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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规范证据收集与认定

2025-01-04来源:全国知识产权官网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目的: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证据定义与种类
定义:本规定所称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证明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定的材料。
种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案件相关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商标档案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基础证明,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转账凭证、票据、账簿、交易合同、有商标附着的物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商标权人对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辨认意见也属于书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商标管理秩序使用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
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档、图片、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所作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商标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将其了解的有关情况,向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就案件事实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所作的书面或者口头陈述。包括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所作的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商品的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五、证据的有效性与非法证据排除
有效性: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文由全国知识产权官网政策研究室基于官方政策进行的专业分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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