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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的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日前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宁波市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其中,2024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555.7亿元,同比增长33.4%;累计发放贷款户数26545户,同比增长23.4%。但是,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制约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诸多痛点、难点和堵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经深入调查研究,决定选取知识产权密集且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在问题取得突破并积累经验后,逐步复制推广。工作方案以“知识产权”这一关键要素为突破口和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在登记、评估、处置、补偿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登记难”问题,支持在试点区域设立商标权及版权质押登记服务窗口或者代办点,开通版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推进质押登记办理便捷高效;加快建设在线版权质押登记平台,缩短办理周期。 二是针对“评估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对于单笔1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内部评估或者银企协商形式确定价值;鼓励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提供数据、模型和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用知识产权整体评价替代价值评估。 三是针对优化金融机构服务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制定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办法和管理制度;鼓励延长贷款期限,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鼓励将动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数据权益等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支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转让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三年内免收各项费用。 四是针对“处置难”问题,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制,推进专业化处置平台建设,鼓励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等设置知识产权质物处置专门版块;探索采取企业预缴质押期间专利年费等方式,避免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费而失效。 五是针对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健全问题,鼓励地方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探索风险补偿前置模式;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协作,发挥“政府+平台+金融”三方合作模式作用,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指导试点省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案例推广,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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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在西宁隆重召开。此次会议旨在传达学习全国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总结202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成绩与经验,并安排部署2025年的重点工作任务。 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拉开帷幕,来自全省新闻出版和版权战线的代表们齐聚一堂,共同回顾过去一年的奋斗历程,展望未来的发展蓝图。会议指出,2024年,全省新闻出版战线在主题出版、印刷发行、版权保护、全民阅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全体新闻出版工作者的辛勤付出,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会议也深刻分析了当前新闻出版(版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会议强调,202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推动新闻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战线要紧紧围绕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十大工程”,以“八个着力”为重点,主动作为、实干争先,努力开创新闻出版(版权)工作新局面。 具体而言,会议要求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战线要着力做好主题出版,推出一批反映时代精神、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精品力作;着力抓好报纸期刊出版,不断提升编校质量,打造更多优质内容产品;着力擦亮“书香青海”品牌,营造爱读书、善读书、读好书的浓厚氛围,推动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着力推动行业深化改革,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质效,推动出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着力促进印刷发行提质增效,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切实提高印刷发行保障能力;着力提升农牧家书屋使用效益,推动优质文化服务直达基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着力提高版权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版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激发社会创新创造能力;着力夯实人才队伍建设基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出版人才队伍,为新闻出版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还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大家纷纷表示,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聚力量,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次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的召开,不仅为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战线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目标,也为推动新闻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新闻出版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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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宇辉上线的首支单曲采用了AI辅助创作的方式,这引发了关于版权界定的讨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版权归属的核心判定标准 目前,全球法律体系对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但已出现一些关键判例和立法趋势。