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标准
比对对象:在判断短剧与网络小说是否构成侵权时,不应以两者性质不同(如文字作品与视听作品)而产生的不同之处作为比对对象。相反,应比对两者的相似之处,特别是那些体现独创性的部分。
比对内容:比对的内容应包括主线剧情设计、背景设定、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情节架构等内核。若这些内核的表达在短剧与网络小说之间存在高度一致,即可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比对方法:比对应采取整体综合比较法,不对作品进行拆解。即便作品中单个情节和人物关系属于公有领域中常见的素材,但和作品中其他情节、人物关系结合后形成的作品整体具有独创性,也应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侵权构成
改编权:如果短剧使用了网络小说的核心表达,包括故事背景、主线剧情及脉络、人物设定及人物关系等,且未经网络小说著作权人许可,则可能构成对网络小说改编权的侵犯。
摄制权:如果短剧是根据未经授权的改编剧本摄制的,那么短剧的摄制方也可能侵犯了原网络小说的摄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