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产业迅猛发展,但侵犯长视频著作权现象频发。本文以长视频平台诉短视频平台纠纷为视角,厘清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边界,平衡各方利益。 一、短视频平台概况 短视频是依托移动终端、视频长度以秒计的新型视频形式。截至2023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26亿人,占网民整体的95.2%,平台百花齐放,市场规模持续上升。其传播内容有原创类(独创性强,纠纷多源于背景音乐侵权)、二次创作类(利用已有作品素材创作)、搬运类(直接搬运影视等作品);传播方式呈现平台化、精准化、功能化、叠加化特点;算法推荐机制包括协同过滤、精准推荐、叠加推荐。 二、著作权责任实证考察 案件总量相对不高,2022年为波峰,集中在京粤沪浙鲁等地,权利人多起诉平台。争议焦点集中在算法推荐行为性质、过滤措施能力义务等。典型案例显示,短视频属视听作品,合理使用抗辩一般不被支持,平台可能构成直接和间接侵权,“知道”“应当知道”判断标准有别,平台应承担更高审核义务。社会调查表明,各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侵权预防有措施但治理困难,“通知—删除”程序实施效果存争议,平台与长视频平台对责任承担看法不一。 三、责任判断争点 社会、学界、法律对短视频影响评价不一;直接侵权采用无过错原则,间接侵权采用过错原则;主动审查责任边界不明,存在技术中立、技术有限、算法黑箱等不同观点;豁免规则适用有困境,“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原则”存在通知形式内容、措施效力、主观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四、责任判断路径 直接侵权责任情形包括平台自主发布侵权作品、无法提供用户信息;间接侵权责任情形有教唆侵权(以言语等方式诱导用户侵权)和帮助侵权(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应知”过错认定有法定、加重、酌定情节标准;平台原则上不承担主动审查义务,以现有技术水平为基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五、生态治理建议 审裁方面,依据被控短视频使用情形判断合理使用,明确直接侵权责任情形,规范“通知—删除”程序,按“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认定平台侵权类型。立法上,细化“通知—删除”程序要件、效力、处理时限,明确教唆侵权过错认定标准,明示推荐侵权作品构成“应知”酌定情节。实务中,强化平台社会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力量,构建多元许可市场,开展专项治理,推动长、短视频平台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