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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苗某某投资、发行某戏曲剧,并录制了音像作品,戏曲剧受到许多戏曲爱好者的喜爱。出于欣赏和传播传统戏曲文化的目的,张某某在某平台直播播放了苗某某戏曲录音制品,观看直播人数达上百人,张某某获得了一些粉丝量和粉丝赠送的小礼物。岂料,2023年8月3日,张某某被苗某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张某某很是困惑,认为其直播的目的并非侵权,且戏曲录音制品上并未标注“该戏曲有版权,若侵权及时删除”等字样,怎么就成被告了?承办法官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曲作品、视听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苗某某通过投资及授权,取得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及对侵权行为维权的权利,通过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专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某在未征得苗某某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网络平台播放苗某某的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苗某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办法官向张某某详细阐明法律规定后,张某某当即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积极与苗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最终,8月28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履行完毕。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直播爱好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提高法律意识,注重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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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戏剧版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处理。以下是对侵犯戏剧版权处理方式的详细描述: 版权所有者或权利人应及时发现并确认侵权行为。这通常涉及到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作品的录像、截图、链接等,以及侵权行为的详细信息,如侵权时间、地点、传播范围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维权工作至关重要。 版权所有者或权利人可以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协商无果,或者侵权方拒绝承担责任,那么版权所有者或权利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这包括向版权局、工商局等政府部门投诉,或者向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维权组织等寻求帮助。 版权所有者或权利人还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来判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 侵犯戏剧版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版权所有者或权利人及时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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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公司,在未获得戏曲作品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一部知名的传统戏曲作品用于其商业宣传和推广活动中。该公司不仅将戏曲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在广告中播放,还在其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以及线下活动中大量使用戏曲片段,以此吸引公众的注意并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著作权人得知此事后,迅速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文化公司侵犯了其戏曲作品的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在庭审过程中,著作权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戏曲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并详细阐述了文化公司的侵权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文化公司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戏曲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要求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在其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渠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文化公司还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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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会议,传达学总书记重要讲话所作的工作报告,就贯彻落实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指出,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深刻分析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对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高瞻远瞩、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报告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具体部署。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强调,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特别是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用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坚定不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要落实政治责任,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持续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全力以赴推进中央巡视整改任务落实,认真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评价,推动全局各级党组织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要在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指导下,组织开好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全面从严治党专题会商会议,谋划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激励全局干部职工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要持续筑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高质量开展党组内部巡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持续加强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纪检机构建设,提升监督执纪能力,打造纪检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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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荐设立葫芦岛(泳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辽知发〔2020〕10号)、《关于推荐兴城市申请设立葫芦岛(泳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关于兴城(泳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筹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兴城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面向泳装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12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34号)要求,加快启动快速维权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泳装产业发展实际,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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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似的标志是否算商标侵权,取决于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 首先,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标志,且这种使用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果相似标志的使用确实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如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整体结构和视觉效果,以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如果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或构图等方面存在相似性,且这种相似性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商标近似。 最后,还需要注意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如果相似标志被用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那么这种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然而,如果相似标志被用于与注册商标完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那么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也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使用相似的标志是否算商标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且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标志,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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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助力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干妈公司”)海外维权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为企业“扬帆出海”提供了坚实的护航。 2023年10月,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监测到老干妈公司在巴西的商标存在被恶意抢注的风险,并迅速向老干妈公司发送了风险告知函,同时提供了申请公益维权援助的途径。老干妈公司随后向保护中心提交了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申请。 保护中心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利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贵阳分中心”的平台优势,迅速组织海外知识产权专家成立指导小组。通过专题会议和对企业海外商标注册情况的梳理,保护中心不仅发现了老干妈商标在巴西的抢注风险,还监测到在秘鲁、德国、法国等10个国家也存在被恶意抢注的风险。针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维权制度,保护中心为老干妈公司提供了针对性的指导。 特别是在土耳其的商标异议复审过程中,保护中心的专业指导发挥了关键作用,助力老干妈公司成功胜诉,规避了至少30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节省了4.5万元的咨询费用。此外,保护中心还协助老干妈公司获得10万元的省级海外维权援助资金支持,进一步降低了企业海外维权成本。 自获批成立第三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以来,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持续优化维权援助工作,提升了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质量和效率。未来,保护中心将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多渠道收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及时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切实提升企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为贵阳企业“扬帆出海”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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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盗版出版物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但这一行为确实对版权所有者构成了潜在的经济威胁。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购买盗版出版物主要用于个人阅读或学习的行为,并不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利。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主要规范的是对作品的使用行为,而购买行为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使用”范畴。 然而,尽管购买盗版出版物不构成直接侵权,但这一行为无疑为盗版市场提供了需求支撑,从而间接地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盗版出版物的存在使得正版出版物的销售受到冲击,影响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虽然购买盗版出版物在法律上可能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从道德和长远利益来看,这一行为并不值得提倡。消费者应该增强版权意识,选择正版出版物,以支持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打击盗版行为的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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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作为原告,指控江苏华福视频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快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公司,如无锡二零一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腾讯认为,这些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该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开庭公告,案件于2025年1月22日开庭,具体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侵权行为的认定:腾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计算机软件,并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赔偿责任的承担:如果侵权行为被认定,那么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腾讯的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加强版权保护:此案再次强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有助于提升社会对版权保护的意识。 促进技术创新:加强版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打击侵权行为,可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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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侵权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音乐版权纠纷案件。该案涉及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旗下拥有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全民K歌四大在线音乐平台)因未经许可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而被指控侵权。 据悉,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长期未经许可持续大量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尽管经过法院多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该集团仍拒绝合法使用音乐作品,从而损害了众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为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多次对腾讯音乐集团提起侵权之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腾讯音乐集团旗下平台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酷狗音乐作为腾讯音乐集团子公司,因侵犯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决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共计近22万元人民币。此外,酷我音乐也因类似侵权行为被判决向音著协赔偿近12万元人民币。 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我国法律对音乐版权的保护力度,也为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它也提醒了广大音乐平台和内容创作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法使用音乐作品,共同维护良好的音乐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