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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产业迅猛发展,但侵犯长视频著作权现象频发。本文以长视频平台诉短视频平台纠纷为视角,厘清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边界,平衡各方利益。 一、短视频平台概况 短视频是依托移动终端、视频长度以秒计的新型视频形式。截至2023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26亿人,占网民整体的95.2%,平台百花齐放,市场规模持续上升。其传播内容有原创类(独创性强,纠纷多源于背景音乐侵权)、二次创作类(利用已有作品素材创作)、搬运类(直接搬运影视等作品);传播方式呈现平台化、精准化、功能化、叠加化特点;算法推荐机制包括协同过滤、精准推荐、叠加推荐。 二、著作权责任实证考察 案件总量相对不高,2022年为波峰,集中在京粤沪浙鲁等地,权利人多起诉平台。争议焦点集中在算法推荐行为性质、过滤措施能力义务等。典型案例显示,短视频属视听作品,合理使用抗辩一般不被支持,平台可能构成直接和间接侵权,“知道”“应当知道”判断标准有别,平台应承担更高审核义务。社会调查表明,各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侵权预防有措施但治理困难,“通知—删除”程序实施效果存争议,平台与长视频平台对责任承担看法不一。 三、责任判断争点 社会、学界、法律对短视频影响评价不一;直接侵权采用无过错原则,间接侵权采用过错原则;主动审查责任边界不明,存在技术中立、技术有限、算法黑箱等不同观点;豁免规则适用有困境,“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原则”存在通知形式内容、措施效力、主观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四、责任判断路径 直接侵权责任情形包括平台自主发布侵权作品、无法提供用户信息;间接侵权责任情形有教唆侵权(以言语等方式诱导用户侵权)和帮助侵权(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应知”过错认定有法定、加重、酌定情节标准;平台原则上不承担主动审查义务,以现有技术水平为基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五、生态治理建议 审裁方面,依据被控短视频使用情形判断合理使用,明确直接侵权责任情形,规范“通知—删除”程序,按“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认定平台侵权类型。立法上,细化“通知—删除”程序要件、效力、处理时限,明确教唆侵权过错认定标准,明示推荐侵权作品构成“应知”酌定情节。实务中,强化平台社会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力量,构建多元许可市场,开展专项治理,推动长、短视频平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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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5年度第十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2025年度第十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一、院线电影 序号 作品名称 相关权利人 上映日期 1 志愿军:浴血和平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电影制片分公司 2025年9月30日 2 浪浪人生 上海猫眼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3 刺杀小说家2 上海猫眼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 4 风林火山 上海猫眼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 5 三国的星空第一部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 6 猪猪侠:一只老猪的逆袭 霍尔果斯千澄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 7 毕正明的证明 北京大麦影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 8 震耳欲聋 霍尔果斯联瑞木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4日 二、电视剧 序号 名称 权利人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网络服务商 1 我们的河山 上海克顿伙伴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 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网、咪咕视频 (2025年8月—2033年8月) 2 阵地 广西电视传媒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爱奇艺、咪咕视频、腾讯视频 (2025年9月—2035年9月) 3 目之所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爱奇艺 (2025年8月—2075年10月) 4 大生意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爱奇艺 (2025年10月—2075年10月) 5 子夜归 上海柠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 (2025年8月—2031年8月) 6 骄阳似我 上海西嘻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 (2025年9月—2035年8月) 7 许我耀眼 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 (2025年9月—2075年12月) 8 枭起青壤 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 (2025年9月—2075年12月) 9 守护者们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优酷网、咪咕视频 (2025年9月—2075年9月) 10 入青云 上海拾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优酷网 (2025年9月—2075年9月) 11 黑白局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优酷网 (2025年9月—2075年9月) 12 我在顶峰等你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优酷网 (2025年8月—2075年8月) 13 二龙湖·“村”暖花开2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耐飞文化有限公司 优酷网 (2025年8月—2075年8月) 14 水龙吟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中视同成(平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獭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芒果TV、咪咕视频 (2023年10月—2073年10月) 15 灼灼韶华 传线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优酷网 (2025年9月—2075年9月) 16 命悬一生 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 爱奇艺 (2025年10月—2031年10月) 17 佳偶天成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爱奇艺 (2025年10月—2075年10月) 18 赴山海 江苏稻草熊影业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爱奇艺 (2025年9月—2075年9月) 19 余生有涯 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腾讯视频 (2025年9月—207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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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决策部署,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样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项目 自2025年起,每3年启动一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每届创建示范项目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 二、申报单位 (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创建的应为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直辖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二)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创建的应为直辖市下辖县、省直管县、兵团下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市辖区(市、县、旗)人民政府; (三)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创建的应为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创建的应为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管委会,或产业集聚的直辖市下辖县、省直管县和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市辖区(市、县、旗)人民政府; (五)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的应为依照《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六)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创建的应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七)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创建的应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设立的科研机构。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五年规划、专项行动、重要决策部署中,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建对象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突出,知识产权工作条件保障有力,对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开展的相关工作具有宣传推广意义。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申报(2025年9月—10月)。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示范创建申报工作,根据本通知明确的创建要求、工作安排、评价指标等,组织申报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愿提出申报,填写示范创建申报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分配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类项目此前年度已认定为示范单位的继续有效,此届不需重复提出申报。 (二)推动创建(2025年—202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评价指标对各省份推荐的申报单位组织评审,择优确定创建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创建对象名单。 创建周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深入参与创建过程,加强对创建对象的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和培育引导,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学习互鉴等活动,推动各创建对象在创建期内达到示范创建标准。 (三)评估验收和公示认定(2027年底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评价指标基础上确定示范创建验收标准,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对评估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示范单位,发文、授牌予以认定命名。 (四)总结推广和辐射带动(完成认定后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经验总结和推广,支持示范单位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五)成效评估(完成认定后适时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成效评估,将示范单位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效果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单位,及时取消资格,予以摘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把示范创建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抓手,要突出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务求实效。 (二)切实为基层减负。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防范形式主义,聚焦知识产权工作中心任务,精简优化推荐程序,本级掌握或通过其他渠道可以获取的信息和数据不得要求下一层级报送,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三)坚持从严把关。要从严把关,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严格推荐标准,规范推荐流程,真正把知识产权工作表现突出、基础扎实、社会认可的申报单位推荐出来。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报单位、创建对象、示范单位等收取费用。各申报单位要真实报送相关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取消申报、创建、示范等相应资格,确保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风清气正。 (五)注重创建实效。要以新一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为契机,加强对创建对象的支持指导,引导创建对象立足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推动重点任务落实,不得超出自身承受能力搞“花架子”。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明确相关处级干部担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联络员,于2025年9月19日前将回执报送至联系邮箱,并于2025年10月24日前完成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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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协会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中宣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对中国版权协会和第六届理事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会议指出,近年来,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全社会增强版权意识,维护良好版权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会议认为,中国版权协会新一届理事会要强化政治引领,增强做好版权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服务意识,推动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适应科技变革,促进版权工作创新发展;深化交流合作,在版权国际传播中发挥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会议强调,在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进程中,版权工作大有可为,中国版权协会要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单位,在推动我国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作为。 中国出版协会理事长邬书林在代表行业协会致辞中表示,多年来,中国版权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版权法治建设、产业发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强化社会服务,为我国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中国出版协会愿与中国版权协会携手合作,推进版权保护与出版创新发展。 中国版权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阎晓宏作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他表示,在中宣部的领导下,协会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提升为会员服务能力,激发版权创新活力,助力版权强国建设,推动版权事业健康发展。 大会表决通过了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章程修改草案,选举产生协会第七届领导机构人选。 新当选的中国版权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周慧琳主持了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他表示,中国版权协会新一届理事会要认真落实中宣部的部署要求,守正创新、真抓实干,不断开创中国版权协会工作的新局面。 中宣部有关厅局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广电总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协会学会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委宣传部(版权局)负责同志、版权协会代表和来自全国各地的会员代表50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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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大型音乐颁奖礼上,曾因合作经典OST《年轮》而声名大噪的汪苏泷与张碧晨,在时隔十年后首次同台亮相。然而,这场本应充满“回忆杀”的同框,却因两人全程零互动、刻意保持距离的尴尬氛围,引发网友热议。更令人关注的是,此次同台背后,仍隐约浮现着当年那场轰动音乐圈的《年轮》版权争议的影子。 一、从“黄金搭档”到“最熟悉的陌生人”:十年合作缘何生变? 