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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构成侵权 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随意拍摄他人视频,这一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这主要是因为拍摄行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下架删除上传的录像。如果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并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害等处理。 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尤其是在私密空间或进行私密活动时拍摄,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合法拍摄的情形 虽然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可能构成侵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拍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以下是一些合法拍摄的情形: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根据法律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新闻报道: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其他合法情形:如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可能构成合法拍摄。 三、如何避免侵权 为了避免因拍摄他人视频而构成侵权,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获得同意:在拍摄他人视频前,应尽可能获得被拍摄者的同意。这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注意拍摄场合:在公共场合拍摄时,应注意避免拍摄到他人的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 尊重他人权益:在拍摄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避免恶意毁损、玷污、丑化他人的肖像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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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授权的使用 商业性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图片以获取经济利益,例如将图片用于广告、海报、产品包装等,构成侵权。 非商业性使用:即使是非商业性活动,如个人博客、社交媒体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也可能构成侵权。 二、复制与改编行为 复制行为:对他人图片进行复制并在其他地方使用,即使没有对原图片进行修改,也可能构成侵权。 改编使用:对图片进行改编,如添加文字、滤镜等,但改编后的图片仍与原图片具有较高的相似度,且未经授权使用,同样会构成侵权。 三、特定情况下的合理使用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图片可能不构成侵权,但这些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 为了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等目的使用他人图片。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然而,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人也应当尊重原作者的权利,不得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的名誉和利益。 四、其他侵权行为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以下行为同样构成图片版权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五、侵权责任 一旦构成图片版权侵权,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赔偿数额通常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若难以计算,则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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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中的相似度判断 在著作权法中,对于相似度的判断通常涉及作品的类型、创作目的、使用方式等多个因素。一般来说,如果两部作品的相似度达到较高程度,如80%以上,且这种相似并非基于合理的借鉴或独立开发,就可能构成侵权。然而,这并非绝对标准,因为即使相似度较高,如果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如为了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等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二、不同作品类型的相似度判断 文字作品:对于文字作品,除了文字内容的相似程度外,还需关注情节、结构、语言风格等方面的相似度。如果两部文字作品的相似度较高,且这种相似并非基于合理的引用或改编,就可能构成侵权。 美术作品:美术作品的相似度判断通常涉及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的相似度。如果两部美术作品的相似度较高,且这种相似并非基于合理的借鉴或独立创作,就可能构成侵权。此外,对于一些具有独特创作风格或元素的美术作品,即使相似度在80%以下,但若整体视觉效果等较为相似,也可能引发侵权争议。 视听作品:视听作品的相似度判断通常涉及连续的画面、音效、剧情等方面的相似度。如果两部视听作品的相似度较高,且这种相似并非基于合理的改编或创作,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如果一部电影或电视剧中的某一部分与另一部作品有超过一定长度的相似画面或音效,就可能被认为是抄袭。 三、其他因素 除了相似度外,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使用目的:如果使用目的是商业盈利,那么即使相似度稍低,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相反,如果使用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那么即使相似度较高,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作品知名度:如果原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那么即使相似度不高,也可能因为容易引发公众混淆而被认定为侵权。 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在判断商标或包装等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如果相关公众在一般情况下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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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播唱歌的性质与版权法规定 直播唱歌属于公开表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直播唱歌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关键在于是否获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二、侵权的判定标准 未经许可的表演:若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且未经词曲著作权权利人许可进行表演,那么理论上主播有侵权之嫌。这是因为主播通过直播唱歌获得了各种名义的打赏,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个人学习与欣赏的例外:如果主播仅为个人学习、欣赏、使用而翻唱歌曲,并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侵权。 三、如何避免侵权 获得许可:为避免侵权风险,主播在直播唱歌前应尽可能获得词曲著作权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使用公共领域作品:主播可以选择演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这些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可以自由使用。 注意平台规定:直播平台也应加强监管,确保平台上的表演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主播在使用平台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依据 在实际案例中,已有因主播未经许可直播唱歌而被判侵权的先例。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表演者权利、著作权人权利以及合理使用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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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人文的性质与版权法规定 同人文,通常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以及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者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的小说。