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腾讯,作为原告,指控江苏华福视频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快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公司,如无锡二零一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腾讯认为,这些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该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开庭公告,案件于2025年1月22日开庭,具体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侵权行为的认定:腾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计算机软件,并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赔偿责任的承担:如果侵权行为被认定,那么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腾讯的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加强版权保护:此案再次强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有助于提升社会对版权保护的意识。 促进技术创新:加强版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打击侵权行为,可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一、赔偿计算方式
实际损失赔偿:
搬运视频侵权时,首先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如视频播放量减少导致的广告收入损失、观众流失等。
违法所得赔偿: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侵权人通过搬运视频所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的评估,如广告收入、赞助费用等。
权利使用费赔偿: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对类似视频作品在正常许可情况下的使用费用的评估。
法定赔偿:
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赔偿额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旨在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侵权行为的情节:
侵权行为的情节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恶意搬运、大量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等,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也是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如果侵权人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承担更高的赔偿金额,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这一点。
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也应纳入赔偿金额的计算范围。这些开支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实际案例
在实际案例中,搬运视频侵权的赔偿金额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因素,判决侵权人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金额。同时,也有案例显示,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可能会判决更高的赔偿金额。
-
一、可能涉及侵权的情况 转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如果转载的新闻作品包含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如调查背景、幕后故事、新闻评论等,这些内容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未经作者许可,擅自转载这些内容可能构成侵权。 未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转载已发表的作品时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如果未指明这些信息,可能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以营利为目的的转载: 如果转载新闻是为了牟利,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即使是指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转载,除非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转载新闻时,如果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单纯事实消息的转载: 时事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可以任意转载。这类新闻通常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当前事件,仅仅是对事实的简单陈述,不包含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不可避免地转载已发表作品: 在报道时事新闻时,如果不可避免地需要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在转载时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那么这种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这是出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公众知情权的考虑,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以及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国家版权局近期公布了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旨在加强版权保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预警名单涵盖了多部备受瞩目的院线电影作品,具体包括《刺猬索尼克3》、《假爸爸》、《恶行之外》、《真爱找麻烦!》、《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唐探1900》、《射雕英雄传:侠之大者》、《蛟龙行动》、《哪吒之魔童闹海》以及《熊出没·重启未来》等。这些作品以其独特的创意、精湛的制作和深刻的文化内涵,赢得了广大观众的喜爱和认可,也成为了版权保护的重点对象。 为了有效应对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采取一系列严格的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这些作品;同时,网络服务商还需加快处理版权权利人的侵权投诉,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 此外,国家版权局还强调,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服务商的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未经授权非法传播预警名单内作品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总的来说,国家版权局此次公布的预警名单,体现了对版权保护的重视,也为广大创作者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
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对该处罚的详细概述: 一、处罚原则 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主要针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美术作品等侵权行为。 二、处罚标准 一般情况: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说法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等情形。 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除了《刑法》的规定外,我国还有《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在民事层面,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可能引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设备等。 四、处罚的执行与监督 处罚的执行由司法机关负责,包括法院和监狱等。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会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会对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处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合法使用影视海报的条件 获得授权:在使用他人影视海报之前,必须确保已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若以商业目的使用,还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以确保合法使用。 合理使用: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可能不构成侵权,这被称为“合理使用”。然而,合理使用的范围有限,且通常不适用于商业性质的宣传。即使是非商业性使用,也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如使用目的必须是教育、研究或评论等,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许可使用的法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影视海报,特别是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将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此外,如果影视海报上包含商标标识,未经授权使用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进一步增加法律责任。 因此,在使用他人影视海报时,务必确保已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或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基本赔偿:赔偿数额一般为著作权人因侵权而实际产生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参照权利使用费赔偿: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法定赔偿: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合理开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标准 基本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 参照权利使用费赔偿: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当上述标准均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合理开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 基本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不过,也有说法认为,当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或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当上述标准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合理开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一、案件背景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 侵权作品:电视剧《唐朝诡事录》 案件起因:爱奇艺拥有电视剧《唐朝诡事录》的全球范围内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等。然而,自该剧开播以来,快手App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视频,包括具体情节的剪辑、剧情和画面等,爱奇艺认为这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案件经过 起诉与一审: 爱奇艺在获取相关证据后,向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手及相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起诉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万元。 一审法院主要围绕爱奇艺是否为适格原告、快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理。法院认定,爱奇艺享有《唐朝诡事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同时,法院认为快手基于技术手段和用户管理,可对侵权行为予以管控,但在收到爱奇艺通知删除函后,平台中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因此不能认定快手已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快手赔偿爱奇艺公司80万元。 上诉与二审: 快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快手表示,其平台上的“话题及其下面的短视频”“分类版块”等是平台通用的基本功能,是计算机语言对平台内的全部内容通过标题、话题、标签等客观数据计算自动生成的结果,不能认定平台有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特定内容的行为存在。此外,快手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偏高。 二审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快手作为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理应对平台上的侵权现象进行主动治理,而非被动地等待权利人通知后再采取措施。同时,考虑到《唐朝诡事录》的知名度、版权许可费、会员收益以及快手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80万元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因此维持了一审原判。 三、案件影响与启示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该案件再次提醒了短视频平台及用户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短视频平台应建立健全的版权审核机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促进长短视频平台合作:该案件也引发了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合作与共赢的讨论。长视频平台拥有大量的优质内容资源,而短视频平台则具有强大的用户基础和传播能力。双方可以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推动法律完善: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该案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
一、核实指控内容 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对方的指控内容,包括被指控侵权的作品、侵权行为的具体指向等。查看自身是否确实存在未经授权使用对方版权作品的行为,比如是否存在抄袭、未经许可复制传播等情况。 二、收集并整理证据 如果认为自己没有侵权,或者存在合法使用版权的依据,如已获得授权、属于合理使用等,应及时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授权合同、能够证明合理使用的场景记录、邮件往来记录、支付凭证等。 三、积极应对诉讼 选择应对方式:可以选择自行答辩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在诉讼过程中,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抗辩。 协商和解:如果确实构成侵权,可考虑与对方协商和解,比如协商赔偿数额、争取获得许可继续使用等,以降低损失。若不构成侵权,则要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要配合法庭的审理,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接受对方的质证和法庭的询问。 四、了解侵权赔偿标准 如果最终被判定为侵权,需要了解侵权赔偿的标准。一般来说,赔偿数额会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法院可能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可能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 五、遵守判决裁定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都应遵守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在判决生效后,应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避免产生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
贵州云宇橡胶有限公司近期在数据知识产权融资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成功融资超过3000万元,这一成就不仅彰显了公司在数据资产管理上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也标志着贵州省在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作为一家省属“专精特新”企业,贵州云宇橡胶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技术创新和数据资产管理。随着贵州省获批成为国家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该公司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机遇,积极投身于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评估和应用工作。 通过深入挖掘和整合自身在橡胶生产、原材料价格监测等方面的数据资源,贵州云宇橡胶有限公司成功登记了“智慧生产预测”和“橡胶原材料价格监测”两件具有高度商业价值的数据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不仅反映了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更为其融资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在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后,贵州云宇橡胶有限公司充分利用这一资产,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新模式。经过多轮磋商和谈判,公司最终成功获得了超过3000万元的融资支持,为公司的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和产业升级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此次数据知识产权融资的成功,不仅为贵州云宇橡胶有限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贵州省乃至全国的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树立了典范。未来,随着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日益成熟,相信会有更多的企业能够像贵州云宇橡胶有限公司一样,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和融资活动,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