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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产业迅猛发展,但侵犯长视频著作权现象频发。本文以长视频平台诉短视频平台纠纷为视角,厘清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边界,平衡各方利益。 一、短视频平台概况 短视频是依托移动终端、视频长度以秒计的新型视频形式。截至2023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26亿人,占网民整体的95.2%,平台百花齐放,市场规模持续上升。其传播内容有原创类(独创性强,纠纷多源于背景音乐侵权)、二次创作类(利用已有作品素材创作)、搬运类(直接搬运影视等作品);传播方式呈现平台化、精准化、功能化、叠加化特点;算法推荐机制包括协同过滤、精准推荐、叠加推荐。 二、著作权责任实证考察 案件总量相对不高,2022年为波峰,集中在京粤沪浙鲁等地,权利人多起诉平台。争议焦点集中在算法推荐行为性质、过滤措施能力义务等。典型案例显示,短视频属视听作品,合理使用抗辩一般不被支持,平台可能构成直接和间接侵权,“知道”“应当知道”判断标准有别,平台应承担更高审核义务。社会调查表明,各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侵权预防有措施但治理困难,“通知—删除”程序实施效果存争议,平台与长视频平台对责任承担看法不一。 三、责任判断争点 社会、学界、法律对短视频影响评价不一;直接侵权采用无过错原则,间接侵权采用过错原则;主动审查责任边界不明,存在技术中立、技术有限、算法黑箱等不同观点;豁免规则适用有困境,“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原则”存在通知形式内容、措施效力、主观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四、责任判断路径 直接侵权责任情形包括平台自主发布侵权作品、无法提供用户信息;间接侵权责任情形有教唆侵权(以言语等方式诱导用户侵权)和帮助侵权(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应知”过错认定有法定、加重、酌定情节标准;平台原则上不承担主动审查义务,以现有技术水平为基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五、生态治理建议 审裁方面,依据被控短视频使用情形判断合理使用,明确直接侵权责任情形,规范“通知—删除”程序,按“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认定平台侵权类型。立法上,细化“通知—删除”程序要件、效力、处理时限,明确教唆侵权过错认定标准,明示推荐侵权作品构成“应知”酌定情节。实务中,强化平台社会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力量,构建多元许可市场,开展专项治理,推动长、短视频平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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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协会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中宣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对中国版权协会和第六届理事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会议指出,近年来,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全社会增强版权意识,维护良好版权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会议认为,中国版权协会新一届理事会要强化政治引领,增强做好版权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服务意识,推动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适应科技变革,促进版权工作创新发展;深化交流合作,在版权国际传播中发挥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会议强调,在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进程中,版权工作大有可为,中国版权协会要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单位,在推动我国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作为。 中国出版协会理事长邬书林在代表行业协会致辞中表示,多年来,中国版权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版权法治建设、产业发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强化社会服务,为我国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中国出版协会愿与中国版权协会携手合作,推进版权保护与出版创新发展。 中国版权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阎晓宏作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他表示,在中宣部的领导下,协会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提升为会员服务能力,激发版权创新活力,助力版权强国建设,推动版权事业健康发展。 大会表决通过了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章程修改草案,选举产生协会第七届领导机构人选。 新当选的中国版权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周慧琳主持了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他表示,中国版权协会新一届理事会要认真落实中宣部的部署要求,守正创新、真抓实干,不断开创中国版权协会工作的新局面。 