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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汉绣、雕花剪纸)的数字化传承与版权运营创新

2026-02-02来源:湖北版权登记中心

2026年探索非遗数字藏品、元宇宙展示中的版权确权与惠益分享湖北模式

湖北非遗资源丰富,汉绣、黄梅挑花、仙桃雕花剪纸、土家族织锦“西兰卡普”等正通过数字化手段焕发新生。然而,将非遗图案数字化后制成数字藏品(NFT),或在元宇宙中搭建“虚拟非遗馆”,引发了新的版权问题:谁有权对非遗进行数字化并商业化?收益如何回馈传承人群?本文探讨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平衡非遗保护、传承与创新开发的湖北路径。

核心矛盾:非遗本身是集体遗产,但数字化转化需要具体的个人或机构投入创造性劳动。直接售卖非遗经典纹样的数字副本,可能被视为“文化挪用”。如何既激励创新,又保障传承社区的利益,是湖北非遗数字化工程必须回答的伦理与法律课题。

一、非遗数字化成果的版权分层与创新开发模式

数字化成果形态版权定性与权利主体分析合规开发与惠益分享机制建议
**非遗项目的高清数字档案**(如对一件馆藏汉绣文物的扫描)若仅为精准记录,独创性低。但大规模的数字化工程形成的**数据库**,其选择与编排可能构成汇编作品,版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如省非遗中心)。数据库可向研究机构和公众**开放查询**,但商业性使用需授权。授权收益可设立“非遗传承发展基金”,用于资助传承人。
**基于非遗元素的再创作数字作品**(如设计师以雕花剪纸为灵感创作的动漫形象)设计师对新的艺术表达享有完整版权。但创作应尊重非遗的精神内涵,并宜在作品中说明灵感来源。鼓励采用 **“授权许可”** 模式:设计师与代表性传承人或非遗保护单位合作,获得对特定元素的改编授权,支付前期授权费或约定销售分成。
**非遗数字藏品(NFT)**其底层数字资产(如一段非遗技艺表演的独家高清视频)的版权是核心。发行方必须拥有该数字资产的版权或相应授权。推荐“集体管理+个体赋能”模式:由非遗保护协会等组织牵头,与传承人集体签约,统一开发、发行数字藏品,销售收入按透明规则分配给相关传承人。
**元宇宙中的非遗虚拟体验项目**涉及3D场景、交互程序(软件)、虚拟形象等多重作品版权,版权归项目开发方。其中使用的非遗内容需获授权。可探索“IP联营”模式:非遗项目方以内容授权入股,与技术开发方共同运营虚拟项目,分享长期收益。例如,在元宇宙中共建“荆楚非遗数字街区”。

倡议与行动:建议由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牵头,联合法律、技术、商业专家,制定《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开发利用版权指引》。鼓励在武汉区块链产业园等地开展试点项目,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确权、溯源和自动化分账,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湖北方案”。

本文由全国知识产权官网政策研究室基于官方政策进行的专业分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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