在判定版权归属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核心因素: 人类创造性贡献度:这是判定版权归属的关键。如果AI的生成过程仅基于简单的指令,如“写一首爱情诗”,这通常不构成创作。然而,当输入包含角色设定、情感脉络、场景细节等详细指令时,人类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作者。 AI的自主性程度:AI的自主性程度也会影响版权的判定。如果AI的生成过程是完全随机的,如生成对抗网络(GAN)的随机输出,那么这些内容通常不享有版权。相反,如果AI的生成过程是可控的,如通过ControlNet精准控制构图,那么这可能会增强使用者对生成内容的权利主张。 行业特殊规则:在某些行业中,如影视和出版业,对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可能有特殊规定。例如,美国编剧工会禁止用AI替代编剧的署名权,而亚马逊则要求AI生成的图书必须声明,否则可能下架。 二、董宇辉单曲的版权界定 针对董宇辉上线的首支单曲《吾乡》,其版权界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创作过程的透明度:董宇辉在作品中明确注明作曲部分使用了AI辅助创作。这种透明度有助于确定人类和AI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度。 人类创作的独创性:尽管AI参与了作曲过程,但如果人类创作者在AI生成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调整,并达到了独创性的高度,那么该部分作品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AI使用的具体方式:需要关注AI在创作过程中扮演的具体角色。如果AI仅作为辅助工具,提供灵感或建议,而不直接参与创作决策,那么人类创作者应享有主要的版权。 三、建议与风险防控 对于使用AI辅助创作的创作者来说,以下是一些建议和风险防控措施: 了解行业动态和政策:创作者应密切关注AI创作领域的行业动态和相关政策的最新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创作策略。 关注服务协议:在使用AI大模型平台时,创作者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平台的使用者规范和知识产权条款,以避免潜在的版权纠纷。 保留创作证据:创作者应保存与创作过程相关的所有证据,如提示词记录、修改版本、人工调整的工程文件等,以证明作品的独创性。 明确标注AI使用范围:在作品中明确标注AI的使用范围,如“编曲由AI辅助”,并保留创作过程记录,有助于确定版权的归属。 进行原创性检测:在作品完成后,创作者应对生成后的内容与他人作品的相似性进行判断,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及时版权登记:对于完全由人类创作的部分,如歌词、演唱等,创作者应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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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哪吒之魔童降世》横空出世,最终斩获了50.36亿的票房佳绩,成为我国动画电影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然而,由于前期商标布局的疏忽,电影发行方并没有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使用电影元素的侵权行为,各类周边、文具等都使用上了电影元素。比如海南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电影中的角色形象、电影片段、台词等元素用于网络游戏宣传等,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出品方的利益。 在影片上映十几天后,电影发行方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一口气向商标局提交了多达1800+个与《哪吒》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包括“吒儿”“混天绫”“敖丙”“太乙真人”“申公豹”等众多元素。有了《哪吒1》的前车之鉴,《哪吒2》影片上映之前,发行方在商标版权这块可谓是做足了准备,早在2022年6月份就开始陆续申请65件“哪吒之魔童闹海”“魔童闹海”商标。 从2019年至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共申请哪吒系列文字、图形商标共计2192件,其中成功注册哪吒系列商标2094件。 此外,制片方还特别关注了影片中一些细节元素的著作权保护,如石矶娘娘的魔镜等道具,也进行了专门的著作权登记。这些《哪吒2》电影角色的著作权,目前分别掌握在成都可可豆动画和成都自在境界文化两家公司手中,他们分别登记了47件和114件。而且他们都是饺子导演的关联公司。 中国企业商标被抢注的血泪史 近年来,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案例屡见不鲜,涉及多个行业和品牌。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年份和案例: 2001年: 联想:联想发现其英文名“Legend”被全球100多家公司注册过商标,最终不得不将公司名称改为“Lenovo”。 2006年: 王致和:德国欧凯公司抢注了“王致和”商标,王致和集团通过法律诉讼成功维权。 回力:美国公司抢注了回力品牌的球鞋商标,导致回力球鞋无法在美国、欧洲等地区销售。 2015年: 葵花药业:发现“葵花娃娃”商标被抢注,该商标在2012年被前员工冷某军成功注册并用于生产。 2016年: Facebook:中山市饮料厂注册了“face book”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无效。 拉菲酒庄:法国波尔多五大一级庄之一的拉菲酒庄的中文商标被抢注。 2017年: 玩具行业:120多家中国玩具企业的厂名及其商标被某外籍商人批量抢注。 2018年: 2018年上半年:有38家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抢注,占比达12%。 2019年: 小米科技:小米科技的“小米”商标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侵权。 2020年: 2020年上半年:有58家知名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抢注,占比达12%。 2021年: 中华商标协会:监测到45家知名企业的商标被抢注,年度被抢注比例为14%。 这些案例反映了中国企业在海外商标保护方面面临的严峻挑战。许多企业因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导致商标被抢注后难以及时应对。此外,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差异较大,也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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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8日,国家数据局宣布,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将于3月1日开始试运行。这一平台的上线标志着我国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利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旨在推动数据价值化,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据国家数据局副局长陈荣辉介绍,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不仅是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系统,也是信息披露和资源发现的窗口。