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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在西宁隆重召开。此次会议旨在传达学习全国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总结202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成绩与经验,并安排部署2025年的重点工作任务。 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拉开帷幕,来自全省新闻出版和版权战线的代表们齐聚一堂,共同回顾过去一年的奋斗历程,展望未来的发展蓝图。会议指出,2024年,全省新闻出版战线在主题出版、印刷发行、版权保护、全民阅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全体新闻出版工作者的辛勤付出,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会议也深刻分析了当前新闻出版(版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会议强调,202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推动新闻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战线要紧紧围绕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十大工程”,以“八个着力”为重点,主动作为、实干争先,努力开创新闻出版(版权)工作新局面。 具体而言,会议要求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战线要着力做好主题出版,推出一批反映时代精神、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精品力作;着力抓好报纸期刊出版,不断提升编校质量,打造更多优质内容产品;着力擦亮“书香青海”品牌,营造爱读书、善读书、读好书的浓厚氛围,推动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着力推动行业深化改革,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质效,推动出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着力促进印刷发行提质增效,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切实提高印刷发行保障能力;着力提升农牧家书屋使用效益,推动优质文化服务直达基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着力提高版权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版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激发社会创新创造能力;着力夯实人才队伍建设基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出版人才队伍,为新闻出版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还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大家纷纷表示,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聚力量,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次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的召开,不仅为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战线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目标,也为推动新闻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新闻出版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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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相近相似是否算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具体来说: 整体视觉效果:如果两个包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容易让消费者误认商品的来源,那么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包装的形状、颜色搭配、图案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品牌的产品。 商品类别:如果包装相似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那么很可能构成侵权。例如,两家不同的饮料品牌,其包装在颜色、图案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误认。 知名品牌:如果其中一个包装的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另一个包装与之相似,可能会误导消费者,这种情况下容易构成侵权。因为知名品牌的包装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似包装可能会损害其商业利益。 消费者认知:还要考虑消费者的认知情况。如果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对包装进行整体观察和比较,并且容易将两个包装混淆,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 独特性:如果相似的包装只是一些常见的设计元素组合,缺乏独特性,那么侵权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如果包装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独特性,即使与其他包装有一定相似之处,也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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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版权和外观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保护对象、法律依据、获取途径、保护期限和维权依据等方面。 保护对象 包装版权主要保护包装设计的艺术性元素,如独特的图案、文字排列等设计元素。它强调创新和独创性,适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外观专利则重点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及其颜色搭配等,适用于工业产品的设计,强调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法律依据 包装版权依据《著作权法》,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版权,无需登记或申请。 外观专利依据《专利法》,需要通过申请和审查程序获得专利证书后才能享有权利。 获取途径 包装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额外申请或审批程序。 外观专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保护期限 包装版权的保护期限较长,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去世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 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10到15年。 维权依据 包装版权的维权过程相对灵活,不要求是首创的,但需要证明作品的独创性。 外观专利的维权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维权力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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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字体侵权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字体的使用是否获得授权:如果使用的字体是已获得授权的合法字体,如某些知名字体公司的授权字体,通常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未获得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就可能构成侵权。 字体的相似程度:如果使用的字体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在字形、结构、笔画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具体使用场景和方式: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字体,或者以复制、模仿等方式使用字体,更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主观过错:使用者是否明知或应知是未经授权的字体而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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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宇辉上线的首支单曲采用了AI辅助创作的方式,这引发了关于版权界定的讨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版权归属的核心判定标准 目前,全球法律体系对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但已出现一些关键判例和立法趋势。在判定版权归属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核心因素: 人类创造性贡献度:这是判定版权归属的关键。如果AI的生成过程仅基于简单的指令,如“写一首爱情诗”,这通常不构成创作。然而,当输入包含角色设定、情感脉络、场景细节等详细指令时,人类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作者。 AI的自主性程度:AI的自主性程度也会影响版权的判定。如果AI的生成过程是完全随机的,如生成对抗网络(GAN)的随机输出,那么这些内容通常不享有版权。相反,如果AI的生成过程是可控的,如通过ControlNet精准控制构图,那么这可能会增强使用者对生成内容的权利主张。 行业特殊规则:在某些行业中,如影视和出版业,对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可能有特殊规定。例如,美国编剧工会禁止用AI替代编剧的署名权,而亚马逊则要求AI生成的图书必须声明,否则可能下架。 二、董宇辉单曲的版权界定 针对董宇辉上线的首支单曲《吾乡》,其版权界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创作过程的透明度:董宇辉在作品中明确注明作曲部分使用了AI辅助创作。这种透明度有助于确定人类和AI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度。 人类创作的独创性:尽管AI参与了作曲过程,但如果人类创作者在AI生成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调整,并达到了独创性的高度,那么该部分作品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AI使用的具体方式:需要关注AI在创作过程中扮演的具体角色。如果AI仅作为辅助工具,提供灵感或建议,而不直接参与创作决策,那么人类创作者应享有主要的版权。 