中宣部有关厅局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广电总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协会学会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委宣传部(版权局)负责同志、版权协会代表和来自全国各地的会员代表50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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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大型音乐颁奖礼上,曾因合作经典OST《年轮》而声名大噪的汪苏泷与张碧晨,在时隔十年后首次同台亮相。然而,这场本应充满“回忆杀”的同框,却因两人全程零互动、刻意保持距离的尴尬氛围,引发网友热议。更令人关注的是,此次同台背后,仍隐约浮现着当年那场轰动音乐圈的《年轮》版权争议的影子。 一、从“黄金搭档”到“最熟悉的陌生人”:十年合作缘何生变? 2014年,汪苏泷与张碧晨因演唱电视剧《花千骨》插曲《年轮》一炮而红。汪苏泷的作曲才华与张碧晨的深情嗓音完美契合,让这首歌成为无数观众的“意难平”,至今仍是KTV必点金曲。两人也因这次合作被贴上“黄金搭档”标签,后续多次在综艺、晚会上同台献唱。 然而,2018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版权纠纷打破了两人的和谐关系。据公开报道,汪苏泷方曾公开质疑《年轮》的版权归属问题,认为原曲创作过程中存在权益分配不透明,而张碧晨方则强调“依法依规合作”。尽管双方未直接点名对方,但舆论迅速将矛盾焦点指向两人,甚至传出“因利益反目”的猜测。此后,两人便鲜少同台,社交平台互动也几乎为零。 二、同台零互动:是“刻意避嫌”还是“旧怨未消”? 此次颁奖礼上,汪苏泷与张碧晨虽同获“年度最佳OST歌手”提名,但现场表现却耐人寻味: 红毯环节:两人分别由不同工作人员陪同入场,全程无眼神交流; 领奖时刻:主办方刻意安排两人错峰上台,避免同框; 后台采访:面对记者关于“是否会再合作”的提问,汪苏泷以“专注个人创作”回应,张碧晨则笑称“看机会”,答案均模棱两可。 网友对此纷纷解读:“十年前有多甜,现在就有多尴尬”“版权纠纷真的能毁掉一段合作关系”“音乐圈的‘塑料情’又添实锤”。更有资深乐评人指出:“版权争议在音乐行业并不罕见,但像这样公开化且影响长期合作的案例,实属少见。” 三、版权争议背后:音乐圈“利益分配”的隐痛 《年轮》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音乐圈因版权、分成问题闹翻的案例屡见不鲜: 周杰伦与方文山:曾因某首热门歌曲的词曲版权收益分配产生分歧,虽未公开决裂,但合作频率明显降低; 李荣浩与前公司:解约时因《年少有为》等歌曲的版权归属问题对簿公堂; 独立音乐人维权难:大量原创作品被侵权使用,创作者因维权成本高而选择沉默。 业内人士透露,音乐行业版权链条复杂,涉及词曲作者、演唱者、制作公司、平台等多方利益。一旦合同条款模糊或沟通不畅,极易引发纠纷。“《年轮》事件暴露的,是整个行业在版权保护与利益分配机制上的漏洞。”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如是说。 四、未来能否破冰?网友呼吁“和解” 尽管此次同台气氛尴尬,但仍有不少粉丝期待两人能重归于好。社交平台上,“希望汪苏泷张碧晨再合作”的话题阅读量迅速突破千万,网友留言:“《年轮》是青春的记忆,不想看到它成为遗憾”“音乐无国界,更不该有隔阂”。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版权争议若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理论上可以重新合作,但需建立在互信基础上。”而音乐圈资深经纪人则认为:“破冰需要契机,比如共同参与公益项目或推出新作品,但目前看双方团队都较为谨慎。” 结语:音乐之外,人情与利益的博弈 汪苏泷与张碧晨的十年恩怨,折射出音乐圈光鲜背后的残酷现实:当艺术创作与商业利益交织,即便是曾经默契的搭档,也可能因一纸合同、一笔分成走向陌路。然而,对于听众而言,他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创作者能抛开纷扰,用音乐传递温暖与力量。毕竟,好的作品,永远比八卦更值得被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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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两只蝴蝶》下载超2亿次作者仅挣5000元”的话题引发热议。此前网友传词曲作者牛朝阳靠此歌赚2亿,他却澄清版权在手却收益微薄。音乐圈版权争议频发,邓紫棋与前经纪公司、汪苏泷和张碧晨的纷争皆是例证,这让人不禁好奇音乐行业授权链条、各方权益及版权生态变化。 复杂交织的授权链条 音乐授权链条像一张大网。词曲作者创作歌曲,拥有著作权,是授权起点。唱片公司或音乐平台录制、发行歌曲,需先获词曲作者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收益分配等。演唱者赋予歌曲声音生命,拥有表演权,但演唱和录制通常要词曲作者授权,签约后唱片公司可能依合同获相关授权以推广歌曲。音乐平台上线歌曲,既要唱片公司或版权代理机构对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也要词曲作者对词曲的同类授权。 三方权益的边界与博弈 词曲作者、演唱者、唱片公司角色不同,权益有别。词曲作者有著作权多项权利,可决定歌曲使用与收益分配,但常因缺运营资源,将部分权利授权他人,收益分配易处弱势,如牛朝阳的遭遇。演唱者靠表演获表演权与收益,知名度影响大,知名者演唱费用高,还能参与创作制作获更多权益,但也面临版权纠纷风险。唱片公司整合资源制作、发行、推广歌曲,拥有多种权利并靠版权运营获利,与词曲作者、演唱者签约约定收益分配,但运营中也有版权侵权、分配不均等挑战。 版权生态:从乱到治的蜕变 过去,中国音乐市场盗版严重,侵权盗版泛滥,词曲作者和演唱者权益难保,阻碍产业健康发展。政府加大保护力度,出台法规政策打击侵权,行业推动版权规范运营,建立登记、交易、维权等管理体系。数字音乐平台崛起,与各方合作获大量版权,为用户提供丰富内容,还加强版权管理保护,用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防侵权。同时,音乐商业模式创新多元,数字付费、广告、衍生品开发等带来新收益渠道。 