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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管是普件提交,还是加急提交(代理代办代写),其实他们的审核周期都是一样的。顺利通过的情况下都是2个月,官方:提交后60自然日。
再者,我们先说普件,普件如果1-1.5个月还没有出现补正的话,那么基本上就等到2个月就可以了,因为大概率是审查通过了。
如果行情很一般,或者材料很一般,那么1-1.5个月就会出现补正啦,这时候直接补正再提交,不要拖拉!
最后说说加急,加急是给(代理代办代写),目前是500-600-700加急。
当然,毕竟交钱了哦,加急通过率还是相当高的。行情好的时候一次性全部通过很正常,行情不好时候补证后再提交就可以通过。
提交材料:
1.实名,个人实名涉及身份证,企业实名涉及执照及盖章
2.提交时候,提交手册、功能表、代码,管理员收验证码,签章页打印或签字,如果多著作权人需要提前准备一个合作开发,提交后等待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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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代理费是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软著代办服务所收取的基础费用。这个费用通常根据代理机构的知名度、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普通代理的费用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具体费用可能因地区和服务内容的差异而有所变化。 加急费:如果客户希望加快软著申请进度,代理机构可能会提供加急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加急费用。加急费用的具体金额取决于加急的紧迫程度和代理机构的定价策略。 其他服务费:如查询费、材料准备费、邮寄费等,这些费用可能因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客户需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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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赔偿标准并无明确固定金额,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以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若上述两者均难以确定,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例如,若侵权导致被侵权人软件销售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实际损失,就以这些损失为赔偿标准;若难以确定实际损失,而侵权人因侵权获利较多,就以其获利作为赔偿依据;若都难以确定,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情节来酌定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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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202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10630610件,同比增长19.13%。 其中,2024年全国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7802965件,同比增长21.39%。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290130件,占登记总量的16.53%;福建省1257538件,占登记总量的16.12%;山东省817265件,占登记总量的10.47%;河北省516355件,占登记总量的6.6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500200件,占登记总量的6.41%。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56.15%。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4285495件,占登记总量的54.92%;第二是摄影作品2478666件,占登记总量的31.77%;第三是文字作品728096件,占登记总量的9.33%;第四是影视作品136345件,占登记总量的1.75%。以上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7.77%。此外,还有音乐作品37782件,占登记总量的0.48%;录像制品33487件,占登记总量的0.43%;图形作品30523件,占登记总量的0.39%;录音制品20111件,占登记总量的0.26%;模型、戏剧、曲艺、建筑作品等共计5694件,占登记总量的0.07%。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2024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827213件,同比增长13.31%,整体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61万件,占登记总量的57%。 从各地区登记数量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北京、江苏、四川、浙江、上海、山东、湖北、安徽、辽宁。上述地区共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约193万件,占登记总量的68%。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24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432件,同比增长5.11%;涉及合同数量287个,同比下降24.87%;涉及作品数量1934件,同比下降7.11%;涉及主债务金额467708.25万元,同比下降53.03%;涉及担保金额410135.17万元,同比下降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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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判断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实质性相似性: 判断两个软件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是侵权认定的核心。这通常涉及对软件的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进行详细比较。如果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软件在核心程序结构、配置等方面存在相同或高度相似之处,则可能构成侵权。 具体步骤包括:对比源代码、二进制代码、用户界面等,检查是否存在大量相同或相似的代码片段。 接触可能性: 接触可能性是指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软件。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是独立开发的软件且未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则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存在证据表明被告曾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增加了侵权的可能性。 接触可能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被告曾公开复制、发表、分发原告软件,或者被告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等。 排除合理解释: 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来证明其使用的软件资料有合法来源,或者其开发的软件与原告软件有显著区别,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合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被告能够证明其软件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或者其软件具有独立创新性。 