2014年,汪苏泷与张碧晨因演唱电视剧《花千骨》插曲《年轮》一炮而红。汪苏泷的作曲才华与张碧晨的深情嗓音完美契合,让这首歌成为无数观众的“意难平”,至今仍是KTV必点金曲。两人也因这次合作被贴上“黄金搭档”标签,后续多次在综艺、晚会上同台献唱。 然而,2018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版权纠纷打破了两人的和谐关系。据公开报道,汪苏泷方曾公开质疑《年轮》的版权归属问题,认为原曲创作过程中存在权益分配不透明,而张碧晨方则强调“依法依规合作”。尽管双方未直接点名对方,但舆论迅速将矛盾焦点指向两人,甚至传出“因利益反目”的猜测。此后,两人便鲜少同台,社交平台互动也几乎为零。 二、同台零互动:是“刻意避嫌”还是“旧怨未消”? 此次颁奖礼上,汪苏泷与张碧晨虽同获“年度最佳OST歌手”提名,但现场表现却耐人寻味: 红毯环节:两人分别由不同工作人员陪同入场,全程无眼神交流; 领奖时刻:主办方刻意安排两人错峰上台,避免同框; 后台采访:面对记者关于“是否会再合作”的提问,汪苏泷以“专注个人创作”回应,张碧晨则笑称“看机会”,答案均模棱两可。 网友对此纷纷解读:“十年前有多甜,现在就有多尴尬”“版权纠纷真的能毁掉一段合作关系”“音乐圈的‘塑料情’又添实锤”。更有资深乐评人指出:“版权争议在音乐行业并不罕见,但像这样公开化且影响长期合作的案例,实属少见。” 三、版权争议背后:音乐圈“利益分配”的隐痛 《年轮》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音乐圈因版权、分成问题闹翻的案例屡见不鲜: 周杰伦与方文山:曾因某首热门歌曲的词曲版权收益分配产生分歧,虽未公开决裂,但合作频率明显降低; 李荣浩与前公司:解约时因《年少有为》等歌曲的版权归属问题对簿公堂; 独立音乐人维权难:大量原创作品被侵权使用,创作者因维权成本高而选择沉默。 业内人士透露,音乐行业版权链条复杂,涉及词曲作者、演唱者、制作公司、平台等多方利益。一旦合同条款模糊或沟通不畅,极易引发纠纷。“《年轮》事件暴露的,是整个行业在版权保护与利益分配机制上的漏洞。”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如是说。 四、未来能否破冰?网友呼吁“和解” 尽管此次同台气氛尴尬,但仍有不少粉丝期待两人能重归于好。社交平台上,“希望汪苏泷张碧晨再合作”的话题阅读量迅速突破千万,网友留言:“《年轮》是青春的记忆,不想看到它成为遗憾”“音乐无国界,更不该有隔阂”。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版权争议若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理论上可以重新合作,但需建立在互信基础上。”而音乐圈资深经纪人则认为:“破冰需要契机,比如共同参与公益项目或推出新作品,但目前看双方团队都较为谨慎。” 结语:音乐之外,人情与利益的博弈 汪苏泷与张碧晨的十年恩怨,折射出音乐圈光鲜背后的残酷现实:当艺术创作与商业利益交织,即便是曾经默契的搭档,也可能因一纸合同、一笔分成走向陌路。然而,对于听众而言,他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创作者能抛开纷扰,用音乐传递温暖与力量。毕竟,好的作品,永远比八卦更值得被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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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音乐创作领域,每一首原创歌曲都是创作者的心血结晶。然而,随着版权意识逐渐增强,如何合法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侵权,成为每位音乐人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将为你详细解析原创歌曲申请版权的完整流程,助你轻松完成版权登记,为音乐梦想保驾护航。 一、为什么必须申请版权? 法律保护:版权登记是证明作品归属的法定依据,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可快速举证维权。 商业价值:版权是音乐变现的核心(如授权、演出、流媒体分成),未登记可能影响收益分配。 行业认可:正规版权证书是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合作的基础门槛。 二、原创歌曲版权申请的3种途径 1.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渠道) 适用场景:追求最高法律效力,适合长期职业音乐人。 流程: 注册账号:登录,完成实名认证。 填写申请表:上传歌曲信息(名称、作词/作曲者、创作时间等)及作品样本(音频/歌词文档)。 提交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作品说明书(创作意图、独创性声明)。 缴费与审核:单首作品登记费约300元,审核周期1-3个月。 3. 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便捷之选) 流程: 注册账号并上传作品,平台代为提交版权局。 部分平台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即时生成电子证书。 费用因服务内容而异(如加急办理)。 优势:一站式服务,适合新手。 三、申请版权前的关键准备 保留创作证据: 保存作词、作曲的初稿文档(带时间戳)。 录制创作过程视频(如录音棚花絮)。 明确权利归属: 若为合作作品,需所有创作者签署《权利归属协议》。 雇佣创作需签订《委托创作合同》,避免纠纷。 作品命名规范: 避免使用通用词汇(如“春天”“梦想”),建议加入独特标识(如“《春之梦·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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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两只蝴蝶》下载超2亿次作者仅挣5000元”的话题引发热议。此前网友传词曲作者牛朝阳靠此歌赚2亿,他却澄清版权在手却收益微薄。音乐圈版权争议频发,邓紫棋与前经纪公司、汪苏泷和张碧晨的纷争皆是例证,这让人不禁好奇音乐行业授权链条、各方权益及版权生态变化。 复杂交织的授权链条 音乐授权链条像一张大网。词曲作者创作歌曲,拥有著作权,是授权起点。唱片公司或音乐平台录制、发行歌曲,需先获词曲作者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收益分配等。演唱者赋予歌曲声音生命,拥有表演权,但演唱和录制通常要词曲作者授权,签约后唱片公司可能依合同获相关授权以推广歌曲。音乐平台上线歌曲,既要唱片公司或版权代理机构对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也要词曲作者对词曲的同类授权。 三方权益的边界与博弈 词曲作者、演唱者、唱片公司角色不同,权益有别。词曲作者有著作权多项权利,可决定歌曲使用与收益分配,但常因缺运营资源,将部分权利授权他人,收益分配易处弱势,如牛朝阳的遭遇。演唱者靠表演获表演权与收益,知名度影响大,知名者演唱费用高,还能参与创作制作获更多权益,但也面临版权纠纷风险。