不过,中国音乐版权生态仍有挑战。授权链条不够透明规范,部分作品版权归属不明,纠纷不断;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词曲作者和演唱者收益仍处弱势。此次《两只蝴蝶》事件是警钟,需完善授权与收益分配机制,加强保护监管,激发创作者积极性,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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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示信息显示,饿了么关联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疯爆价”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个充满火药味的名字,绝非普通商标注册这般简单——它是饿了么在激烈价格战中投下的一颗信号弹,意图在消费者心智中点燃一场“爆裂”的价格风暴。 商标名称中的“玄机” “疯爆价”三字组合,已显露出平台的强烈意图。“疯”与“爆”合力传递着一种远超常规的力度与冲击感,直指消费者对极致优惠的深层渴望。它区别于传统“大促”、“狂欢节”等温和表述,在消费者心智中刻下更锐利、更汹涌的印记。饿了么显然希望借此在用户心中锚定一个标签:当“疯爆价”出现时,即意味着平台正推出当前最具力度的价格风暴。 价格战场硝烟再起 这一商标申请,恰是近期外卖市场惨烈价格战的最新注脚。饿了么与美团两大巨头,在“免单”、“红包膨胀”、“神券节”等名目下,不断加码补贴力度。饿了么此前推出“好便宜节”,美团则针锋相对以“神抢手”等促销回应。饿了么试图借“疯爆价”这一高度凝练且极具传播力的符号,在消费者认知层面占据优势,将平台与“最疯狂优惠”强绑定,在价格战场中抢夺话语权高地。 战略博弈与各方生态 平台角力: “疯爆价”商标若成功注册,将成为饿了么专属营销资产,构筑起一道品牌护城河。但美团拥有庞大的用户基数和成熟补贴体系,其反制能力不容小觑。一场围绕“谁更便宜”的认知争夺战将更趋白热化。 商家两难: 平台间的补贴大战往往裹挟商家参与分摊成本。在“疯爆价”的强促销逻辑下,部分中小商家利润空间恐进一步承压,面临“跟不起”与“不跟没流量”的两难困局。 用户得利? 短期看,消费者无疑是价格战最直接受益者,可以享受更低的用餐成本。但长期而言,需警惕市场过度竞争对服务质量、配送效率以及商家生态多样性可能带来的潜在伤害。 “疯爆价”背后的深层逻辑 商标注册仅是第一步,“疯爆价”能否真正引爆市场,核心仍在于持续的、有吸引力的实质性优惠支撑。饿了么此举更深远意图,在于强化其“价格力”标签,试图扭转部分用户心中“美团更便宜”的固有印象,在存量用户争夺中撕开缺口,并吸引价格敏感型新用户,以提振平台整体活跃度与市场份额。 外卖之争,远未结束 “疯爆价”商标申请,是饿了么在激烈竞争中主动亮出的一把新武器。这不仅是营销层面的创新,更是平台在用户心智战场发动的一次关键攻势。然而,外卖领域的竞争本质上是综合实力的较量——价格、配送效率、服务体验、商家生态缺一不可。美团凭借其深厚根基,必将发起强力回应。未来市场,消费者或将继续享受一段由巨头补贴支撑的“价格红利期”,但这场围绕“疯爆价”点燃的战火,终将深刻重塑本地生活的竞争格局与未来走向。当硝烟散尽,谁能真正守住用户忠诚,答案仍在书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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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一纸“最严版权令”如惊雷般在中国数字音乐领域炸响。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严令网络音乐平台限期下架所有未授权作品。这一举措,被广泛视为中国音乐产业走向正版化、规范化发展的历史性转折点。 十年回望,“最严版权令”带来的变革是颠覆性的: 盗版“清零”,正版成为基石: 几乎一夜之间,各大平台上的盗版音乐被大规模清理,为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扫清了最大障碍。音乐作品的核心价值——版权,首次被置于产业舞台的中央。 平台洗牌,商业模式重构: 告别了依靠盗版和免费模式的野蛮生长,平台被迫斥巨资购买版权,并积极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免费+会员订阅”逐渐成为主流,成功培育了数亿用户的付费习惯,数字音乐付费率实现从近乎为零到全球前列的飞跃。 产业价值回归,收入渠道拓宽: 词曲作者、唱片公司、音乐表演者开始从数字播放中稳定获得版权分成收入。音乐创作的价值链条被打通,为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竞争升级,服务体验优化: 平台竞争焦点转向版权储备、音质提升、个性化推荐、社区运营和多元服务(如在线演唱会、音乐社交),用户体验得到质的飞跃。 十年间,“最严版权令”如同一位严厉的“清道夫”和“奠基人”,彻底清除了阻碍产业发展的最大毒瘤——盗版,并成功构建了以版权为核心、以用户付费为支撑的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新生态。尽管挑战犹存,但中国音乐产业能有今天的繁荣景象,这一政策功不可没。它证明,强有力的版权保护是音乐产业繁荣发展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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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盾牌到政策金矿,软件著作权正成为企业创新发展的加速器。 一、全国政策全景扫描 2025年多地软件著作权扶持政策迎来重大升级。日照市对“专精特新”企业提供高达15000-25000元/年的专项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获得200-700元/件的登记费用补贴1。安顺市则推出“补贴+退税”组合拳,除最高700元登记补贴外,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可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全免、后续减征3。 江苏省在立法层面明确将软著纳入重点支持范畴,鼓励企业通过登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4。