平台的上线运行将使供数单位能够发布数据资源和产品信息,用数单位可以查找所需的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高效流通和利用。 该平台的建设遵循“一个标准,两级平台”的思路。国家数据局制定了统一的登记技术和业务标准,负责建设国家平台,确保与各省级平台对接,实现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赋码。各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牵头建设省级平台,浙江等省级平台也已开发完成,将与国家平台同步上线。 国家数据局表示,该平台的建设是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这一平台,全社会都可以找到数据和产品,推动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价值释放。相关部委正在梳理拟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编制数据授权运营方案,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和产品登记工作。 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的上线试运行,不仅有助于提升数据资源的管理水平,还将推动数据融合应用,打造多场景和多模式的应用场景,更好地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这一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将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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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别人的产品是否会被判刑,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条款。根据我搜索到的资料,以下是详细的概述: 侵权行为的认定 模仿他人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如果被模仿的产品拥有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未经许可进行模仿可能构成侵权。 消费者混淆:如果模仿的产品在外观、功能、技术等方面与原产品高度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原产品,则可能构成侵权。 主观故意:如果模仿者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即使未获得授权,也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例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较大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等刑事犯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例如: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模仿他人包装,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具体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如模仿知名品牌的产品包装,若导致消费者混淆,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专利侵权:若模仿已申请专利的产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该产品,可能构成专利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著作权侵权:若模仿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律建议 尊重知识产权: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模仿行为。 合法使用:若需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 加强监管:电商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处理侵权行为。 模仿别人的产品是否会被判刑,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条款。如果模仿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情节严重,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和个人应尊重知识产权,避免模仿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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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别人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概述: 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如果模仿的作品或产品在形式、内容上与原作品高度相似,并且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如果模仿的对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独特性,且模仿程度达到实质性相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则可能构成侵权。 如果被模仿的产品受到专利保护,未经授权的仿制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侵权判定标准: 相似性:模仿产品的外观、功能、结构等方面是否与原作品高度相似。如果模仿程度达到使消费者难以区分,则可能构成侵权。 知名度和独特性:如果被模仿的对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独特性,模仿行为更容易引发混淆,从而构成侵权。 授权情况:未经授权的模仿行为通常被视为侵权,但如果原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人明确授权,则不构成侵权。 例外情况: 科学研究和实验: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模仿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 先用权: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使用或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准备,则继续使用或制造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某些情况下,模仿行为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但需符合特定条件。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如果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际案例: 在一些案例中,模仿行为因未获得授权而被认定为侵权。例如,深圳某服装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和著作权作品,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 另外,模仿电影片头用于商业用途也可能构成侵权,需获得原作者许可。 模仿别人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模仿的程度、是否获得授权、产品的知名度和独特性等。在商业竞争中,企业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未经授权的模仿行为,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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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瞩目的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简称《哪吒2》)在海外上映后,却遭遇了盗摄风波。