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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版权合作与跨境许可的机制探索与实践

2026-02-04来源:广东版权登记中心

2026年大湾区背景下,粤剧赴港演出、港漫引进、澳设计作品跨境授权的规则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三地文化创意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一部粤剧新作希望赴香港文化中心商演,一套香港漫画希望引入内地出版发行,一位澳门设计师的作品被深圳企业看中希望用于产品包装……这些跨境版权许可行为,因涉及三地不同的法律体系、行业惯例和税费政策,变得复杂。本文旨在梳理大湾区版权跨境流动的常见场景、法律障碍与可行性路径,为业界提供操作参考。

核心难点:虽然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均属WTO成员,履行《伯尔尼公约》,但具体到权利的登记、行使、集体管理、侵权救济等程序性规定存在差异。此外,付费机制、税收(如香港的利得税、内地的增值税及所得税)也是实际操作中必须厘清的问题。

一、大湾区典型跨境版权合作场景与操作要点

合作场景涉及的核心版权事项与潜在障碍操作建议与合规路径
**演出作品跨境巡演**(广东剧团赴港/澳演出)需获得剧本(戏剧作品)、音乐(音乐作品)版权方的授权,以及表演者权授权。需向香港、澳门的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如香港作曲作词家协会CASH)申请公开表演许可。1. 内地版权方与演出团体签订包含“港澳地区演出权”的授权合同。
2. 演出主办方提前向港澳当地的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许可并支付版税。
3. 注意合同中的授权地域范围必须明确涵盖港澳。
**出版与数字发行跨境授权**(港漫引进内地、内地网文输出港澳)涉及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需考虑两地内容审查制度的差异。1. 通过版权代理机构或直接与权利方签订《版权许可合同》。
2. 明确授权语种(简体中文)、地域(中国内地)、载体(纸质、电子)、期限。
3. 引进方负责完成内地出版所必需的审查或备案程序。
**视觉艺术与设计作品跨境商用**(澳门设计师作品用于深圳产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如需修改)。付款的跨境结算与税务处理是实务难点。1. 签订详细的《设计作品授权使用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方式、费用(一次性买断或分成)及支付方式。
2. 探索使用人民币跨境支付,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关于预提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处理。
3. 内地使用方应要求澳门设计师提供其作为权利人的声明与保证。
**合拍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与分割**涉及资金、主创、拍摄地、发行市场的多方参与,版权归属极为复杂。必须在《合拍协议》中设立详尽的知识产权章节,明确:版权共有或归一方所有;不同地域(内地、港澳、海外)的发行权归属或行使规则;后续衍生开发的权利分配与决策机制。建议聘请熟悉三地法律的律师团队共同起草。

机制建设展望:业界期待三地政府能推动建立 **“粤港澳版权认证与交易便利化平台”** ,提供版权信息查询、标准合同范本、争议在线调解等服务。鼓励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与香港、澳门的同行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短期内,从业者应强化合同意识,通过严谨的协议来弥补制度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共同做大湾区文创产业的蛋糕。

本文由全国知识产权官网政策研究室基于官方政策进行的专业分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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