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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原创作品版权登记材料清单
1. 基础身份材料
个人创作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在有效期内)
企业/机构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涉外申请:护照复印件、所属国公证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中文翻译公证件
2. 原创性声明文件
《原创声明书》模板(需手写签名):
作品名称、类型、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
"本人保证作品为独立创作,未抄袭、未改编他人作品"等承诺条款
创作者亲笔签名及日期
创作过程证明:
手稿、草图、修改记录(需标注时间戳)
创作灵感来源说明(如文化背景、参考文献)
早期试听/演示版本(音频、视频、工程文件)
3. 作品文件提交规范
文字作品:Word文档(标准简体中文,禁用特殊格式)+ 标准PDF备份
视听作品:MP3/WAV格式音频(≥192kbps,完整保留前奏、间奏、尾奏)+ 分镜脚本
美术/摄影作品:JPG/PNG格式高清原图(分辨率≥300dpi)+ 创作思路说明
软件作品:源代码(前后端分离提交,注释需清晰)+ 用户手册(PDF格式)
4. 补充材料(视情况提供)
首次发表证明:平台发布记录截图(需显示时间、阅读量/播放量)、媒体报道链接
合作创作协议:多人创作需提交分工明细及版权分配表(需所有创作者签字)
演绎作品授权书:如改编自他人作品,需提供合法授权文件
二、软件著作权申请专项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需额外提交以下技术性材料:
软件源代码:
提交前后端代码各300行(关键模块需完整提交)
代码需有清晰注释,体现独创性设计
软件运行环境说明:
操作系统版本、硬件配置要求
软件启动界面、核心功能界面截图(需标注版本号)
用户手册与操作流程:
完整的用户手册(PDF格式,≥5000字)
功能流程图及系统架构图
软件测试报告: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功能测试报告
安全性、兼容性测试数据
三、登记流程关键节点
1. 材料预审
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常见驳回原因:材料缺失(如未提交创作过程证明)、作品不完整(缺少封面页)、签名不清晰
补正期限:收到补正通知后需在15日内完成修正
2. 实质审查(仅争议案件)
数据库比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据库(含全球1.2亿作品)检索
专家评审:必要时启动人工审查(耗时15-30个工作日)
3. 证书发放
电子证书:通过官网下载(有效期永久)
纸质证书:邮寄送达(需自费打印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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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与赔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司法解释,侵权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填补损失为主: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为优先赔偿依据。
法定赔偿兜底:当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法院可酌情裁定赔偿金额。
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如重复侵权、明知故犯)可主张1-5倍法定赔偿。
二、三大核心赔偿计算方式
1. 实际损失赔偿
适用情形:原告能提供著作权侵权导致的具体经济损失证据(如销量下降、订阅流失)。
计算公式:
赔偿额 = 侵权作品销售量 × 单价 × 利润率 + 订单流失利润
案例参考:
某小说被盗版,法院依据被盗版平台VIP订阅量减少20万、订阅单价5元/月、利润率30%,判决被告赔偿360万元。
2. 违法所得赔偿
适用情形:被告通过侵权直接获利(如广告分成、会员收费)。
计算公式:
赔偿额 = 侵权作品传播量 × 单价 × 税后利润率
取证关键:需提供被告的广告收入流水、用户付费记录等。
案例参考:
某音乐平台因未授权传播歌曲被判赔380万元,计算依据为侵权歌曲播放量1.2亿次 × 广告分成0.003元/次。
3. 法定赔偿
适用情形:原告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
赔偿标准(2023年修订):
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500元至50万元
软件作品:500元至50万元
法院裁量因素:
侵权行为性质(如恶意侵权可顶格赔偿)
作品影响力(如“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作品”可获更高赔偿)
侵权持续时间(持续超3年案件赔偿系数≥1.5倍)
三、合理开支与精神损害赔偿
合理开支
范围: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
证明要求:需提供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原始文件。
案例参考:某摄影师获赔28万元合理开支(含10万元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条件:
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风尚(如传播低俗内容);
作品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或作者特殊身份(如非遗传承人作品)。
赔偿上限: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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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版权便是著作权,没有差异。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著作的作者对其著作享有的权力(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获得有两种办法:主动获得和挂号获得。在我国,依照著作权法规则,著作完成就主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需创造的对象现已满足法定的著作构成条件,既可作为著作遭到著作权法维护。 在学理上,依据性质不同,版权能够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略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扮演或许协助传达著作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方扮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造者、播送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宣布权,即决议著作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著作上署名的权力; (三)修正权,即修正或许授权他人修正著作的权力; (四)维护著作完整权,即维护著作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 (五)仿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办法将著作制造一份或许多份的权力;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许赠与办法向大众供给著作的原件或许仿制件的权力;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暂时使用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在外; (八)展览权,即揭露陈列美术著作、拍摄著作的原件或许仿制件的权力; (九)扮演权,即揭露扮演著作,以及用各种手段揭露播送著作的扮演的权力;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能设备揭露再现美术、拍摄、电影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等的权力;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办法揭露播送或许传达著作,以有线传达或许转播的办法向大众传达播送的著作,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许其他传送符号、声响、图像的相似东西向大众传达播送的著作的权力; (十二)信息网络传达权,即以有线或许无线办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著作的权力;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许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将著作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十四)改编权,即改动著作,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著作的权力; (十五)翻译权,行将著作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十六)汇编权,行将著作或许著作的片段通过挑选或许编排,汇集成新著作的权力;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著作权人能够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则的权力,并依照约定或许本法有关规则获得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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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歌手杨坤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模仿类网红“四川芬达”账号运营者蒋某、李某,要求删除侵权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川芬达”为抖音平台搞笑博主(粉丝35.9万),长期通过模仿杨坤的造型、动作及经典梗(如“32场演唱会”、《中国好声音》导师形象)制作视频,并在直播中使用类似节目LOGO背景板,引发争议。被告称其模仿“未提及杨坤姓名”“以搞笑为主”,但视频内容被平台多次下架并封禁账号。杨坤方认为其行为超出合理模仿范畴,涉嫌损害名誉权。 被告回应称“作为粉丝感到委屈”,强调创作初衷为“带来欢乐”,但部分网友认为其模仿带有贬低意味,支持杨坤维权。目前案件已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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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360公司在其AI新品发布会上演示了“局部重绘”功能,使用了一张女性古装写真图片作为示例。这张图片被指未经授权,来源于AI创作者DynamicWang(以下简称DW)通过其训练的AI绘图模型生成的作品。DW在社交平台上指控360公司盗用了其原图,并要求公开道歉及赔偿1元人民币。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AI生成图片版权归属的广泛讨论。 360公司方面否认了“盗图”指控,称图片是业务负责人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选择的示例,未及时关注来源,并表示愿意补上商业授权采购。然而,双方因赔偿金额和授权价格产生分歧。DW曾提出,360公司提出的4499元授权价格不合理,认为作为上市公司,360应支付更高的费用。最终,DW要求赔偿金额为1元人民币,并强调赔偿和道歉是前提,购买模型授权合作是后话。 近日,DW收到天津法院的传票,360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他,要求其在社交媒体主页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DW对此表示,将坚持依法维权,认为360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进行“图生图”二次创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他同时质疑360公司提起名誉权纠纷的动机,并期待通过司法途径澄清事实,回归版权议题的探讨。 案件将于3月13日开庭审理。此外,DW已于去年8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对360公司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他指出,AI时代“二创”的边界尚不明确,希望借此事件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