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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现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平台上提供了优酷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优酷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颜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同时,法院还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告需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影视作品的版权秩序、打击网络盗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再次强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于擅自提供、传播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同时,此案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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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漂白》陷入抄袭风波,主要涉及其剧情与南方都市报2012年深度调查报道《漂白》的高度相似性。这一争议自2025年1月20日起由前南方都市报记者王猛发起,他在社交媒体上指控该剧抄袭其报道,并晒出对比材料,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抄袭指控:王猛指出,《漂白》的剧情与他2012年的报道在核心内容上高度相似,包括“身份漂白”这一核心概念,以及部分细节和笔误的照搬。他列举了17处疑似抄袭的内容,包括文笔措辞、案例细节等。 编剧回应:编剧陈枰否认抄袭指控,称剧本的核心概念来源于案件主办人员的采访,并强调所有原型采访和案头工作均有证据支持。他还提到,该剧是基于小说改编,且已获得完整版权链。 制片方态度:爱奇艺作为出品方,尚未就抄袭指控作出正式回应,但表示将积极处理此事。 法律层面:律师指出,判断抄袭需考虑接触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性。由于《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属于纪实文学,客观事实部分不受版权保护,因此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构成对主观创作部分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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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计算方式
实际损失赔偿:
搬运视频侵权时,首先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如视频播放量减少导致的广告收入损失、观众流失等。
违法所得赔偿: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侵权人通过搬运视频所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的评估,如广告收入、赞助费用等。
权利使用费赔偿: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类似视频作品在正常许可情况下的使用费用的评估。
法定赔偿:
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赔偿额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旨在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侵权行为的情节:
侵权行为的情节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恶意搬运、大量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等,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也是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如果侵权人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承担更高的赔偿金额,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这一点。
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也应纳入赔偿金额的计算范围。这些开支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实际案例
在实际案例中,搬运视频侵权的赔偿金额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因素,判决侵权人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金额。同时,也有案例显示,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可能会判决更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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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近期公布了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旨在加强版权保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预警名单涵盖了多部备受瞩目的院线电影作品,具体包括《刺猬索尼克3》、《假爸爸》、《恶行之外》、《真爱找麻烦!》、《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唐探1900》、《射雕英雄传:侠之大者》、《蛟龙行动》、《哪吒之魔童闹海》以及《熊出没·重启未来》等。这些作品以其独特的创意、精湛的制作和深刻的文化内涵,赢得了广大观众的喜爱和认可,也成为了版权保护的重点对象。 为了有效应对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采取一系列严格的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这些作品;同时,网络服务商还需加快处理版权权利人的侵权投诉,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 此外,国家版权局还强调,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服务商的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未经授权非法传播预警名单内作品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总的来说,国家版权局此次公布的预警名单,体现了对版权保护的重视,也为广大创作者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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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为了确保广大观众能够享受到一个健康、有序的观影环境,并有力维护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国家版权局携手国家电影局、公安部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启动了针对院线电影的版权保护专项工作。此次专项工作旨在加强电影版权的全链条保护,特别是在春节这一电影消费高峰期,严厉打击盗录、传播等侵犯电影版权的行为。 专项工作将聚焦多个关键环节,包括预警保护、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首先,国家版权局会提前公布一批重点院线电影的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提醒相关企业和公众注意版权保护。这一举措旨在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预防潜在的侵权行为。 在事中监管方面,四部门将加强协作,加大对影院、网络平台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他们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制止任何形式的盗录和传播行为。同时,对于诱导、教唆未成年人进行偷拍盗录和网络传播等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良好的电影市场版权秩序。 在事后处置环节,对于查实的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此外,还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电影版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此次专项工作的启动,不仅是对电影版权保护的一次有力加强,更是对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持。它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也为广大电影创作者和观众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相信在四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电影产业的版权保护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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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使用影视海报的条件 获得授权:在使用他人影视海报之前,必须确保已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若以商业目的使用,还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以确保合法使用。 合理使用: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可能不构成侵权,这被称为“合理使用”。然而,合理使用的范围有限,且通常不适用于商业性质的宣传。即使是非商业性使用,也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如使用目的必须是教育、研究或评论等,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许可使用的法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影视海报,特别是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将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此外,如果影视海报上包含商标标识,未经授权使用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进一步增加法律责任。 因此,在使用他人影视海报时,务必确保已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或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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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抄袭别人的文案是否违法,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抄袭的程度、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对原作者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抄袭行为通常指的是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使用其创作的内容,且未给予适当的署名或补偿。在视频制作中,如果直接复制或模仿他人的文案,且未进行明显的创新或改编,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抄袭。
判断视频是否抄袭别人的文案,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文案内容的相似度:如果视频中的文案与原文案在内容、结构、表达方式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那么很可能构成抄袭。
是否注明出处:如果视频制作者在使用他人文案时未注明出处或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视为抄袭。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视频制作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文案,且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或未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这种行为更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如果抄袭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那么侵权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为了避免视频抄袭别人的文案,建议视频制作者采取以下措施:
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劳动成果,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文案或创意。
注明出处:如果使用了他人的文案或创意,应注明出处并获得原作者的许可。
进行创新:在借鉴他人文案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改编,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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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构成侵权 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随意拍摄他人视频,这一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这主要是因为拍摄行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下架删除上传的录像。如果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并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害等处理。 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尤其是在私密空间或进行私密活动时拍摄,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合法拍摄的情形 虽然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可能构成侵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拍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以下是一些合法拍摄的情形: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根据法律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新闻报道: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其他合法情形:如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可能构成合法拍摄。 三、如何避免侵权 为了避免因拍摄他人视频而构成侵权,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获得同意:在拍摄他人视频前,应尽可能获得被拍摄者的同意。这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注意拍摄场合:在公共场合拍摄时,应注意避免拍摄到他人的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 尊重他人权益:在拍摄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避免恶意毁损、玷污、丑化他人的肖像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