唱片公司整合资源制作、发行、推广歌曲,拥有多种权利并靠版权运营获利,与词曲作者、演唱者签约约定收益分配,但运营中也有版权侵权、分配不均等挑战。 版权生态:从乱到治的蜕变 过去,中国音乐市场盗版严重,侵权盗版泛滥,词曲作者和演唱者权益难保,阻碍产业健康发展。政府加大保护力度,出台法规政策打击侵权,行业推动版权规范运营,建立登记、交易、维权等管理体系。数字音乐平台崛起,与各方合作获大量版权,为用户提供丰富内容,还加强版权管理保护,用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防侵权。同时,音乐商业模式创新多元,数字付费、广告、衍生品开发等带来新收益渠道。 不过,中国音乐版权生态仍有挑战。授权链条不够透明规范,部分作品版权归属不明,纠纷不断;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词曲作者和演唱者收益仍处弱势。此次《两只蝴蝶》事件是警钟,需完善授权与收益分配机制,加强保护监管,激发创作者积极性,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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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资产价值飙升的2025年,超67%的企业因软著过期或权属瑕疵导致融资受阻[行业调研数据]。本文从专业代理视角揭示软著有效期管理核心策略,助您锁定技术资产法律保护期。 软著有效期规则详解(自然人/企业差异化管理) 1. 自然人软著有效期 基础规则:保护期=开发者终生 + 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开发场景:以最后一位开发者死亡时间为起算点,叠加50年保护期 示例:开发者张某(1990-2070),软著有效期至2120年12月31日 2. 企业软著有效期 核心要点:统一保护期50年,从软件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算(非开发完成日) 临界点规则: 若开发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法律不再提供保护 有效期截止于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如2025.08.01发表→2075.12.31失效) 权属变更处理:企业合并/分立时,由权利义务承受方继承剩余保护期 3. 特殊权利保护机制 开发者署名权:永久有效(不受50年期限限制) 续展权条款:原始保护期25年届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25年(总期限不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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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软件著作权不仅是法律护城河,更是企业融资、竞标、高新认证的核心资产。自行申请平均耗时2-3个月,而专业代理通过流程优化可压缩至20-30天。本文将详解代理视角下的高效申请策略,助您避开90%的申请陷阱。 软著申请全流程四步走(代理优化版) 以下流程基于代理服务经验总结,比自行申请效率提升50%以上: 材料预审与优化(1-3天) 代码处理:提取前后各30页核心代码(共60页),剔除空行/注释,标注软件名称+版本号(如“智慧仓储V1.0”) 文档定制:编写图文并茂的用户手册(含功能架构图、操作流程图),规避技术术语,确保与代码版本一致 敏感信息脱敏:对涉密算法用“##商业机密##”替换,保证逻辑可读性 线上填报与加急提交(即时响应) 代理通过备案通道(如SDIP-2025-XXXX)直连审核系统,避开高峰期排队 勾选加急服务(20-30工作日),同步提交《独创性说明》降低AI查重风险(相似度>30%需补正) 审查阶段动态跟踪(30天内) 形式审查:3-5天反馈材料补正意见(代理预审可使通过率达98%) 实质审查:重点核查代码原创性,代理提供进度实时推送(如受理号、审查员联系方式) 电子证书下载与维权准备(3天) 2025年起全面推行电子证书,审核通过后72小时可下载 同步生成可信时间戳认证,为潜在侵权诉讼留存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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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准备:申请材料的核心清单 成功的申请始于完备的材料。以下清单请务必逐一核对: 身份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申请: 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 公司/单位申请: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合作开发/委托开发: 需额外提供相关合作协议或委托开发合同复印件(明确著作权归属)。 软件程序鉴别材料(核心代码): 形式要求: 提交源程序前30页 + 后30页(总计60页)。如整体不足60页,则需提交全部源程序。 内容要求: 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在页眉标注“软件名称+版本号”,页脚标注页码(如:1/60)。 源程序须连续,不得有空行或大量注释占位。 需包含程序正文,能体现软件独创性的核心逻辑部分。注意: 敏感信息(如密钥、绝对路径)可作适当遮掩,但需保证代码逻辑可读。 软件文档鉴别材料(功能说明): 形式要求: 提交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中的任意一种文档的前30页 + 后30页(总计60页)。整体不足60页则提交全部。 内容要求: 文档应完整描述软件的主要功能、操作流程、技术特点、界面设计等。 图文并茂更佳(截图需清晰)。 同样需在页眉标注软件名称+版本号,页脚标注页码。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信息汇总): 这是申请的核心文件,需在线填写并打印。 关键信息点: 软件全称及简称(如有): 名称应准确反映软件功能或特点。 版本号: 申请登记的软件版本。 开发完成日期: 软件首次开发完成(固定)的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若已发表): 软件首次公之于众(如销售、展示、网络发布)的日期及地点/方式。注意区分“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 开发方式: 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权利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受让取得(需提供转让协议)。 权利范围: 全部权利。 软件功能与特点描述: 清晰概述软件用途、技术特点、创新点等。 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编程语言、代码行数等技术信息。 申请表需由申请人签章(个人签字/单位盖章)。