权利归属: 确定原告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是侵权认定的前提。只有当原告软件符合原创性要求(如代码、结构、界面设计等)且具有独创性时,才能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方法: 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将软件抽象分解为不同层次,过滤出不受保护的成分,然后在较高层次上进行比较,最后综合评价。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首先证明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然后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三步判断法:包括明确权利归属、对比侵权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排除合法使用。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是判断软件侵权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明确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其他考量因素: 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主张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如为了学习、研究或评论目的而使用他人软件。 技术进步:随着技术的发展,部分原本被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可能因技术进步而不再构成侵权。 软件侵权判断标准主要基于实质性相似性、接触可能性和排除合理解释三个核心要素,并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方法和法律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判断方法来认定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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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因代码抄袭案被判赔偿美摄科技8266.8万元人民币,案件涉及抖音等多款产品。以下是案件的详细情况: 案件背景 2021年,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摄科技”)起诉字节跳动及其旗下抖音等8款产品涉嫌代码抄袭,指控其抄袭美摄SDK软件的核心代码,包括拼写错误的代码。美摄科技认为,字节跳动通过员工获取其技术秘密,并在旗下产品中重复使用了美摄的代码,严重侵害了其知识产权。 2023年6月底和2024年5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公司侵害美摄SDK软件著作权,判令其赔偿美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约2670.4万元。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过程 一审判决:2023年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670.4万元。 二审判决:字节跳动和美摄科技均对一审判决不满,分别提起上诉。2024年5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中关于侵权的认定,但将赔偿金额调整为8266.8万元。 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结果,确认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公司侵权成立,并需赔偿美摄科技8266.8万元。 案件争议点 代码抄袭的认定:法院认定字节跳动通过员工获取美摄科技的技术秘密,并在旗下产品中重复使用了美摄的代码。司法鉴定显示,被诉侵权代码占比极小,但足以构成侵权。 赔偿金额的争议:美摄科技最初索赔金额高达22.74亿元,但法院认为其索赔金额过高,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为8266.8万元。 技术秘密保护:本案首次明确“拼写错误的代码”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证据,体现了对技术秘密侵权的严厉惩处。 字节跳动的回应 字节跳动副总裁李亮表示,涉事员工曾在美摄科技工作,离职两年半后加入字节跳动,使用了部分在美摄期间编写的代码。尽管这些代码占比较小,但违反了行业规范。字节跳动已对涉事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了合规培训和历史代码排查。 社会影响 本案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案例,彰显了司法对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此案也提醒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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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关键依据,其核心在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或概念。以下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的详细概述: 1.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通常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这一原则要求证明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具体来说: 接触:指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受保护作品。例如,被告曾研究、复制或使用过原告的作品。 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在代码、结构、功能、界面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这种相似性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侵权。 2. 实质性相似的具体判定方法 为了判断实质性相似,法院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SSO(序列、结构与组织)标准:通过分析软件的序列、结构和组织来判断是否构成表达。 AFC(抽象、过滤和比较)标准:通过抽象化、过滤掉非表达性内容后进行比较。 镜像复制标准:要求被控侵权作品完全复制原告作品的代码,但实际操作中较难适用。 3. 合理来源抗辩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作品来源于合法渠道,即通过合理来源获得,那么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例如,被告可以提供合法购买或授权使用的证据。 4. 代码使用比例与功能实现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还会关注以下因素: 代码使用比例:如果被告使用的原告核心代码比例较高(如超过30%),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功能实现:即使代码不同,但如果功能实现高度相似,也可能构成侵权。 5. 外观设计与用户体验 除了代码层面,软件的外观设计(如界面布局、图标设计)和用户体验也被视为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如果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在视觉效果和用户体验上高度相似,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6. 举证责任与技术鉴定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但被告可以通过提供合理来源证明来推翻侵权指控。在必要时,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双方软件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7. 法律保护范围与例外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仅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程序或算法。