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探索非遗数字藏品、元宇宙展示中的版权确权与惠益分享湖北模式
湖北非遗资源丰富,汉绣、黄梅挑花、仙桃雕花剪纸、土家族织锦“西兰卡普”等正通过数字化手段焕发新生。然而,将非遗图案数字化后制成数字藏品(NFT),或在元宇宙中搭建“虚拟非遗馆”,引发了新的版权问题:谁有权对非遗进行数字化并商业化?收益如何回馈传承人群?本文探讨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平衡非遗保护、传承与创新开发的湖北路径。
核心矛盾:非遗本身是集体遗产,但数字化转化需要具体的个人或机构投入创造性劳动。直接售卖非遗经典纹样的数字副本,可能被视为“文化挪用”。如何既激励创新,又保障传承社区的利益,是湖北非遗数字化工程必须回答的伦理与法律课题。
| 数字化成果形态 | 版权定性与权利主体分析 | 合规开发与惠益分享机制建议 |
|---|---|---|
| **非遗项目的高清数字档案**(如对一件馆藏汉绣文物的扫描) | 若仅为精准记录,独创性低。但大规模的数字化工程形成的**数据库**,其选择与编排可能构成汇编作品,版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如省非遗中心)。 | 数据库可向研究机构和公众**开放查询**,但商业性使用需授权。授权收益可设立“非遗传承发展基金”,用于资助传承人。 |
| **基于非遗元素的再创作数字作品**(如设计师以雕花剪纸为灵感创作的动漫形象) | 设计师对新的艺术表达享有完整版权。但创作应尊重非遗的精神内涵,并宜在作品中说明灵感来源。 | 鼓励采用 **“授权许可”** 模式:设计师与代表性传承人或非遗保护单位合作,获得对特定元素的改编授权,支付前期授权费或约定销售分成。 |
| **非遗数字藏品(NFT)** | 其底层数字资产(如一段非遗技艺表演的独家高清视频)的版权是核心。发行方必须拥有该数字资产的版权或相应授权。 | 推荐“集体管理+个体赋能”模式:由非遗保护协会等组织牵头,与传承人集体签约,统一开发、发行数字藏品,销售收入按透明规则分配给相关传承人。 |
| **元宇宙中的非遗虚拟体验项目** | 涉及3D场景、交互程序(软件)、虚拟形象等多重作品版权,版权归项目开发方。其中使用的非遗内容需获授权。 | 可探索“IP联营”模式:非遗项目方以内容授权入股,与技术开发方共同运营虚拟项目,分享长期收益。例如,在元宇宙中共建“荆楚非遗数字街区”。 |
倡议与行动:建议由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牵头,联合法律、技术、商业专家,制定《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开发利用版权指引》。鼓励在武汉区块链产业园等地开展试点项目,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确权、溯源和自动化分账,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湖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