋北道情**旋律创作广告歌并获利,是否需要向相关社区回馈?
| 成果类型与行为 | 相关权利主体分析 | 合规与惠益分享建议 |
|---|---|---|
| **民间文艺的忠实记录**(录音、录像、记谱) | 记录者对其**记录成果**(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享有邻接权。表演者(歌手、乐手)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民间文艺本身不属个人所有。 | 记录前应取得表演者同意,签订协议明确记录用途、权利归属及报酬。出版时,应在显著位置为表演者、提供者署名,并可支付一次性劳务报酬。 |
| **对记录的整理、编选与研究** | 整理者对其在**甄选、分类、校注、编排、解说**等方面付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享有版权(作为汇编作品或演绎作品)。 | 整理者享有汇编作品的版权,但在行使权利(如出版获利)时,应通过前言、后记或协议方式,感谢并适当回馈来源社区和传承人,如图书销售分成或设立研究基金。 |
| **基于民间文艺的改编与再创作** | 改编者(作曲家、作家)对**新的音乐作品、文学作品**享有完整版权。但其创作建立在传统社区文化遗产基础之上。 | 倡导 **“事先知情、注明来源、惠益分享”** 的伦理准则。改编者应了解所涉民间文艺的文化内涵。在商业性使用获得成功时,可主动与代表性传承人或社区组织协商,建立某种形式的回馈机制。 |
| **社区主导的文化品牌开发** | 由传承社区(如某个民歌村)集体决策,委托专业团队进行品牌打造和产品开发,版权和品牌所有权归社区集体或由其成立的组织所有。 | 这是最具可持续性和公平性的模式。政府、非遗保护机构应提供能力建设和初始资金支持,帮助社区建立内部治理和利益分配机制,实现文化自信与自我发展。 |
倡议与指引:建议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合高校、法律界,研究制定《山西省民间文学艺术成果知识产权与惠益分享指南》,为各类主体提供行为参考。在“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等平台上,设立“ ethical licensing (伦理许可)”展区或论坛,推广最佳实践,促进山西民间文艺在当代社会的健康传承与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