因此,在判断侵权时,法院会严格区分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界限。 8.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抽象性和复杂性,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往往较为困难。例如,通用指令或算法的使用并不构成侵权,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9. 法律责任与赔偿 一旦认定侵权成立,被告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赔偿金额通常基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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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作为原告,指控江苏华福视频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快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公司,如无锡二零一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腾讯认为,这些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该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开庭公告,案件于2025年1月22日开庭,具体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侵权行为的认定:腾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计算机软件,并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赔偿责任的承担:如果侵权行为被认定,那么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腾讯的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加强版权保护:此案再次强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有助于提升社会对版权保护的意识。 促进技术创新:加强版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打击侵权行为,可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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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诉威马侵犯技术秘密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二审审理,已作出终审判决。现将判决结果公示如下: 一、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吉利控股集团和吉利研究院对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方”)提起的侵犯技术秘密诉讼。吉利方指控威马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吉利方享有技术秘密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及相关零部件图纸和数模技术。 二、判决结果 停止侵害: 威马方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利方的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十二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 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该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委托他人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等。 赔偿金额: 威马方应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人民币,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000元人民币,合计约6.4亿元人民币。这一赔偿数额创下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历史新高。 其他责任: 如威马方违反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义务,将以每日100万元人民币计付迟延履行金。 如威马方擅自处分涉案的12件实用新型专利,将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案件意义 本案的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吉利方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同时,该判决在停止技术秘密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内容和范围上进行了创新性规定,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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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背景 美东时间某周二,八家美国新闻机构在纽约联邦法院对OpenAI及微软提起了法律诉讼,控告二者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新闻稿件来训练生成型人工智能(AI)技术。这八家新闻机构分别为《纽约每日新闻》、《芝加哥论坛报》、《奥兰多哨兵报》、《水星报》、《丹佛邮报》、《太阳哨兵报》、《奥兰治县纪事报》和《圣保罗先锋新闻》,它们同属于奥尔登全球资本这家对冲基金麾下。 二、起诉内容 版权侵权:这些新闻机构指控微软的Copilot产品和OpenAI的ChatGPT系统,未经授权即擅自复制了数以百万计的文章以训练AI模型。在某些情况下,两家公司的AI技术会完整复制享有版权保护的新闻文章,且未标明原文作者、标题、版权信息或使用条款。 声誉受损:新闻机构还指责OpenAI和微软因生成AI的“幻觉”或对用户询问的编造答案而造成声誉受损。例如,ChatGPT曾捏造《丹佛邮报》发表的研究和医学观察结果,表明吸烟可以治愈哮喘。 三、起诉要求 作为补救措施,这些新闻机构请求法院判决OpenAI和微软赔偿经济损失,并立即停止侵犯其版权的行为。 四、OpenAI回应 OpenAI的一位发言人回应称,该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高度重视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与支持。尽管此前未曾得知奥尔登公司的顾虑,但OpenAI正积极在全球范围内与众多新闻机构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并开展对话,旨在探索合作可能,直面并解决任何问题。 五、类似事件 实际上,这并非首次有新闻机构对OpenAI和微软提起类似的诉讼。在此之前,《纽约时报》以及The Intercept、Raw Story、AlterNet三家媒体也采取了类似行动,对微软与OpenAI提出了相似的侵权诉讼。 六、OpenAI与媒体的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面临多起诉讼,但OpenAI与媒体的合作脚步并未停滞。例如,OpenAI近日与英国新闻媒体《金融时报》签署了一项协议,将后者内容用于训练前者的人工智能模型。作为协议的一部分,《金融时报》将获得一笔未公开报酬。作为回报,OpenAI的ChatGPT聊天机器人的用户将获得《金融时报》文章的摘要和引文,并在适当处获得链接。 七、事件影响 这些诉讼的结果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新闻公司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工作报酬方式。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可以消除大部分流量,基于文本的新闻公司特别容易受到人工智能公司抓取其内容并免费使用其来训练模型的影响。因此,新闻机构与人工智能公司之间的版权纠纷和合作谈判将成为未来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