2月9日,有网友发现,疑似越南网友在影院内拍摄了《哪吒2》的片段,并将其翻译成越南语上传至外网。这一行为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根据彩条屋影业的官方回应,他们已经知晓此事,并表示会积极处理。彩条屋影业在官方微博上呼吁观众文明观影,不要盗摄,以免影响电影的正常放映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盗摄事件不仅对《哪吒2》的票房造成了潜在影响,也引发了对电影版权保护的广泛讨论。盗摄行为不仅侵犯了电影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对电影市场的公平秩序造成冲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盗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方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盗摄行为并非首次发生。早在春节档上映前,国内多个平台就已出现《哪吒2》的盗摄资源,甚至有网店以低价兜售“枪版”电影。这一现象不仅损害了电影制作者的经济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观众的观影体验。 面对盗摄现象,彩条屋影业表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他们也呼吁广大观众支持正版,共同抵制盗版行为,保护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 此次《哪吒2》的盗摄事件再次提醒我们,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日益增加。只有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才能有效遏制盗版行为,维护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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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记证书和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法律地位、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相似之处。以下是详细分析: 1. 法律地位和效力 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是证明作品存在及其创作时间、作者身份和内容的文件,主要用于公示作品的权属关系,帮助解决著作权归属纠纷,增加作品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它是一种间接证据,具有推定力,但不具有决定性证据效力。 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作品出版和发行权力的文件,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证明文件,在版权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它是一种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作品的合法性和权利归属。 2. 登记目的和适用范围 作品登记证书:主要用于证明作品的存在和创作时间,适用于解决著作权归属纠纷、宣传推广、建立品牌等场景。它是一种自愿登记制度,不影响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 著作权登记证书:主要用于确认作品的出版和发行权力,适用于版权纠纷、版权转让、版权许可等场景。它是强制登记制度的一部分,通常在作品正式出版或发行前办理。 3. 证书颜色和样式 作品登记证书:通常为黄色。 著作权登记证书:通常为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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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月28日DeepSeek发布以来,这款人工智能平台因其卓越的知识问答、长文本处理、代码生成和数学能力,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走红。它不仅实现了中国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其开源大模型也对全球人工智能产业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随着DEEPSEEK的知名度飙升,一系列与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也接踵而至。 野蛮使用与侵权风险 DeepSeek的爆火吸引了大量用户和开发者,但其中不乏一些人试图通过野蛮使用这一工具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淘宝、小红书、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及知识星球等知识付费平台上,涌现了大量打着DEEPSEEK名义进行盈利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分为三大类:卖课程、卖AI服务以及博眼球打造个人IP。 在卖课程方面,数以百计的博主打出了“学会DeepSeek,年入百万很正常”的口号,销售所谓的DeepSeek使用教程和快速上手课程。然而,这些课程的质量参差不齐,很多内容只是简单的网络搜索结果的汇总,缺乏真正的差异优势。此外,一些卖家还假借DeepSeek名义引流,销售与DeepSeek无关的课程,纯粹是借助其市场热度进行引流。 在卖AI服务方面,一些开发者利用DeepSeek提供文案创作、视频生成等服务,并声称能够结合其他工具生成爆款内容和电商图文,进而提升运营效率或赚取流量费。然而,这些服务往往存在版权风险,因为DeepSeek生成的内容可能涉及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内容,从而引发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频发 随着DEEPSEEK的广泛应用,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层出不穷。一方面,DeepSeek的训练数据可能包含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内容,如书籍、文章、影视素材等,这可能导致版权方提起诉讼。另一方面,由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模糊,目前多数司法辖区认为AI生成内容若缺乏人类直接创作,可能无法享有版权保护。因此,若用户将DEEPSEEK生成的内容用于商业目的,如出版、广告等,需更谨慎审查内容原创性,以避免侵权风险。 法律滞后与监管挑战 当前法律体系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尚无明确界定,这导致在处理与DeepSeek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时面临诸多挑战。例如,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合理使用”原则在商业性AI训练中的适用性仍存争议。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问题也十分突出,包括爬虫技术无法识别抓取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AI合规发展的难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旨在预防技术滥用带来的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技术创新发展符合知识产权规范。然而,这些法规的落地执行仍需时日,且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呼吁合理合规使用 面对DeepSeek爆火后出现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乱象,我们呼吁广大用户和开发者合理合规使用这一工具。一方面,用户应提高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内容进行创作或商业活动。另一方面,开发者也应加强自律,确保提供的服务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创新的数字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