三、建议与风险防控 对于使用AI辅助创作的创作者来说,以下是一些建议和风险防控措施: 了解行业动态和政策:创作者应密切关注AI创作领域的行业动态和相关政策的最新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创作策略。 关注服务协议:在使用AI大模型平台时,创作者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平台的使用者规范和知识产权条款,以避免潜在的版权纠纷。 保留创作证据:创作者应保存与创作过程相关的所有证据,如提示词记录、修改版本、人工调整的工程文件等,以证明作品的独创性。 明确标注AI使用范围:在作品中明确标注AI的使用范围,如“编曲由AI辅助”,并保留创作过程记录,有助于确定版权的归属。 进行原创性检测:在作品完成后,创作者应对生成后的内容与他人作品的相似性进行判断,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及时版权登记:对于完全由人类创作的部分,如歌词、演唱等,创作者应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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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抄袭达到10%的比例即可被认定为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抄袭程度达到10%即可被判定为侵权行为。具体来说,作品中无论是表达元素、具体的人物设定、人物间的关系或是情节事件,只要其中5个以上或者超过总比例的10%即认定为抄袭。 抄袭的判定标准 比例标准:抄袭比例达到整体内容的10%即可被认定为抄袭。对于非诗词类的作品,引用的篇幅不得超过2500字或者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具体段落标准:如果一部著作中有五个段落或句子出现了高度相似甚至相同的情况,可以视为轻度抄袭;当这种情况发生在十个段落或句子以上时,可以视为严重抄袭;如果相似度高达二十处以上,则应被判定为剽窃;若相似度超过整体内容的三成,则属于严重剽窃。 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维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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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百分比判定:抄袭达到整体内容的10%及以上即可被认定为抄袭。如果相似度超过30%,则可视为严重剽窃。 字数判定:对于非诗词类作品,引用的篇幅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引用总量超过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构成抄袭。 段落判定:一部著作中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视为轻度抄袭;10处以上为严重抄袭;20处以上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则为严重剽窃。 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均构成侵权,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合理引用与抄袭的区别:合理引用是指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属于法定“合理使用”,不构成抄袭。但如果引用过多,超出合理范围,则可能构成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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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没有版权的作品也算侵权。抄袭是指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包括完全照抄或者对原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后使用。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是违法的。 抄袭行为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抄袭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抄袭行为包括剽窃他人作品,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抄袭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抄袭行为的法律界定 抄袭行为的法律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抄袭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作品具备独创性,即使没有注册版权,也依法享有著作权。 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二千五百个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主观方面:抄袭行为需要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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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判断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实质性相似性: 判断两个软件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是侵权认定的核心。这通常涉及对软件的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进行详细比较。如果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软件在核心程序结构、配置等方面存在相同或高度相似之处,则可能构成侵权。 具体步骤包括:对比源代码、二进制代码、用户界面等,检查是否存在大量相同或相似的代码片段。 接触可能性: 接触可能性是指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软件。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是独立开发的软件且未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则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存在证据表明被告曾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增加了侵权的可能性。 接触可能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被告曾公开复制、发表、分发原告软件,或者被告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等。 排除合理解释: 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来证明其使用的软件资料有合法来源,或者其开发的软件与原告软件有显著区别,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合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被告能够证明其软件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或者其软件具有独立创新性。 权利归属: 确定原告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是侵权认定的前提。只有当原告软件符合原创性要求(如代码、结构、界面设计等)且具有独创性时,才能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方法: 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将软件抽象分解为不同层次,过滤出不受保护的成分,然后在较高层次上进行比较,最后综合评价。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首先证明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然后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三步判断法:包括明确权利归属、对比侵权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排除合法使用。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是判断软件侵权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明确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其他考量因素: 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主张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如为了学习、研究或评论目的而使用他人软件。 技术进步:随着技术的发展,部分原本被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可能因技术进步而不再构成侵权。 软件侵权判断标准主要基于实质性相似性、接触可能性和排除合理解释三个核心要素,并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方法和法律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判断方法来认定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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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设计的作品被别人盗用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留证据: 收集所有能够证明设计作品归属权的证据,包括设计原稿、发布记录、交易凭证、设计过程中的草稿、手稿等。 如果作品已经发表,可以提供网络截图、发表日期等证明作品发布时间的证据。 如果有版权登记证书,也可以作为重要证据。 与侵权方沟通: 首先尝试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对方拒不承认侵权行为,可以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作为后续法律诉讼的证据。 投诉举报: 向相关平台或机构投诉举报侵权行为。例如,如果是电商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可以向平台发出警告信和投诉。 如果涉及商标侵权,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法律诉讼: 如果通过沟通和投诉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提供我搜索到的资料证明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并证明对方的行为构成侵权。 申请行政保护: 如果设计方案未申请专利,可以通过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其查处侵权行为。 对于已经注册版权的作品,可以向版权局提交申请,要求其查处侵权行为。 其他注意事项: 在设计过程中,尽量保留创作过程的痕迹,如使用专用电脑、添加签名或水印等。 如果作品被盗用,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并尽量采用公证形式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