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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少数民族口述历史与民间文学艺术记录成果的版权保护与惠益分享

2026-02-02来源:四川版权登记中心

2026年学者、媒体在记录羌族史诗、藏族故事中的伦理与法律边界

四川是多民族大省,对羌族《羌戈大战》口述史诗、彝族《勒俄特依》的搜集整理,藏族民间故事的采录,是重要的文化抢救工作。然而,记录者、研究者、出版者与提供信息的传承人、社区之间,常因记录成果的版权归属与商业化利用产生矛盾。本文旨在平衡文化抢救与权利尊重,为相关工作确立一套符合法律与国际伦理的“四川准则”。

敏感议题:一位学者出版了一本《凉山彝族民间故事集》并享有版权,但故事的原讲述者和社区未获任何尊重或惠益,这引发了关于“文化掠夺”的争议。记录成果的权利究竟属于谁?

一、口述历史与民间文艺记录成果的权利分层模型

成果组成部分相关权利主体与法律性质合规操作与惠益分享建议
**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如一个流传已久的格萨尔王传说)属于**特定民族或社区**的集体文化遗产,不归属于任何个人。国家鼓励传承,但个人不得垄断。记录者应明确标注故事来源(如“流传于甘孜州康定市某某村”),不得主张对故事核心内容的独占性版权。
**讲述者的特定讲述**(如一位羌族释比具体演绎的《羌戈大战》段落)讲述者对其**具体的语言表达、节奏、演绎方式**享有**表演者权**(邻接权)。记录者需获得其许可。采录前,应与讲述者签订《采录授权协议》,明确记录用途(研究、出版、传播),并承诺标注其姓名和身份。可支付适当劳务报酬。
**记录者的整理与编排成果**(如对多个版本故事的比较、注释、翻译、分类汇编)记录者对其付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筛选、校注、编排、翻译)享有版权,作为**汇编作品**或**演绎作品**。记录者可以对整理后的书稿、数据库享有版权。但在行使权利(如出版获利)时,应建立**惠益分享机制**,例如将部分版税捐赠给来源社区的文化传承基金,或在作品中显著鸣谢社区与讲述者。
**记录形成的音像制品**(采访录音、录像)记录者作为**录制者**,享有邻接权。同时涉及讲述者的表演者权和肖像权。必须获得讲述者的全面授权,包括对其**表演、肖像、声音**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许可。授权应尽可能具体、书面化。

最佳实践倡议:建议四川省内高校、研究机构、出版社联合制定《四川省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采录伦理与版权指南》。鼓励采用 **“开源社区”** 理念,在明确署名和来源的前提下,将基础记录资料向社区和公众开放,促进文化传承,而非封闭牟利。对于商业化开发(如改编成动漫、游戏),必须与代表性社区组织进行**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谈判**,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文化尊重。

本文由全国知识产权官网政策研究室基于官方政策进行的专业分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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