更引人注目的是跨区域联动激励——完成6件以上软著登记即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原税率25%)69。 二、企业实践案例:软著如何变身“效益引擎” 河西集团会展公司凭借自主研发的智慧运管平台获得软著后,年均节约电能85.8万度,节省成本超300万元。该软著不仅获得法律保护,更直接撬动政府配套资金支持2。 在煤炭行业,晋能控股华越八达公司2024年取得12项软著证书,为煤矿视频分析监视系统取得煤安认证奠定基础。这些软著成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通行证”,打开了税收减免和政策资金扶持的大门6。 水务领域同样成效显著。武汉水务建设工程公司依托5项软著构建的龙王嘴污水处理厂智慧管理平台,实现了设备管理从“人工决策”向“智慧决策” 的跨越式升级8。而浙江宁海电厂的“煤场智能管控系统”软著,更推动火电企业向少人值守、智能技防转型10。 三、政策红利新动向:2025年申报指南 线上直补模式成为新趋势。日照市通过“日照政通”APP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申报,补贴到账时间缩短至15天1。安顺市则开放季度申报窗口(每季度末月1-15日),企业可通过大数据局官网“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专栏办理3。 针对特定主体还有专项通道: 大学生创业团队:在安顺大学生创业园备案可享300元/件补贴3 个人开发者:通过日照数字文创产业园备案,按企业标准80%执行1 文旅软件企业:开发AR/VR文旅软件可追加20%开发补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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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龄人还在用零花钱收集盲盒,13岁的林晓冉已悄然启动一项精密计算:将原创歌曲在音乐平台产生的每一笔版权收益,精准转化为送往高考考场的清凉饮品。这位扎着马尾辫的初中女生,用自己创作的200余首歌曲筑起一座独特的“公益兑换站”。 音乐播放量背后的公益公式 林晓冉的手机里藏着一个不为人知的电子账本。在《夏风絮语》《星光习题册》等原创歌曲的播放页下方,她详细记录着平台每次结算的版权费:“0.7元/千次播放”。当累计金额突破5000元时,她启动了筹备数月的“清凉方程式”。 “每100次播放≈1杯酸梅汤。”林晓冉向记者展示她的换算笔记。为确保公益行动可持续,她独创“三七分配法”——版权收益的70%用于采购原料和设备,30%留作创作基金。这笔“音乐财富”最终精确兑换成:1314杯特调饮品(谐音“一生一世”)、1辆定制冷饮车、以及覆盖3个考点的物流方案。 考场外的音乐公益实验室 冷饮车不仅是派送站,更成为临时音乐实验室。林晓冉在车身上设置二维码矩阵:扫码可收听她为考生创作的减压歌单《清凉奏鸣曲》,同步显示实时播放量转化的公益杯数。 “当《考场深呼吸》播放量达2000次,系统就自动解锁50杯冰镇乌梅饮。”她指着电子屏上跳动的数字解释。这种即时反馈机制引发连锁反应——一位陪考父亲听完歌单后,当场向音乐平台充值会员:“原来我的每一次播放,都能变成真实的清凉。” 从旋律到善意的价值裂变 记者调取音乐平台后台数据发现,林晓冉的公益行动触发惊人裂变效应。高考三天内,其作品播放量激增427%,新增收藏中18%来自考生ID。更意外的是,冷饮车旁诞生7首由考生即兴创作的《清凉续曲》,这些作品已通过林晓冉的公益账户申请版权保护,未来收益将注入“下一站清凉”计划。 “音乐的价值不该困在播放器里。”林晓冉擦拭着冷饮车操作台认真说道。她正开发“音符转化器”小程序,创作者可自主设定版权费公益转化比例。某数字音乐平台负责人现场考察后当即表态:愿为该项目开放API接口。 当最后一杯特饮递给步出考场的考生,冷饮车电子屏跳出新公式:1314杯清凉 + 427%播放增长 + 7首新生作品 = 少年用音符写就的社会创新样本。这场由13岁女孩主导的音乐公益实验证明:最动人的旋律,永远在现实世界产生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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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猫店铺购买商品时,你会不会经常遇到相似的宣传图片?注意了,模仿拍摄他人天猫店铺的商品详情图,当心构成侵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梵某公司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授权睿某公司将该作品作为商品宣传图使用于天猫店铺的商品详情页中。 然而,梵某公司发现,天某公司的商品宣传图,无论是图案、文字在排列布局、色彩搭配,还是元素的布置与安排、主体人物姿态造型、光线调控等方面均与梵某公司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梵某公司认为天某公司侵犯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梵某公司起诉要求,天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588元;天某公司在其天猫专卖店首页发布声明并道歉十五日;天某公司支付梵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 所支付的公证费800元等。 天某公司辩称,其宣传图片仅与梵某公司的作品在构图上存在相似,但二者存在极大的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天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梵某公司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删除被诉侵权图片;天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梵某公司经济损失3588元;天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梵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800元。 