关于其是否侵权,主要取决于创作者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的授权,以及同人文的创作方式、内容、传播范围等因素。 二、不侵权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写同人文可能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如果同人文的创作目的是为了评论、批评、新闻报道、教学或研究等,且使用原作的部分内容是必要的,那么这种使用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判断需要具体分析同人作品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内容的数量以及对原作市场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独创性内容:如果同人文虽然使用了原作中的角色名字或背景设定,但故事情节、对话等都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没有直接复制或大量引用原作内容,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被视为侵权。 三、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写同人文可能构成侵权: 未经授权使用原作内容:如果同人文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使用其原创作品进行再创作,并以营利为目的或用于商业用途,那么很可能触犯著作权法。 大量复制原作内容:如果同人文大量复制了原作的内容,比如大段地引用原文,或者故事情节、对话等都与原作高度相似,那么可能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恶意歪曲、篡改原作:如果同人文对原作中的角色形象进行了歪曲、丑化,或者对原作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可能侵犯原作者的名誉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四、如何避免侵权 为避免写同人文时侵犯他人版权,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获得授权:在创作同人文前,尽可能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如果无法获得授权,应确保同人文的创作方式、内容等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 保持独创性:在创作同人文时,尽量保持独创性,避免直接复制或大量引用原作内容。可以通过对原作进行改编、创新等方式,创作出具有独特风格的作品。 尊重原作者权益:在创作和传播同人文时,应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对原作进行恶意歪曲、篡改或损害其声誉。 了解法律法规:在创作同人文前,应深入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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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常见方式多种多样,涵盖了从假冒仿冒到销售侵权商品,再到伪造商标标识和提供便利条件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商标侵权常见方式的详细归纳: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近似商标可能包括图形、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的近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二、销售侵权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行为,都构成侵权。但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附有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成的注册商标标识。 制造者超越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权限,任意制造这种商标标识。 销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残、次、废、旧的注册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是单独一项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多种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 四、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要求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五、其他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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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判断被指控侵权的文字作品是否与被保护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这通常涉及对两部作品的表达形式、内容、结构等方面进行详细比对,如果两者在情节、语言风格、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且这种相似并非出于巧合,就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要考虑侵权人是否有接触到被侵权作品的机会。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未接触过被侵权作品,那么即使两部作品存在相似性,也可能不构成侵权。然而,如果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被侵权作品,并且两部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那么侵权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此外,使用目的和范围也是判定文字版权侵权的重要因素。如果未经授权将他人的文字作品用于商业目的,如出版、发行、改编等,通常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而如果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评论等合理使用目的,则一般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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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标准 比对对象:在判断短剧与网络小说是否构成侵权时,不应以两者性质不同(如文字作品与视听作品)而产生的不同之处作为比对对象。相反,应比对两者的相似之处,特别是那些体现独创性的部分。 比对内容:比对的内容应包括主线剧情设计、背景设定、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情节架构等内核。若这些内核的表达在短剧与网络小说之间存在高度一致,即可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比对方法:比对应采取整体综合比较法,不对作品进行拆解。即便作品中单个情节和人物关系属于公有领域中常见的素材,但和作品中其他情节、人物关系结合后形成的作品整体具有独创性,也应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侵权构成 改编权:如果短剧使用了网络小说的核心表达,包括故事背景、主线剧情及脉络、人物设定及人物关系等,且未经网络小说著作权人许可,则可能构成对网络小说改编权的侵犯。 摄制权:如果短剧是根据未经授权的改编剧本摄制的,那么短剧的摄制方也可能侵犯了原网络小说的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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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改编:如果制片方未经原小说作者同意,擅自将小说改编成网剧,则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原作者有权要求制片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违反版权合同:即使制片方已经获得了原作者的授权,但如果在改编过程中违反了版权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未支付版权费用等),也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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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立即向原证书登记所在的版权局提交补证申请,并等待补证通知。在接到通知后,准备补证所需材料,包括补发登记证书的申请书、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可能需要的作品样本等。 然后,递交补证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补证费用。版权局或中心会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会发放新的版权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