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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荐设立葫芦岛(泳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辽知发〔2020〕10号)、《关于推荐兴城市申请设立葫芦岛(泳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关于兴城(泳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筹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兴城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面向泳装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12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34号)要求,加快启动快速维权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泳装产业发展实际,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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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者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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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推荐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琼知〔2022〕28号)、《关于恳请支持设立国家级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琼知〔202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海口市面向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海口市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请在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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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目的: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证据定义与种类 定义:本规定所称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证明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定的材料。 种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案件相关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商标档案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基础证明,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转账凭证、票据、账簿、交易合同、有商标附着的物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商标权人对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辨认意见也属于书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商标管理秩序使用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 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档、图片、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所作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商标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将其了解的有关情况,向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就案件事实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所作的书面或者口头陈述。包括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所作的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商品的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五、证据的有效性与非法证据排除 有效性: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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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贸促会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围绕重点产业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工作,以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服务支撑。 一、背景与目标 当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文件通过提出一系列措施,旨在强化知识产权在产业链中的强链增效作用,推动专利链与创新链、产业链的深度融合,为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储备:以重点产业链企业为主导,协同国家实验室、科研机构等战略科技力量,通过订单式研发、产学研融通创新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原创性、基础性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同时,综合运用多种审查模式,提升专利布局质量和效率。 强化产业创新专利导航服务:依托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规划、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决策支撑作用,引导重点产业链企业建立健全常态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 推进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加强专利布局与标准研制的联动,鼓励重点产业链企业参与相关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提升产业竞争力。 三、加速专利产业化进程 加强重点产业专利转化对接: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加强专利数据分析研究和开放共享,推动存量专利向重点产业加速转化。同时,利用重大展会等活动,不断拓展产业链专利转化渠道和模式。 完善专利产业化促进机制:充分利用重点产业创新平台、制造业中试平台等资源,贯通技术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环节,加快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同时,探索专利开源等开放式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新模式,丰富应用场景,促进产业技术更新和规模扩大。 四、构建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 引导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集聚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在专利信息分析、转化对接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全产业链知识产权运营生态。 鼓励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以知识产权利益高度关联的经营主体为基础,牵头组建产业链上下游贯通、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实现信息共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推动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集聚产业链核心专利资源,降低专利许可交易和技术推广成本,增强重点产业抗压能力和博弈能力。 五、统筹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竞争 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鼓励产业界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参与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提升国际影响力。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风控能力建设:面向重点产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培训,提升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能力,保障产业安全。 六、加强工作协同和保障支撑 该文件还强调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工作协同、加大政策保障和加快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为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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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荐唐山市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冀知发〔2022〕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唐山市面向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唐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唐山市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请在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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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相关纠纷调解等配套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研究工作,于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对《办法》定位、条款表述等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于2024年7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九O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事人所用表格(模板)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案件受理、案件调解、结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一条~第三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意义、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是案件受理,包括第四条~第九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的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和受理登记等内容。 第三章是案件调解,包括第十条~第二十条:明确了指定调解员的程序、调解员数量、应当回避的情形,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的行为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惩戒措施,调解实施的步骤、期限,中止的情形和中止恢复的条件等内容。 第四章是结案,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情形,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生效条件,终止调解的情形,调解的次数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是附则,包括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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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提交。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已公告授权并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同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推动试点项目便捷转为开放许可 已开展开放许可试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选择试点中质量高、市场前景好、已达成开放许可或有许可意向的专利,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对于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内容完全一致,数量在10件以上的不同专利的开放许可声明,专利权人可以在2024年底前以纸件形式通过本地专利代办处批量提交。各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支持本地专利代办处做好批量受理工作,指导专利代办处集中核查试点开放许可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提供培训解答和预审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上述声明予以快速审查。 四、指导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等常见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指导专利权人明确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并按规定提交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要加强《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专利开放许可使用估算指引(试行)》的解读,引导专利权人秉持公平合理、互利双赢、切实可行的理念,准确把握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和小额、普惠、便捷的特点,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许可使用费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一般不高于净销售额的20%或利润额的40%。许可使用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引导专利权人通过普通许可等方式进行许可。 五、加强开放许可声明信息的开放共享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通过专利公报向社会公告,公众可以通过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许可达成备案等公告信息。专利开放许可公告数据通过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向公众全面开放,便利各方查询、检索和获取。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有关各方用好专利开放许可公告数据,向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匹配推送,扩大专利声明信息的受众面。 六、充分发挥各方作用促进供需对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将专利开放许可作为制定专利转化运用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等工作有机结合。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盘点存量专利,筛选出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适宜多地实施的专利进行开放许可,与技术消化能力强的“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开展对接。指导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在开放许可手续办理、使用费估算等方面开展咨询服务。鼓励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开放许可相关的对接、交易等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开放许可相关保险产品,为许可实施提供风险保障。 七、指导做好开放许可达成备案 对于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督促指导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于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另行达成的普通许可,指导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普通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法》规定的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减免专利年费的办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减缴政策实施后执行。 八、强化开放许可监管和纠纷调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专利开放许可业务中异常情况的监控和违法违规线索的排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对专利开放许可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对于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要按照《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以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解决开放许可纠纷。 九、加强制度宣传解读和典型案例推广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对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常见问题进行指引解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通过新媒体、短视频、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做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宣传、解读和培训。要总结提炼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案例并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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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荐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申报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冀知发〔2023〕10号)、《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荐平乡县人民政府申报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请示》(冀知发〔2023〕1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白沟新城、平乡县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分别面向箱包产业、自行车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12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34号)要求,加快启动快速维权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分别结合箱包产业和自行车产业发展实际,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请在6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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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全国专利调查是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自2008年起已连续开展16年,自2016年起已连续9年对社会公开发布《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状况统计调查工作”的任务部署,根据《专利调查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6号),现将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全国专利调查旨在深入调查我国企业专利创造、转化运用、保护等发展情况,充分了解专利制度在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二、调查内容 2024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重点加强行业产业统计调查分析,夯实专利转移转化调查,深化专利创造、保护、国际化调查。 (一)专利创造。调查内容包括专利获取方式、研发周期和投入、产学研合作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专利技术创新性调查。 (二)专利转移转化。调查内容包括专利产业化、专利许可、转让、专利实施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专利未产业化情况调查。 (三)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内容包括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比例、维权措施及成效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专利保护情况调查。 (四)海外知识产权活动。调查内容包括海外专利布局及产品出口、国际专利技术转移、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影响我国企业海外专利布局因素调查。 (五)绿色技术专利活动。调查内容包括绿色技术专利创新、转化运用计划及政策需求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控质量。全国专利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调查制度开展,各省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二)加强组织,有序推进。各省知识产权局要明确调查工作分管局领导,指派专门处室负责推进工作。北京、河北等21个省份要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调查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有序推进调查问卷发放、中期检查、回收工作,及时督促填报,确保按时完成调查主体工作。河北等8个试点省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研究。山西等6个省份要指派专门处室协助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推进工作,按需提供介绍信、办公电话、临时办公场所等支持。 (三)保障重点,加强联系。全国共有154家企业连续十年参与专利调查工作,涉及18个省份,相关企业创新活跃、配合度高,为摸清我国专利活动状况提供了重要支撑,值得充分肯定(企业名录及省份信息见附件2)。所在省份要继续发挥上述企业带头示范作用,将其作为专利统计调查重点联系单位,做好调查保障,确保调查数据连续可靠。 (四)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调查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与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及时提交相关结算票据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