目前,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本案中,梵某公司主张其案涉权利图片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整体图片所包含的照片中各元素的布置与安排、主体人物姿态造型、光线调控等;其二,照片(图案)、文字的排列布局、色彩搭配等选择、编排。对此法院认为,案涉权利图片主要采取图文结合的方式,其中的“图”主要是以台灯、人物、场景、植物、装饰为主要元素进行的摄影创作,其体现了作者对于拍摄角度、明暗光线、距离和光圈以及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或选择,具有独创性,构成摄影作品;其中的“文”主要是对台灯性能的一种描述,并配合照片本身进行解释说明,本身不构成作品。但“图”与“文”的选择、相对位置、编排顺序,“图”的比例、张数、位置以及“文”所使用的字体样式、颜色、大小、排列等整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汇编作品的定义,即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应当认定为汇编作品。 梵某公司取得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结合其照片拍摄底稿、其授权睿某公司在天猫店铺商品链接使用作品的事实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梵某公司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 关于被诉侵权图片与案涉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对案涉作品与被诉侵权图片整体而言,两者对相关内容即“图”“文”的相对位置、编排顺序,“图”的比例、张数、位置,以及“文”所使用的字体样式、颜色、大小、排列等均一致。其次,对“图”本身而言,案涉作品中的“图”已单独构成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在于作者对拍摄角度、明暗光线、距离和光圈以及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或选择,人物模特、客观物体本身的形象并非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素。案涉作品中人物模特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人物与台灯、书本、电脑、笔、床品之间的构图设计,台灯与书本、绿植、装饰物之间的摆放位置、角度,钟表的样式、指针方位,以及拍摄角度、光线等多种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及选择与梵某公司对“台灯”商品的宣传密切相关,是该摄影作品独创性之重要体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与案涉作品中的摄影作品相比,上述内容均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人物、电脑、书本等元素不具有同一性,但不影响照片整体的相似性判断。 为此,被诉侵权图片从整体的选择、编排到“图”“文”各部分内容均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由天某公司自行拍摄,整张图片由其自行制作完成,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但该投入明显模仿自案涉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案涉权利作品先于天某公司通过天猫店铺对外公开,天某公司具有接触的可能性。故天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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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5年度第六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1.东阳留白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长安的荔枝2.天津有容有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折腰3.上海牌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扫毒风暴4.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陷入我们的热恋 5.上海西喽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焕羽6.上海胜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亲爱的仇敌7.上海胜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刑警的日子8.北京腾讯影业有限公司:绽放的许开心 9.北京脆讯影业有限公司:归队10.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暗潮纰凶11.上海柠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书卷一梦12.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朝雪录1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正当防卫 14.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蛮好的人生15.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我叫赵甲第 第二季16.霍尔果斯南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藏海传17.西安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潜渊18.霍尔果斯贰耍壶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欢乐家长群(第二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